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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潍坊交通事故死亡,除起重指挥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吊物下停留和行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3 15:00:09

事故概况

时间:2020年5月13日

地点:山东潍坊

事件:物体打击

伤亡情况:4人死亡

2020年5月13日14时20分左右,潍坊市青州经济开发区山东通用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68.80万元。

事故

经过

2020年4月下旬

通用起重机公司计划在铆焊车间东二跨东北侧搭建喷漆房。随后,将卓远机械公司3号车间现场放置的7根立柱(高16.3m,宽1.47m,厚0.35m,重约2.5t)运到铆焊车间最西跨北头进行除锈。

5月7日上午

通用起重机公司副总经理曹某安排起重机械遥控操作人员有令某、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杨某某使用桥式起重机将除锈后7根立柱吊运至铆焊车间东二跨,南北向顺序侧立在东西向安全通道北侧,每根立柱间隔约1m,底部垫有0.065m高槽钢,侧立高度约1.535m,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5月13日上午

副总曹某某安排临时从劳务市场雇佣的武某芹、李某花、王某英、张某美4人对立柱手工涂漆。

5月13日下午

曹某某安排起重机械遥控操作人员张某新、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周某泉用桥式起重机将已涂完上—6—部漆的西侧第一根立柱吊至车间其他空地上刷底面漆。张某新、周某泉将起吊用钢丝绳拴挂在立柱中间位置筋板(筋板宽0.35m)两侧。

5月13日14时20分左右

原因

事故原因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确认起吊载荷质心,起升系挂位置不合适,在未采取任何防止载荷与其他障碍物刮碰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起吊,导致其它6根立柱依次倾倒,致使4 名涂漆作业人员死亡。

间接原因

1.通用起重机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车间现场管理混乱。通用起重机公司生产现场物料堆放杂乱拥挤,每根侧立的立柱间隔仅约1m,小于立柱侧立高度1.535m,安全距离不足,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劳动组织不合理,张某新、周某泉均站在立柱中部开始起吊作业,站位不当,吊运作业时未按规定要求与附近作业人员保持安全距离。

(2)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对4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转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对临时雇佣的4名人员武某芹、李某花、王某英、张某美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就直接安排上岗作业。

(3)非法生产特种设备。通用起重机公司法律意识淡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到期后未按规定停止生产,至事故发生前非法生产起重机械12台。

2.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未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

3.属地党委政府未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事故

性质

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通用起重机公司“5·13”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还发现,通用起重机公司原安装岗位人员张某新、周某泉于2019年10月转岗为铆焊车间起重机械作业人员,2人均未进行转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临时雇佣人员武某芹、李某花、王某英、张某美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就由曹某伟直接安排上岗作业。

副总经理违章指挥,

作业人员盲目起吊,

临时工未培训就上岗!

结果4人死亡

谁之过?

违章指挥随时会导致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殃及一线员工的生命安全。

15种违章指挥的表现

快对照自查!

15种违章指挥表现

1

在有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失灵的设备上,强行安排生产任务;明知有事故风险,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2

多工种、多层次同时作业,现场无人指挥和监护,不制订安全措施;或者安全措施制定不准确,缺乏针对性和严密性。

3

分配工作缺乏适当的程序,用人不当,指派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应本工种要求的人员上岗操作。

4

安排生产任务和技术任务交底时,未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交底,或交底不认真。

5

申批签发安全作业票不认真、不把关、走过场;发现职工违章作业时不及时制止、纠正。

6

制定检修计划时,未同时制定安全措施和检修方案;安排检修任务时,安全措施不到位;在机电设备检修的同时,没有把安全防护保险装置项目纳入检修计划。

7

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认真按照“方案、资金、人员、责任、时限”,“五落实”原则及时整改,又不作整改规划。

8

为了赶工期、赶进度、赶产量,在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考核制度的情况下,布置工人拼设备、拼体力、抢时间、争速度。

9

劳动纪律松驰,生产管理混乱;工作现场脏、乱、差,放任自流,不积极治理,影响安全生产。

10

新建、改建、扩建、挖潜革新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设计施工,乱改乱建;不经竣工验收、擅自决定投入使用。

11

设备安装不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检查、验收、移交;对在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尚未解决前就擅自投入使用。

12

不按安全教育规定对新工人、复工工人、换岗工人进行教育;没有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生产时,操作者未经学习教育;节假日加班不进行安全教育等。

13

不按要求及时批转、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等,或借故拖延、积压、拒不执行者。

14

对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已发出的停止使用通知单上的设施,未消除隐患,擅自安排使用。

15

发生工伤事故,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接受教训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仍继续冒险作业。

对于管理者要杜绝违章指挥

对于作业者有权利拒绝违章操作

转自:湖北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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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昆明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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