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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8 05:53:14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盗窃的案件,指派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左靖律师为本案援助律师。律师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特点,全面了解未成年人成长背景,在办案过程中对受援人进行普法教育,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审判合议庭所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警方侦破四年前的入室盗窃案

嫌疑人系未成年人

日前,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破了一起入室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抓获。经侦查:陈某至黄浦区某高档商业区,发现某酒吧的沿街窗户未关,即翻窗入室,盗窃保险箱内钱币,得手后逃离现场。

虽然案件侦破时陈某已经成年,但其犯罪时尚未成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仍旧按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置,即不按照审判时被告人是否为未成年人作为适用法律的判断依据。

因陈某犯罪时为未成年人,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陈某提供辩护。2022年6月22日,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的左靖律师为陈某提供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后于8月3日同样指派左靖律师担任陈某在审判阶段的辩护人。

接到指派后,律师立即联系本案承办检察官,并前往黄浦区人民检察院阅卷,了解案件详细情况。在阅卷过程中,律师注意到,由于犯罪时间距侦破时间较长,为确保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准确性,侦查机关对陈某的指纹和现场采集到的盗窃行为人的指纹进行了严格比对,确定了作案人为当时尚未成年的陈某。

援助律师充分进行阅卷和会见

深入分析未成年受援人犯罪成因

在深入案件后,律师发现本起案件并非陈某的第一起盗窃案,事发时的陈某虽是未成年人,却已是看守所的“常客”。基于该情况,律师需要对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律师多次至看守所会见陈某,每当询问其家庭情况时,陈某都是简单地敷衍了事、闪烁其辞。律师察觉到,这可以成为了解陈某在未成年时期多次盗窃原因的突破口。通过对案卷资料的查阅、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以及与陈某的多次会见,律师了解到,在陈某幼年时期,其父母早已过世,没有兄弟姐妹,后陈某被收养。陈某和养父母的关系并不和谐,在小学时期,陈某即离家出走,在社会上流浪,辗转至上海。因为年幼而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谋生,陈某从小偷小摸发展到入室盗窃,逐渐开始依靠盗窃为生。基于此,陈某不愿意谈论他的家庭,也对他的成长经历避而不谈。

在梳理案件的过程中,律师被通知陈某存在漏罪,亦为盗窃,且该盗窃案件发生时,陈某已经成年,系成年阶段的犯罪行为。

面对陈某过往的前科案件和成沓的判决书,律师分析认为,陈某从未成年时期到成年阶段屡次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首先,陈某缺乏原生家庭的关怀和支持。陈某幼年时期父母双亡,与养父母关系恶化,小学未读完即辍学离家出走,四处流浪,没有长辈,也无兄弟姐妹,没有亲情交流,缺失家庭的温暖和关爱。因此,陈某在没有经济来源也没有亲友可以求助和依靠的情况下,便更容易走上歧途,实施犯罪。

其次,陈某小学未读完就离家出走,可以说其未接受过基础的文化教育,更没有一技之能,很难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谋生。这也是陈某在成年以后,仍然以盗窃为生,继续犯罪的原因。

再次,陈某缺乏家庭的正确引导和学校的文化教育,没有形成自尊、自立、自强的正确价值观,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小偷小摸行为的错误性质,甚至发展到对犯罪行为存在麻木的心理,对于多次触犯法律而对其人生产生的影响亦无所谓。

援助律师全面考量

作出的有效辩护为合议庭采纳

鉴于本案陈某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其不满十八周岁时的事实以及其成长背景具有的特殊性,律师结合后续与检察官的沟通,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2022年8月15日,本案按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开庭,律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涉及两起盗窃事实,其中一起发生在陈某未成年时期,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过程,没有任何虚假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主动做出了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本案涉及两起盗窃事实之一发生时,陈某不满十八周岁,本案仍应当按照未成年人犯罪的程序和实体法律规定进行审理。虽然在本案审理时,陈某已经成年,但尚具有可挽救感化的条件,请求依然对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的相关规定,对陈某进行判决。

庭审中,公诉人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异议,审判合议庭亦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2022年8月15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面对法庭上熟悉而年轻的面孔,参加庭审的人员都深表可惜。鉴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殊性和本案的具体案件情况,庭审结束时,庭审人员对陈某进行了苦口婆心的法律教育,希望陈某能由衷觉醒,为自己的未来考虑,不要再走进看守所。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需秉持教育感化原则

本案援助律师有着丰富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经验,为陈某成年前的最后一次在未成年时期的犯罪行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在会见过程中,援助律师充分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对陈某进行普法教育和心理感化,让法律援助有尺度、更有温度。虽然陈某走上犯罪道路有其家庭的深层次原因,但已经从未成年走向成年的陈某,更应该树立自尊心,不放弃良知,在知法、守法的人生道路上自律、自爱、自强地走下去,依靠自己勤劳的双手耕耘生活。

律师希望这次陈某能够真正接受教育,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不辜负帮助他的人,也不辜负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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