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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找律师事务所,单位突然变更劳务公司,怎么办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8 05:06:10

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亚东:你所说的情况属于“逆向劳务派遣”,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遇到。所谓逆向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正在岗位工作、劳动关系仍在存续的劳动者通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方式改变劳动关系的归属,使得劳动者的身份发生改变,用人单位从而逃避了其应当承担的劳动法上的义务。

  目前法院对逆向劳务派遣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有的法院认为只要员工自愿与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各劳务派遣公司自愿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因此员工和劳务派遣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均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

  但有的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规定认为,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单位将常设岗位的员工通过派遣的方式继续让员工在单位工作,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因此认定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无效,员工仍然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个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制度,应当对劳务派遣制度予以保护,但不能乱保护,应当对合法的劳务派遣关系进行保护,对违法的劳务派遣关系不予保护。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在单位工作了二十年,并且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说明你所在的工作岗位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现在单位要求你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是违法的,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即使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你仍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六十六条的规定要求认定劳务派遣协议无效。对单位违法进行劳务派遣的行为,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反映,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无锡南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周一:你好,你所在的单位在未经你同意情况下让你改签劳务派遣合同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一旦解除你与所在单位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显然单位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对于你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你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维权:1、如你所在单位有工会组织的,可直接向工会反映,由工会出面要求用人单位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2、你可以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2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月工资高于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你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调解不成的,或无调解组织的,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事由同调解请求。4、如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闻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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