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高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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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一般而言,捕前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以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为多数,未被刑事拘留的为少数。
一、捕前概念
捕前:指侦查机关自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至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收到报捕申请之日止的侦查阶段。
二、捕前阶段的基本特点
1、 捕前阶段侦查机关的工作特点
(1)拘押报捕率高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便于侦查,侦查机关对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都采取了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与高拘押率相对应的是,报捕率也非常高,主要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的情况下更便于侦查机关取证,完成侦查任务。
(2)防范心理强
侦查人员对辩护律师在捕前阶段介入案件往往会有紧张与不适心理,即侦查人员对辩护律师的防范心理。侦查机关有时会设法妨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在一些社会影响较大或重大案件中,担心辩护律师较早介入,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改变口供,进而影响案件的侦破。
(3)会出现程序违法
因捕前阶段的犯罪事实尚不甚明确,侦查机关对证据材料及线索的收集不全面,证据在逐步固定之中。个别侦查人员为了能够顺利将犯罪嫌疑人批捕,可能会采取一些非法的侦查手段,例如刑讯逼供、诱供以及故意不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4)犯罪事实只是初步查证
侦查阶段是侦查机关取证的关键时期,捕前阶段则是这一关键时期中的关键阶段。如无此阶段的证据固定,检察机关难以批准或决定将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因此,捕前阶段侦查机关的另一个基本特点就是需要初步查证犯罪事实。但限于报捕前时间的紧迫,在提请批捕前,犯罪事实只是初步查证,证据也难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2、捕前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特点
(1)忧惧心理
一个自由人一下子变成一个身陷牢狱的囚犯,难免出现紧张、恐惧等负面情绪。犯罪嫌疑人在该阶段会出现心绪烦躁、思想恍惚、精力不能集中等状态。如果在此期间侦查机关对其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往往因其头脑不清楚而无法识别诱供、骗供,也没能力和精力去仔细查阅和补正讯问笔录。造成其供述违背案件客观情况以及讯问笔录不能真实反映其实际意思表达的情况。
(2)对案件的处理有较高期望值
在捕前阶段,犯罪嫌疑人因为对刑事案件办理程序缺乏了解,以为辩护律师介入之后,律师可以帮其搞好各种关系,进而获得一个较轻的刑罚,甚至无罪释放。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亲属而言,往往存在对于案情不是非常了解,认为犯罪嫌疑人是被冤枉的,应予释放,或者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情节存在过于乐观的看法,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及的犯罪并不是很严重,只要律师认真负责或通过一定的关系,就可以获得缓刑或者较短的刑期的结果,期望值较高。
3、捕前阶段律师工作的特点
(1)未知性强,风险性高
在捕前阶段,辩护律师尚不能阅卷,只能从向侦查机关了解和会见当事人中获得关于案件的信息。但是由于侦查机关的防范心理,因此在捕前阶段律师很难从侦查机关处获得关于案件的详细信息。而由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掌握情况不了解,其亲属对案件情况不了解,辩护律师也不能从当事人处获得案件的全部信息。《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授予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的权利,律师若要通过自行调查取证来获得关于案件的更多信息,会面临巨大的执业风险。
(2)信息源单一且信息不对称
辩护律师对案件的了解主要来源于会见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在面对辩护律师时,会存在缩小责任、夸大有利情节的心理倾向,案情会不够全面、真实。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基于其个人利益及对律师的信任问题等多方面原因,也可能不愿在第一时间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如实告知辩护律师。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专业的表达能力,其也很难将案件情况有效地表达出来。甚至个别犯罪嫌疑人,利用捕前阶段案件信息的不对称,把虚假的案件信息告知给辩护律师,将不知情的律师作为其转移赃款及传递案件信息的工具。
(3)存在会见受限的问题
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捕前阶段更为突出。如前述,捕前阶段侦辩对抗性强,且系案情初步查证的重要期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就是律师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的主要渠道,并可在此基础上确定本阶段的辩护策略,提供辩护意见和其他意见。律师“会见难”仍然成为一个难以治愈的顽疾。虽然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已有所改善,但实践上仍存在较大困难,缺乏律师的会见权救济制度。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如果想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二类特殊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相关侦查机关的预先许可。两类案件都是属于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复杂的案件,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侦查机关一概不批准此二类案件的律师会见,批准会见的较为鲜见。不属于该两类案件的会见也存在侦查机关要求看守所阻止律师会见的情况。
三、辩护律师在捕前阶段采取的对策
承前所述,辩护律师在捕前阶段并非没有作为,而是大有作为的,而且存在 “72小时黄金救援期”。此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与其能否为当事人取得一个较为理想的诉讼结果息息相关。概括来说,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主要工作:
1、 及时会见、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由于犯罪嫌疑人一经拘留,侦查人员就必须在24小时内讯问,且会在较短的时间内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其自身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并不清楚,在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的情况下会形成不能客观反映事实情况和真实意思的讯问笔录。捕前阶段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以最快的速度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侦查阶段应当注意的事项。作为辩护律师,首次会见的一大任务便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告知其诉讼权利等其他合法权益,例如其有核实和修改笔录的权利。这些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在不属实的笔录上签字,犯罪嫌疑人想要再改变口供,便有翻供的嫌疑。防止由于犯罪嫌疑人不知法,缺乏维权意识而形成错误的有罪供述。捕前的律师介入被称为“刑事辩护的黄金72小时”。同时除了案件本身之外,当事人因为突然身陷囹圄,生活工作上也有很多需要处理的事情,需要辩护律师代为传达。
2、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捕前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的情况,为后期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律师应当用当面沟通的方式尽可能向侦查人员多了解案件情况。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通过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的沟通了解,一旦案情有了新的变化,犯罪嫌疑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辩护律师就需要积极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成功变更,可以为后期取得较好的辩护结果奠定基础。一般而言,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取得缓刑或者轻刑的可能性高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4、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
如果案件中涉及管辖权异议或者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辩护律师应当在捕前阶段及时地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申请侦查人员回避,这一举措会直接影响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证据效力。
5、代理申诉、控告
捕前阶段,时间紧工作任务重,有些侦查人员存在违法取证的情形。作为辩护律师,如果了解到有上述情形的发生,就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代理申诉和控告,及时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如果辩护律师的代理控告能够尽早制止侦查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尽早帮助犯罪嫌疑人树立维权意识,监督侦查机关的取证程序,以利于自己后期的辩护工作。
6、积极促进和解、赔偿
当事人和解、积极退赃以及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都是酌定的量刑情节。在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上述情节确是当时能否取保候审,能否判处缓刑的关键性因素。而在捕前阶段,如果能够达成当事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在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中,甚至可以实现被害人撤回告诉以及侦查机关销案的可能性。因此,捕前阶段除了就案件本身的辩护工作之外,积极促进和解、赔偿也是很重要的工作。
综上所述,捕前阶段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中之重,辩护律师在此阶段的重点就在以最快的速度介入案件,开展工作,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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