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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专业山林赔偿律师,承包的林地被征收是否有补偿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5 06:27:12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用地单位需要缴纳四项费用:“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对于用地单位缴纳的这四笔钱,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部门专款专用,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含三个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林地补偿费对应于土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对应于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所以说,用地单位缴纳的剩余的这三个部分的钱最终是要拿出来用于补偿的。

那么具体来说,这三个部分的钱要补偿给谁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以将安置补助费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选择不统一安置的承包人可以直接索要相应的安置补助费。那么这么看起来,答案似乎很明确了,林地补偿费归村委会,老余作为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承包人可以拿到安置补助费,作为林地上林木等种植物的所有人可以拿到林木补偿费。

但是,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孙国喜与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嘎岔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一案((2014)民申字第1734号)中,法官在裁定书中明确:土地补偿费并不是专属于村集体的;地方上可以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去向,村集体和承包人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只是一个指引性的规定,仅在地方和当事人没有规定、约定的情况下才应当适用。而辽宁省现行有效的《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文规定:“在承包期内遇有征占用林地时,其林木补偿费支付给林权所有者,林地补偿费发包、承包双方按2:8比例分成。”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中辽宁高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做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加上认为案件事实认定存在问题,因此责令辽宁省高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不过实践中,法院的主流做法仍然还是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甚至辽宁高院在发回重审之后仍然坚持了这个观点。由此可见,老余应当拿到补偿款中的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对于林地补偿费,也可以依据当地法规和自己和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如果有有关规定的话)争取一下。

参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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