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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律师找还是自己找,打官司的有效证据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3 17:39:49

证据一定要保存好原件,否则有利也会变不利。这话一点也不是危言耸听,律师办理案件多了,见的情况多了,最可惜的就是本来可以打赢的官司,就因为原件没保存好,遗失了,只剩复印件或只剩照片了,就很可能会导致这个本来应该赢的官司输掉。

本律师曾经代理过一个民间借贷的案件,因为借款的时间久了,原告自己都记不清借条原件放在哪里,据说是搬家的时候搞丢了,只剩了一个借条的复印件,复印件倒是很清楚,但是律师接到手里还是心下一沉。该案件在律师充分告知了原告这样证据的瑕疵性后,原告还是相信被告会承认,不会否认,而要求律师进行立案诉讼。因为借条上面毕竟有被告的亲笔签名,且被告之前说起来也从没否认过这笔借款的存在。

果然,在该案件开庭时,被告就不再承认该笔借款的存在了,理由就是“借条是复印件,不是原件”。明明借条上面就是被告的签字笔体和行文习惯,肉眼都可见的相像,被告就是不承认。

如果是借条原件,既使被告不承认,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使用专业的鉴定工具、借用专业鉴定人员的专长,也能通过放大字体部位、类比起笔收尾、承转曲折的方式,来判断是否被告书写。

但是,一旦没有原件,复制件是可以通过现在的技术手段,通过拼接、制图等方式仿造的,所以对于复印件,专业鉴定机构都不会对此作出鉴定意见。不是不想,而是做不到,复制件可变造的风险太大了。

没办法,律师只能当作当时借款时就没有这个借条,通过其他方式的举证去诉讼,以图帮原告证明清楚事实,合法维权。

这个事情,因为律师通过其他方式找到了关键的证据,最终原告胜诉。但是如果其他案件,没有原件,又没能找到相关的其他证据呢,这个败诉的结果岂不是要由原告来承担。

再提醒一点,对于录音录像类的证据,用摄录工具摄录好的原始载体和内容才是原件,如果因为携带方便转存了,因为占用内存空间大压缩了,或者中间摄录了部分家长里短的无关的内容而截取了等等情况,可就都不算作是原始证据了哦,用这些被修改、变更后的视听材料去当作证据,风险自然存在。

最后,本来一个很简单的事情,因为原件遗失而导致复杂程度倍增,案件的败诉风险倍增,更实际点如果案件需要委托律师,一个简单案件和一个复杂案件,委托人所需要支付的律师费都会不同。

就算是为了更经济实惠、更有效合法、更简单明了的解决一个纠纷,也请保存好证据原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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