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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5 03:56:38

一连两笔公共事业的千万级反垄断罚单开出。

6月9日,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官网消息,绍兴市上虞区供水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被罚没1095.69万元。6月10日,绍兴柯桥供水有限公司也被通报因实施同样的垄断行为,被罚没2246.49万元。

南都记者盘点发现,今年上半年,市场监管总局共计公布23起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其中4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均出自公用事业行业,涉及供气、供水领域。由于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公用事业一直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领域。

把控当地房地产公司用水申请、供水工程核验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这两起案件来源都由市场监管总局交办。2021年8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执法机构认为两家涉案公司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工商信息显示,绍兴市上虞区供水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主要经营范围包括自来水的生产供应、给排水工程施工等。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是倪炯。绍兴柯桥供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经营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业务,注册资本为1亿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是詹小勇。

执法机构分别将两起案件的相关市场确定为,绍兴市上虞区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和绍兴市柯桥区(马鞍街道除外)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

因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通过市政管网统一输送,用户在该区域内只能选择本地供水企业提供服务。根据相关条例和办法规定,经营城市供水有着严格的主体资格要求。两家涉案企业都是该区域内唯一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企业,在相关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为100%。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指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投资大、难度高、成本收回周期长,且自然水资源的有限性、水质工艺标准的严格性,相关地域市场内同类其他经营者进入较难。两家供水公司在各自区域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此外用户的高度依赖性,也是两家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表现。执法机构表示,由于当事人具备区域供水公用企业自然垄断的不可替代性和无选择性,用户对当事人的供水服务具有很强的依赖性,特别是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从当事人处申请用水,且相关供水工程须通过当事人审核验收。

利用这样的市场支配地位,两家供水公司被指实施了多项垄断行为。比如限定供水工程交易,限定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部件的品牌和供货厂商。

据浙江市场监管局介绍,自2013年以来,自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上虞区供水有限公司申请基建接水时,必须承诺将远传抄表系统和场外给水工程交由其指定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建设。

另一家柯桥供水有限公司同样通过会议纪要、格式合同等方式实施了这样的限定交易行为。为顺利通过验收、避免耽误工期等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被迫接受,缺乏自主选择权。

均被没收违法所得,处年销售额3%的罚款

不仅如此,两家供水公司还强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采购当事人指定品牌、供货厂商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部件,否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二次供水工程的图审、验收无法通过,无法办理接装手续,从而无法获得供水服务。

除限定交易外,两家供水公司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附加额外收取费用的不合理交易条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建筑区划红线连接到公共管网(市政供水设施)的入网工程必须委托自家建设,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这笔建设费用。柯桥供水公司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额外支付室外消防直接供水的管道建设补偿费。

据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介绍,《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分别对供水的施工和材料设备标准作出规范,但并未规定必须使用何种品牌材料设备、必须由哪家单位进行施工。两家供水公司的上述行为,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缺乏正当理由,而且还产生了竞争损害的影响。

原本应该是开放的竞争市场,但因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致使一些具备资质的供水工程建设商无法参与竞争,也损害了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主选择权。执法机构认为,绍兴市上虞区供水有限公司和柯桥供水有限公司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

这两起案件的处罚决定均在2022年6月2日作出。考虑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较长等因素,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对绍兴市上虞区供水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565555.5元,并处2020年度销售额3% 的罚款7391353.56元,罚没款约为1095.69万元。

另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柯桥供水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高达1255.34万元,同样被处以2020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991.15万元,共计罚没约2246.49万元。

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行业,是反垄断执法重点领域

一连两笔千万级反垄断罚单落地,再次给供水公司敲响警钟。

南都记者盘点发现,截至6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司局官网今年共公布23起行政处罚案件。其中17起为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两起垄断协议案,另有4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涉案企业均来自公用事业行业。

在此之前,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安徽凤阳县益民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也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各被罚没约111.06万元、177万元。

事实上,公用事业行业的垄断案件高发,尤其集中在供水、供气领域。6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指出,公用事业是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始终将其作为反垄断执法的重点领域。

结合过往执法情况看,公用事业行业的垄断行为具有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因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的经营区域限于管道、电网等基础设施覆盖范围内,通过与地方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相关企业成为本地唯一提供对应服务的经营者。这类企业如果缺乏反垄断合规意识,容易利用其独占地位实施垄断行为,从而获取高额利润。

据南都记者了解,供水、供电、供气行业典型违法行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和搭售,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的特点也较为突出。

上述报告披露,公用事业行业已办结及在办行政垄断案件的违法行为类型相对单一,主要涉及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交易和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行为,行政机关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而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上述行为的主体类型集中,主要为市、县(区)级行政机关。

南都记者注意到,市场监管总局在2020年的中国反垄断执法报告中同样关注到公用事业的垄断问题。其中提到,市、县(区)级行政区域案件集中,一方面由于部分地区政企不分、经济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仍然存在;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地方政府仍然存在地方保护的传统思维,没有处理好竞争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关系,容易以政府“有形之手”不当干预市场“无形之手”,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出品:南都反垄断课题组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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