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故意伤害罪自首找律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辩护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4 17:30:50

故意伤害罪是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刑罚幅度较宽,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适用在实践中存在差异。本文以近两年浙江省内典型案例裁判规则为视角,研究探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轻辩护要点。

  二、辩护要点

  罪轻辩护要点包括:自动投案、自首、坦白、立功、认罪态度、赔偿(包括赔偿并获得谅解、赔偿未获得谅解)、被害人过错(包括被害人一般过错、被害人严重过错和被害人责任)、和解、被告人有积极救治行为、未持械或凶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精神病、未成年等。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伤害时有主观故意,对致人死亡的结果有预见可能性。其成立首先要求的是行为人对死亡具有预见可能性,其次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这是由于有时会出现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后,又因其他介入因素(例如第三人突然加入实施更暴力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故是否有介入因素能够切断因果关系或者减轻行为人责任,亦是罪轻辩护的重点要素。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是实践中的高发罪名,其往往也是因为琐事纠纷引起,这些纠纷包括恋爱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经济纠纷、亲属朋友纠纷等,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对犯罪原因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

  (1)1999 年 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要处理好农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且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慎重......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2010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22 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3)2010 年 4 月最高院《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处理时应注重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可见,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其在量刑上应当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加以区分,法院在量刑时也会将其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三、案例分析与归纳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为关键词,检索筛选了近两年浙江省内的相关案例,并总结归纳如下:

  案号审理法院行为情节量刑情节定罪量刑

  (2020)浙02刑初114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刘小琼和被害人焦某系夫妻,二人均醉酒后,因生活琐事打架,刘小琼用水果刀将焦某刺死。自首 认罪认罚、 取得被害人其他家属谅解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20)浙10刑初17号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程娟因琐事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自首 认罪认罚 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19)浙03刑初172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害人汪某欲劫取被告人金开勇手机,后因故未遂,被告人金开勇追赶汪某,后用棍棒敲击其头部,致汪某死亡。被害人有过错 本案由被害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引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9)浙01刑初68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肖某与被害人邢某因琐事发生矛盾,肖某用水果刀刺邢某一刀,后又呼120对其进行救治,但仍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有施救行为 自首 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9)浙01刑初73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害人刘某醉酒,将被告人王飞的电动车推倒在地,王飞要求刘某道歉后,刘某未道歉,反而上前踩踏电动车。被告人王飞随即出拳殴打被害人刘某,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因琐事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过错 被告人积极赔偿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9)浙01刑初48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害人陈某与服务员“芸芸”因故发生纠纷,在附近的被告人周细林等人围住陈某用脚踢、踩陈头部等处,致陈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琐事纠纷引发 积极赔偿20万,取得谅解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9)浙01刑初65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夏境境与被害人余某因情感问题发生争吵、推扯,其间夏境境持一把单刃水果刀捅刺余某胸部一刀,余某随即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自首 送医救助被害人 被害人负有过错 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19)浙0203刑初969号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被告人杨路用力连续踢、跺被害人王某头面部,当场致被害人王某头部大量出血、心源性心脏病突发致死。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系诱发受害人心脏病急性发作的因素。被害人体质特异,但因果关系尚未切断 自首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四、结语

  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辩护律师应着重从案件引发的原因(如因民间琐事纠纷如邻里、婚恋、家庭纠纷等引起;被害人存在过错,对案件的引起和发展是否有一定责任)为切入点,并积极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的赔偿事宜,争取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另外,被告人能否被认定为自首、是否有介入因素切断因果关系也是能否从轻量刑的关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