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罕见的醉驾案发生在2018年12月7日晚上。为了庆祝妻子生日,陈某邀请朋友到住处吃晚饭,自己也喝下了红酒。到夜里11点多,陈某妻子想上楼休息,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陈某随即让女儿拨打120求救。120回复,附近没有急救车辆,要从别处调车,具体到达时间不能确定。
因情况紧急,家人和邻居又没有驾照能开车,出租车一时间也联系不到,陈某只得自己驾驶私家车,将妻子送到了附近医院抢救。随后,陈某被警方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1,远超醉驾标准。
检察机关涉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诉讼。
嘉宾:程大磊律师
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
方弘:陈某为了救妻子无奈才会在醉酒的状态下开车,法律是否可以对他网开一面?
程大磊律师:陈某为了救妻子,无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抛开前提来看,他确实有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且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也达到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规定的标准。
但是,作为普通百姓,我想任何人看到这个案例的第一感觉就是,陈某是为了救妻子才酒驾的呀,这种行为怎么能给他定罪呢?而现实状态却是,公安机关固定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至检察院。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又将案件起诉至法院。
为什么公安机关、检察院都没有对陈某网开一面呢?我认为这是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的问题。这个案例中法律不只是应该对陈某网开一面,而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有两个法定免除刑事责任的条款,一个是我们熟知的正当防卫,另一个就是紧急避险。
方弘:陈某的行为是否符合紧急避险?
程大磊律师:先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紧急避险。《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有一定的相似之处。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4.具有避险意识;
5.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呢?
案例1:罗翔老师经常讲过一个案例,张三被仇人追杀,在逃跑的过程中看见李四骑着摩托车过来,张三上前把李四推下摩托车,自己骑车逃跑,如果没有前面被人追杀,张三抢李四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的抢夺或者抢劫。但是,基于张三面临着生命危险,迫不得已抢走李四的摩托车,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紧急避险。
案例2:还比如某个人在深山老林里面遇到了野狼,逃跑过程中,看到了一户人家,直接砸碎门窗进入他人的住宅,这种行为也属于紧急避险。
案例3:或者走在小区里,邻居的一条名贵的狗突然跑向你,咬你,紧急关头你:一脚把狗踢死了,这也是紧急避险。
案例4:还有前几年的一道司法考试题,一个幼儿园着火了,小朋友们都在楼上,一个人冲到了三楼,左手抓住两个小朋友,右手抓住两个,嘴上咬住两个小朋友,下楼的过程中发现二楼还有一个小朋友,但是他没有办法再救这个小朋友了,就用脚将这个小朋友从二楼踢到一楼,最后小朋友摔成重伤,这也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紧急避险,虽然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但是他在小朋友健康权和生命权之间,选择了损害小朋友的健康权来保护了他的生命权。
一般常见的紧急避险主要是保全了自己的权利、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就是紧急避险。
本案陈某的行为很明显符合紧急避险。陈某妻子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权益正处于威胁之中,可视作正在发生现实危险;当时陈某所在乡村有些偏远,医院一时间又不能及时派出救护车,他身边又无其他合法驾驶人,最后醉酒驾车的行为,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
“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实施醉酒驾驶的行为,但他并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处于生命危险的妻子及时得到医治的良好动机。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境,陈某实施醉驾对公共安全的损害程度相对较小,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符合紧急避险所须具备的多项条件。
所以,应当认定陈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方弘:江阴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最终,检察机关撤诉。据悉,这是江苏第一起因构成“紧急避险”而被依法撤诉的“醉驾”危险驾驶案,在全国也极为罕见。紧急避险在生活中为什么很少被适用呢?
程大磊律师: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都被称为刑法条文中的“僵尸条款”。僵尸条款,顾名思义就是极少使用的法律条款,主要原因在于“紧急避险”所满足的条件要求极高。像本案中,陈某的妻子突发疾病,情况危急,如何来界定她的病情严重程度,是否危及生命?不能等到人因病去世了才说当时情况紧急,如果人抢救过来了,或者说虚惊一场,司法机关如何准确把握和界定?
这在实践过程中都是很难区分的,往往是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法律规定虽然好,但是更要执法者的理解和适用,陈某这个案子我们普通老百姓绝大多数都会认为是无罪的,但是为什么还是经过了公安、检察院阶段,最终到了法院才无罪的。就是在于执法时对“紧急避险”的认定非常慎重,往往会从严把握,宁可定罪,也不轻易适用紧急避险条款。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会从宽处理。
方弘:丈夫陈某救妻而险些涉罪。公安机关的处理超出了我们普通大众对于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认知。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法律素养的提高才能更好地树立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来源:个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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