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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3 11:54:32

出卖人:

买受人: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目 录

说 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说 明

1.为了规范我市的商品房预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7.监管机构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全程监管,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到该监管专用账户。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 . 20M 以上(含2.2OM )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8.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9.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0.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对用于支付该预售项目的建筑安装、区内配套费用和用于本项目开发或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的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 售)

(合同编号: )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E-Mail):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E-Mail):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_ _ _ _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国籍】【户籍所在地】 :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 【营业执照】 【 】,证号: 出生日期:_ _ _ _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E-Mail):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坐落于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对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另有约定的详见补充协议。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预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3.该商品房坐落为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__ 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______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地下室号: ,地下室建筑面积: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1、抵押类型: ,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2、抵押类型: X ,

抵押人: X ,

抵押权人: X ,抵押登记机构: X ,

抵押登记日期: X 年X月X日 ,债务履行期限: X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 X ;

5. X 。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与预售资金监管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本合同中有关该商品房的价款、定金等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3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X 元,地下室价款 X ,总价款为 X 元(大写零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X 元,地下室价款X ,总价款为 X 元(大写零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元(大写

元整)。

4.按照 X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X 元(大写零元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期限及预售资金监管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元,

(大写 元整),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三)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

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_____ 。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余款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X 。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l)和(2)不作累加)。

(l)逾期在 柒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柒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l)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柒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伍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该

比率不低于第(l)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X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 、2、X 、X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3. X ;

4. X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X ;

2.供电:(1)使用性质为住宅的,交付时应符合下列第 ② 项:

① 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X ;

② 交付时不限于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

(2)使用性质为非住宅的,交付时应符合下列第X 项:

① 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X ;

② X ;

3.供暖:(1)使用性质为住宅的,交付时应符合下列第 ② 项:

① 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X ;

②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

(2)使用性质为非住宅的,交付时应符合下列第 X 项:

① 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X ;

② X ;

4.燃气:(1)使用性质为住宅的,交付时应符合下列第 ② 项:

① 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X ;

②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 ;

(2)使用性质为非住宅的,交付时应符合 X

X ;

5.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 、2 、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 、5 、6、7 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 、3 、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X 元的违约金;第6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X 元的违约金;第7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X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X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以实际交付条件为准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使用条件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使用条件 ;

3.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使用条件 ;

4.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使用条件 ;

5.医疗卫生机构: X 年X 月 X 日达到 ;

6.幼儿园: X 年X 月X 日达到 ;

7.学校: X 年X 月X 日达到 ;

8. X ;

9. X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以实际交付条件为准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以实际交付条件为准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以实际交付条件为准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以实际交付条件为准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以实际交付条件为准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拾 日(不少于10 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地点。

X 。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3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l)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X ;

(6) X 。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l)见本合同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 第四条第3小条 ;

(2) X 。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l)和(2)不作累加)。

(l)逾期在 X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 (l)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X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l)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X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l)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X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X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X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l(l)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3 种方式处理。

1.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X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计算公式为: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100%

2. 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l)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X %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建筑面积误差比计算公式为:

(实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预测建筑面积×100%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见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三条 。

4. 双方自行约定:

X 。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0.00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按变更后的面积据实结算 。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供热、采暖方式;

3. X ;

4. X ;

5. X 。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0.0001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按变更后的面积据实结算 。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 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X 。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l)、 (3)、 X 方式处理(可多选):

(l)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 见本合同附件十一 第二十条第9小条 ;

(4) X __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标准文号: GB50325-2010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

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标准文号: GB50118-2010 。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X 。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 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因买受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30个工作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八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十九条 预售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X 日内】(不超过30 日)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因买受人原因致使银行按揭贷款未通过审批,预售合同备案时间相应顺延 ;

(三)本合同备案后,出卖人和买受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申请预告登记的约定按下列第 3 种方式处理:

1、合同备案之日起 X 日内,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共同申请预告登记;超过 X 日,可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2、由买受人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3、双方互不申请预告登记;

(四)该商品房如有在建抵押登记,出卖人应将在建抵押登记注销后,出卖人与买受人方可办理该商品房的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

出卖人和买受人同意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20个工作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X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不动产登记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X 的违约金。

2. 见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五条 。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资质证书号 。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成立业主委员会重新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 。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X 】。

物业服务费为 元/月• 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3. X 。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小区范围内的车库、车位归出卖人所有,但已出售给买受人的归买受人所有 ;

2.会所:归出卖人所有 ;

3. X 。

第二十三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因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买受人 承担。

第二十四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6. X 。

7. X 。

第二十五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 X 】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拾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叁拾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 】 壹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售楼部 签订地点: 售楼部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 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公摊部位包括:1、门厅、门斗2、外墙3、楼梯间4、电梯间5、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分摊的面积(公摊不包括地下车位)(此处为添加内容)

