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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烟草用找律师不,非法经营烟草无罪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6 08:47:06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6月期间,甲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深圳通过物流配送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到三亚给乙销售,按甲要求,乙将销售款通过无卡存款方式转入其父账号×××农业银行卡账户(以下简称尾号1790的银行卡),甲的堂弟分次从该账户内取走销售款。

2017年7月1日,三亚市烟草专卖局在三亚港务局新永利货运站、三亚市荔枝沟南新农场二队仓库及三亚市南新农场×××机动车上查获乙涉案三批次卷烟共计3022条,相对应品牌卷烟的价格分别157,500元、215,280元和23,500元,合计金额396,280元。经海南省××站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017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甲多次从深圳通过物流配送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到三亚给丙销售,按甲要求,丙将销售款共计人民币11,800元通过无卡存款方式转入甲父亲卓某账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以下简称尾号1170的银行卡)。

现公诉机关认定甲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经营数额达408,080元,应依照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犯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目前烟草和盐之类的都是由国家进行严格监控的,如果没有经过授权的话,那么不得进行买卖,否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其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具体表现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因此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行为除须具备上述的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律师总结


烟草非法经营是当前审判中经常见到的非法经营犯罪情形,在我国烟草的贩卖都是由国家进行严格管控的,烟草销售的利润也是非常可观的,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有一些利益熏心的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想要绕过国家的严格管控从而利用非法经营烟草大发横财。

这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进行烟草销售的行为,一方面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另一方面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国家与市场所不能容忍的行为。在此提醒各位,切莫被利益冲昏了头脑,经营也要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与法律程序取得合法的经营手段,非法经营只会害人害己被社会唾弃。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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