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为了借款,广州一男子刘某坚盯上妻子张某的一处婚前房产,便找人冒充妻子,先后在广州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办理相关《公证书》。之后,刘某坚把这处房产抵押,并成功借款。
因无力还债,刘某坚被债主起诉。在法院准备拍卖这处房产时,张某才发现丈夫的“骗局”。后面,张某以因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刘某坚过错导致其损失,要求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刘某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广州海珠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1、刘某坚指使他人冒充张某办理公证,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何某某的行为,已造成张某重大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坚向张某赔偿3013096.26元;2、根据现有证据,法院难以认定两公证处与刘某坚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亦不足以认定张某损失系两公证处与刘某坚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致,现张某要求两公证处与刘某坚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张某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两公证机关存在过错,综合本案行为主体的过错及行为原因力的大小考量,酌定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对刘某坚不能清偿张某损失部分分别承担10%和5%的补充赔偿责任。
其中,海珠公证处以301309.6元为限,对刘某坚就上述第一项不能清偿张某损失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南方公证处以150654.8元为限,对刘某坚就上述第一项不能清偿张某损失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男子找人冒充老婆办理房产公证
据上述判决书,广州女子张某与刘某坚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2009年3月2日登记结婚。之后,张某以刘某坚从2012年开始以到外地做生意为由经常离家外出,并从2014年1月起离家在外单独居住,自此未与其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二人夫妻感情破裂,提起诉讼离婚。2017年3月,法院准予张某和刘某坚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于2017年5月30日解除。
在结婚前,2007年3月24日,张某购买了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一处房屋。据广东省房地产权证记载,上址房属张某单独所有,登记时间为2010年8月10日。
在婚姻存续期间,刘某坚盯上了张某的这处婚前房产。
2014年4月,广州海珠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其主要内容为:张某委托丈夫刘某坚为合法代理人,代为执行和处理上述房屋抵押贷款、抵押登记等手续。同年5月,南方公证处也出具类似的《公证书》。
获得公证书后,刘某坚就开始借款。判决书显示,2014年5月12日,刘某坚向陈某某借款150万元。同日,刘某坚以妻子张某代理人的身份与陈某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张某所有的涉案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次日,刘某坚与陈某某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提出对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申请,该中心经审核后于当天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2014年7月10日,刘某坚向何某某借款170万元。同日,刘某坚以妻子张某代理人的身份与何某某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张某所有的涉案房屋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14年7月15日,刘某坚、何某某及陈某某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提出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及抵押权再登记申请,经审核后,该委员会于当日向何某某核发《房地产他项权证》。
后来,因刘某坚未及时清偿借款,何某某以张某、刘某坚等为共同被告向清远市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5月民事判决:刘某坚坚向何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张某在其提供的抵押物(即涉案房屋)的价值范围内对刘某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
因刘某坚等人未履行上述判决内容,何某某遂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拟拍卖张某所有的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在拍卖过程中,张某发现她人冒充其到两公证处办理涉案房屋委托公证事宜,遂分别向两公证处申请撤销涉案两《公证书》。
海珠公证处复查发现,经张某本人确认及对比公证档案的留存资料,公证事项非张某本人亲自办理。2016年5月26日,鉴于刘某坚等人虚构、隐瞒事实,假冒他人身份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导致张某的合法权益受损,撤销此前作出的《公证书》,公证书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2016年5月27日,同样因“张某被他人冒名顶替”,南方公证撤销了此前作出的《公证书》。
之后,张某与何某某协商达成和解,何某某同意张某向其支付借款本息合计2969597.26元以了结该案。除上述款项外,张某还支付了执行费32114元、涉案房屋评估费11385元及维权(律师)费100000元。
2018年3月,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向张某出具《立案告知书》,告知“张某被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案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现立刘某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一审:两公证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认为,因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刘某坚过错,她遭受损失,要求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刘某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海珠区法院提前诉讼。
判决书显示,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称已尽到审核义务,提供了委托人处载有“张某”字样并捺有指模的委托书,张某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与刘某坚的结婚证、涉案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两公证处还称,根据现场拍照照片,来办理公证业务的人与张某长相相似。
张某则认为,两公证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和谨慎义务。档案记录中出现的女性照片与张某本人身份资料相差甚远,在档案记录里已有张某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可以直接、明显看出两人之间有很大区别。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刘某坚指使她人冒充张某办理公证,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何某某的行为,已造成张张重大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坚向张某赔偿3013096.26元。
两公证处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海珠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刘某坚指使她人冒充张某向两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致使两公证处出具了错误的公证书,但两公证处在办理公证书时,审查了相应的资料并为公证申请人作了谈话笔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发现公证书并非张某本人申请时,遂即撤销了错误的公证文书。故根据现有证据,法院难以认定两公证处与刘某坚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亦不足以认定张某损失系两公证处与刘某坚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致,现张某要求两公证处与刘某坚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两公证处分别承担10%和5%的补充赔偿责任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张某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请求判令两公证处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两公证处承担。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南方公证处、海珠公证处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根据规定,公证机关负有辨认的义务。据公证机关留存的照片比对,冒认张某的办证人与张某本人相貌还是明显可以甄别出来的。根据相关规定,在人证不能同一认定时,公证机关可要求当事人提交其他证明材料,通过其在其它证明材料上的签名、相片等作为进一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辅助手段。
综合本案事实,公证机关并未采取该辅助手段,故本案可认定公证机关存在过错。根据查明事实,刘某坚使用了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开具的公证文书与何某某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之后,刘某坚利用海珠公证处开具的公证文书办理何某某抵押权手续,故从公证文书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而言,海珠公证处开具的公证文书所起作用比南方公证处更大些。
广州中院表示,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公证处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综合本案行为主体的过错及行为原因力的大小考量,酌定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对刘某坚不能清偿张某损失部分分别承担10%和5%的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海珠公证处、南方公证处无过错,欠妥,本院予以纠正。张某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
2021年1月20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海珠区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海珠公证处以301309.6元为限,对刘某坚就上述第一项不能清偿张某损失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南方公证处以150654.8元为限,对刘某坚就上述第一项不能清偿张某损失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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