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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市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虚假委托手续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3 12:17:09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 通讯员 顾健

近年来,随着法治水平不断提升,人们在遇到诉讼时大多会想到请律师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有些不法分子利用普通人对律师行业不甚了解的特点冒充律师,以帮忙办事的旗号试图欺骗当事人捞取钱财或谋取其他利益。《法治日报》记者从江苏法院近年来审结的类似案例中选取4起冒充律师诈骗的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提示读者加强风险防范,遇到纠纷要找专业法律人士帮助,以免被不法分子欺骗,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落得人财两空。

自称律师帮人平事

构成诈骗获罪罚金

2014年,陆某在苏州市吴江区开了一家信息咨询公司,称自己是律师可以帮别人走关系摆平“事情”,只要给点费用即可。2014年10月23日,许某想找关系减轻交通肇事责任,后在收房租时向房客陆某谈起此事,陆某表示可以帮忙找关系减轻其责任,但需要两万元公关费。此后,许某又因父亲伤残鉴定、帮其家人免受刑事追究等事由,先后请托陆某找关系协调,陆某以冻结对方银行账户需要保证金、协调关系需要公关费等为由陆续向其索要30余万元。而实际上,陆某所承诺的事情一件都没有办成。

由于迟迟未有回音,许某觉得陆某不太靠谱,陆续要回5万元。到2018年年底,许某彻底失去陆某消息,遂报警。后经公安机关调查,2017年至2018年期间,陆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先后实施诈骗作案15起,骗得被害人许某等人138.07万元。经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陆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出狱后以自己曾是律师,在法院等司法机关有门路等手段,诈骗多人钱财。陆某正是利用了涉案被害人“病急乱投医”、遇事想找关系快点处理的心理,以帮忙找关系处理案件、申请到廉租房、帮人打赢官司等虚假承诺,让受害人误认为其可以帮忙而花了冤枉钱还不能解决问题。在此,法官提醒,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求助于专业法律人士来解决,不能想着通过花钱走关系来规避法律,否则极易落入圈套,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

虚假委托侵吞赔款

两罪并罚获刑八年

2010年,戴某在骗取被害人杨某的信任后,为其代理诉前财产保全。其间,戴某使用经彩色复印手段伪造的交通事故伤残评(鉴定)委托书,将被害人杨某带至江都市人民医院原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之后,戴某在实际并未获得被害人杨某委托的情况下,以被害人杨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两次向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赔偿款合计人民币37970元,戴某给付被害人杨某11000元,非法占有被害人赔偿款人民币26000余元。

此后至2013年5月期间,戴某冒充律师身份以同样方式为夏某、谈某、刘某、宋某等人代理交通事故诉讼,先后共计侵吞被害人赔偿款项25万余元。

后经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律师、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戴某还涉嫌在为他人代理交通事故赔偿诉讼过程中,采用彩色复印手段伪造并使用印有当地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的行为,法院遂以其犯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合并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一审宣判后,戴某不服,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承办法官表示,戴某不是律师,亦非法律工作者,不符合风险代理的主体身份,且根据相关规定,风险代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而戴某实际取得的款项远高于该比例,而委托非律师做民事代理不应当以律师标准收费。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因自身原因需要委托律师来处理诉讼事务,但在委托时一定要核查对方真实身份,查阅对方相关证件,才能与其签订代理合同。同时,当事人也应尽量亲自参加诉讼,因故不能参加的也要在事后及时向委托人了解案件进展、及时索要相关文书,并要确认真伪,防止有人利用全权代理后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截留委托人的诉讼财产利益。

伪造执业证揽官司

意图骗钱财被判刑

2018年11月,刘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需要打官司的被害人赵某,其利用伪造的执业证及名片冒充律师身份,假意承诺帮助赵某打离婚官司,骗取其信任。2018年11月至12月,刘某某以打官司需要支付前期费用、打点费用、加急费、材料费、办结费等为由,先后6次骗取赵某6325元。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被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

法官庭后表示,在寻找委托律师时,当事人最好是通过正规渠道,还要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包括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等,必要时还可以向相关律师事务所或司法局律管处核实。实践中,律师代理案件会和当事人签订合同,收取相关代理费用会有明确标准,而在本案中刘某某以各种理由骗取费用。法官提醒,若在代理过程中,对方频频提出各种理由要钱时,当事人此时应当提高警惕,核查对方提供的情况是否属实,以免落入骗局。

夫妻导演重金求子

装成律师多人中计

2018年3月至7月,邵某辉、杨某芽夫妻二人谋划以“重金求子”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二人先以他人名义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及手机等作案工具,再由杨某芽通过微信“摇一摇”交友的方式吸引受害人加好友。

在聊天过程中,杨某芽谎称自己是“富婆张某某”,丈夫无生育能力,表示愿给付帮助自己怀孕的人巨额财产。在与受害人交往过程,杨某芽以按家乡风俗需购买新衣服、办理同居证明、缴纳公证费、税款等为由骗钱。当受害人产生疑虑的时候,邵某辉便以律师身份出面安抚受害人,以此增强受害人对杨某芽的信任。2018年3月至7月间,两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骗取5名被害人115980元。

盱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邵某辉、杨某芽利用网络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于2019年7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承办法官指出,律师是专业法律人士,人们信任律师是基于律师的特殊法律地位,以及从事职业的权威性。本案中,虽然受害人在与杨某芽交往过程中曾有过疑惑,但均由于对邵某辉律师身份的信任而继续按照杨某芽要求付出财物。为此,在与自称为律师的人交往过程中,首先要注意核实对方身份,在交往过程中也不能因为有律师就放松警惕或产生过分依赖心理,以免遭受诈骗致使财物损失。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老胡点评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人们更加重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加重视实现公平与正义。因此,当人们参与诉讼以及处理涉法事务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便主动聘请、委托律师,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

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首先依法取得国家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否则便不能以律师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更不允许冒充律师欺诈他人、骗取钱财。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财迷心窍、铤而走险,利用个别涉及案件、涉及法律事务的人员“病急乱投医”而又不了解、不熟悉法律服务行业的状况,伪造事实、隐瞒真相,装腔作势、装模作样,肆意冒充律师骗取他人信任,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

冒充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法律服务的正常秩序,玷污了律师的形象和公信力,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当依法取缔、严厉打击。一方面,主管部门和行业自治组织应当广泛开展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使公众了解法律服务行业状况,增强辨别真假律师的能力,在委托律师时重视核实相关资格证件。另一方面,执法、司法部门对案件的委托人、代理人应当严格审查和把关,决不允许假律师鱼目混珠、浑水摸鱼。一旦发现冒充律师诈骗钱财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惩治。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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