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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9 01:15:46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是对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和五、六级伤残中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因工伤而减少的劳动收入的替代补偿。

养老保险是对劳动者年老时给予的生活保障。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有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后,就不能同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

假如工伤职工因为缴纳年限短、个人账户积累少等原因导致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以保障其退休后能够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收入减少。

如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则还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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