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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找辨护律师,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推进刑辩律师的发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5 00:53:48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里谈到“严格公正司法”问题时,再次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对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0月,在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开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锐意改革的开拓精神,共同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率先在北京等八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一年后,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又将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国范围。此举使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能够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据了解,试点工作大大促进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扩大和办案数量增加。

应该说审判阶段的试点是卓有成效的。但审判阶段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在此之前还有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还应该介入到这些阶段,才能称得上“全覆盖”。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不仅要求巩固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成效,强调“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和“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而且明确提出从今年11月起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此举标志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已从审判阶段走向审查起诉阶段,也意味着向全面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迈出了一大步!

从2017年10月算起,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经开展了5年,这为下一步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取得了重要的经验。但是,也要看到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为此,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人确实犯了罪,通常他们期望受到公正的惩罚;有的人并没有犯罪,他们渴望免受刑事追究,不被冤枉无辜。同时,他们都希望刑事诉讼活动本身是合法、公正、文明的,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能受到公正、文明的对待。此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背后又有其家庭和家庭成员。他们也都关注并期盼自己家庭涉案的亲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文明的对待,在诉讼结果上得到公正的裁判。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显然对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只有从思想上真正达到这一认识,行动上开展工作才会有正确的方向和无穷的力量,也才会有解决问题、克服困难的智慧和办法。

与五年前在审判阶段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相比,当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础和条件。一是通过近几年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无论作为辩护人还是值班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数量已经相当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而在这些案件中,按照法律的规定,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应获得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此外,在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15%左右的案件中,还有一部分是有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这意味着总体上看,审查起诉阶段的试点距离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在律师参与人数上的缺口并不大。二是由于如此之多的律师已介入到审查起诉活动中,检察官与律师的工作衔接也应该有了相应的基础。因此,对检察机关而言,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一方面应当是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另一方面则是重视听取律师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促使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决定包括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等。

在前五年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广大律师作出了重要贡献,下一步工作中还需继续发扬光大。此外,希望政府、社会有关方面关心、支持这项工作,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界共同携手,解决好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共同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顾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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