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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能找律师吗,非法经营罪 笑气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8 05:34:50

就贵院正在进行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何XX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何XX母亲委托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张克笠律师和方莹律师作为辩护人。接受委托并了解大致情形后,我们与何XX进行了非常坦诚的对话。

我们告诉何XX,基于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基于何XX向侦查机关所坦白的事实,我们认为何XX作为一个对社会生活有着正常了解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在最开始的两个月在夜里进行大罐分小罐的、以及后面三个月运送的气体为“笑气”,应当知道其夜里运送“笑气”给个人并收取部分款项的行为是错误的,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共犯的构成要件。

何XX听到我们的意见后,非常后悔、痛苦、担忧和恐惧,但依然同意我们为他辩护。因此,在征得何XX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作为辩护人,我们对其罪名和相关事实不持异议,将对其做罪轻辩护,并希望贵院能从“社会危害性不大、无逮捕必要”的角度对其改变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何XX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自愿退赃,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第2款和第5款之规定(内容见后),可以不予批准逮捕;同时根据当前的司法政策导向,认为对犯罪嫌疑人何XX也没有逮捕必要——对何XX不予批准逮捕,既有利于年轻人改过自新,更能彰显司法的公正正义,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供贵院参考采纳为盼:

一、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人了解到的本案基本事实:

2022年X月,犯罪嫌疑人何XX在朋友(本案同案犯)介绍下,到XX仓库工作,工作内容为XX月间负责将笑气从大罐分装到小罐中、后期则根据老板及微信工作群中的指示,使用老板提供的车辆运输到指定的买家处,其中部分有代为收取买家支付的款项。所收款项在扣除自己工资(原工资为XX元/月,8月份涨至XX元/月)后全部取现给运输负责人兼财务。

团伙架构为:

第一层级:老板2人;(其中1人可能未到案)

第二层级:运输负责人兼财务1人

第三层级:运输员工3人(何XX是其中一人);灌气员工2人

需要强调的是:1、何XX协助运输气体,但不清楚货源,不清楚客户来源,也不开拓客源,根据老板和微信群指示,使用老板提供的工具进行工作,和老板接触较少;2、何XX没有提成,仅获取每个月固定工资XX元,非法所得金额合计约X万余元。

二、可以对何XX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

1、犯罪嫌疑人何XX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其一开始来此工作时并不知道是与笑气相关,而是后期知晓的。其此前一直表现良好,故其并不是冲着犯罪的主观目的去工作。

2、在本“非法经营”犯罪中属于从犯。

犯罪嫌疑人何XX在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开始是分装灌气,两个月后开始按照老板指示输送指定数量的笑气至指定人员处,以及听从指令确定是否收取款项——完全没有自主性。

3、且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坦白,并通过我们表达了强烈的退赃意愿,悔罪表现明显。

根据何XX本人和其家属意见,犯罪嫌疑人何XX于2022年3月开始案涉工作,于2022年X月6日被刑事拘留,在案涉X个月期间,每个月领取固定工资XX元,非法所得合计四万余元,何XX及其家属愿意退还全部非法所得。

4、犯罪嫌疑人何XX明确表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

在会见中,犯罪嫌疑人何XX多次明确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希望趁年轻早日重新来过。

5、对其不予批准逮捕符合“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等文件,均“少捕慎诉慎押”提出了要求及规定,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特别对大多数较轻犯罪、初犯偶犯等依法从宽处理、少捕慎诉慎押,不仅是新时期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要求和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表现。

犯罪嫌疑人何XX出生于1998年,年仅24岁,精彩人生才刚开始,在朋友介绍下误入歧途,恳请贵院依法对何XX酌情从宽处理,助他早日改过自新。

综上所述,结合犯罪嫌疑人何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等情况,结合司法实践,犯罪嫌疑人何XX有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罚,可能符合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故,恳请人民检察院能慎重审查,全面分析,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合适的处理,能对犯罪嫌疑人何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XX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张克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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