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近日,王某咨询,其平时按照家具厂的指示,从事家具安装工作,报酬按工作量结算。某日,王某在安装家具过程中,不慎被切割机切中,导致手臂骨折,被工友送医住院治疗。出院后,家具厂拒绝支付医疗费等费用,老板也拒绝协商处理善后事宜。
经分析,王某与家具厂建立的是劳务关系。
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况如何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那么,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应该怎么维权?
二、法律适用难点
侵权行为责任归责原则分为过错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即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公平责任原则主要在民法典第182条、第183条、第1186条、第1190条、第1192条、第1254条等条款中。
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常见的无过错责任主要有:监护人的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接受劳务方的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建筑物倒塌责任等。因王某与家具厂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民法典第七编关于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归责的规定只有第1191条和第1192条。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仅规定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后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赔偿义务,并没有规定如果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自身收到伤害怎么处理。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条仅仅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未明确个人与企业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后出现该情况应如何处理。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该司法解释已经被重新修订,新的解释已删除了该规定。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仅仅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纵观现行法律法规,王某因向家具厂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自身遭受伤害的情况均没有明确规定应如何处理。但王某遭受伤害的事实已经发生,王某应依据何种法律规定维权呢?
三、如何适用法律
民法典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习惯,是指在一定区域、行业范围内,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所形成,并被这一区域、行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所熟知,且被人们普遍遵守的生活和交易习惯。但如何举证习惯的存在是难点。
如果无法举证习惯,则可以考虑通过法律原则和法律的内在精神来处理该案。对于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属于例外适用,一般应适用过错原则进行处理。同时,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看,对于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采用的就是过错原则,则可参照该规定适用于有偿提供劳务的情形。
四、索赔项目有哪些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具体赔偿的计算方法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五、相关建议
经过分析,最终建议王某收集受伤的证据、病例证据、治疗费证据以及其他相应证据,积极协商处理相应纠纷,如不能协商处理,建议尽快起诉,诉讼请求可参照分析的内容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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