附件三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

具体约定

该商品房按套销售、按套计价。关于本合同第七条第3小条的补充约定: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可选择本合同第七条第3小条贷款机构中其他任一银行继续办理按揭贷款。

附件五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X

附件六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

2.起居室:

(1)内墙:【涂料】【壁纸】【 】;

(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

(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 水泥抹面】【 实木地板】【 】;

3.厨房:

(l)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

(4)厨具: 。

4.卫生间:

(l)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

(4)卫生器具 。

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

6.电梯:

(1)品牌: ;

(2)型号: 。

7.管道:

8.窗户:

9. 。

10. 。

附件七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X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5 年 (不得低于5 年);

X 。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2个采暖期、供冷期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X 。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________2 年_______________(不得低于2 年);

____________ 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_________2 年_______________(不得低于2 年);

___________ X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_______ X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7. ______ 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8. _______ 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

(二)其他约定

_________ X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附件八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九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十 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附件十一 补充协议

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友好协商,就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中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在签订本合同和本补充协议前,买受人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进度、位置、楼间距、通风、采光及房屋相邻建筑、附属物、设备设施情况、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及项目内外情况,并清楚整个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并对后期所要建设的楼座规划变更予以认可。

第一条 买受人在收房前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买受人承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整向业主收取。合同履行中如物业管理费用不足或遇到有市场价格上调,物业管理公司上调物业管理服务费后,按调整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条 本房屋总价款(含增值税)不包含其他第三方收取的任何费用,第三方收取的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并在本栋楼封顶之前付清,现房在交付前付清。

第三条 该商品房按套销售、按套计价。该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的面积为准,面积误差比在正负3%范围内,双方互不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据实结算。

第四条 关于合同第十一条“交接”补充约定:

1、若买受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接收房屋的,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即视为商品房交付日,房屋视为交付,自该日起,房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损毁、灭失等)和责任以及房屋的各项管理费用和供暖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承担除本合同规定依法承担保修责任外的任何责任。

2、鉴于本小区购房人数较多,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安排购房者按一定顺序办理入住手续,因顺序在后而出现的交付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房。

3、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自出卖人通知买受人的交房日期的第二天起,买受人每日按房屋总价款的千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办理入住手续时,须交清此违约金方能办理入住。逾期超过60日,买受人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同意将该房屋另行出售,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 关于本合同第八章 合同备案与不动产登记的补充约定:

1、特别提示:买受人负责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并自行缴纳一切相关费用,出卖人负责资料备案并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如遇政府原因导致出卖人备案延期,则出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时间相应顺延,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逾期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2、买受人贷款购房的,买受人必须在出卖人将相关资料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之日起90日内,将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完毕,并交付出卖人,由出卖人代交给为买受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手续。买受人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或逾期向出卖人交付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每逾期一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出卖人将相关资料报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买受人未能到出卖人处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相关手续,则出卖人将不再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及要求任何赔偿,如因此所造成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的损失及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条 关于按揭贷款的约定: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将贷款资料办理齐全(经银行认可的),七个工作日内买受人到银行办理完按揭贷款手续。如果买受人未按上述时间把贷款资料及按揭贷款手续办理完毕,除按买受人逾期付款处理外,出卖人有权将该房产另行出售。

2、出卖人为履行担保责任支出的款项,买受人保证在出卖人被贷款银行从保证金账户扣划出卖人款项之日起三日内全部偿还给出卖人,所需偿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等,及出卖人因此承担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者仲裁费用、律师费等损失)。同时自出卖人被扣划上述款项之日起至买受人实际向出卖人支付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相当于上述全部款项(包括代偿银行款项及损失赔偿金)的万分之五的赔偿金。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拒绝交付房屋或解除合同,出卖人按本条解除合同的,除 将上述应赔偿费用扣除外,并按本协议第十九条约定执行。若房屋已交付,买受人同意除承担上述违约赔偿责任外,并同意出卖人解除合同,并同意按原价回购该房屋。造成出卖人为履行保证责任而回购房屋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10日内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给出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3、如买受人的按揭申请未获银行最终审批同意的,买受人应在银行审批终了之日起5日内付清剩余全部房款,且不再享受付款方式的优惠折扣,未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包含违约金)延迟达30日,买受人则构成本合同项下的严重违约,买受人同意出卖人自行解除本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协议第十九条约定执行。

4、如买受人未按银行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或要求终止贷款合同,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对该商品房以出租、拍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行使追偿权,并不予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买受人未交清该房产所涉及的全部款项,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拒交该房屋,并有权按购房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建筑区划内的水泵房、换热站、配电室、小区道路及绿地属于业主共有,除此之外的一切配套归出卖人所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出卖人明示归买受人所有的除外。

第九条 买受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退房、变更产权人姓名,应经出卖人同意后并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后(持有生效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的除外),方可办理退房、变更手续。变更产权人姓名后新产权人不享受出卖人针对原产权人的延期交房或延期办理产权证等原因产生的任何赔偿,以及原产权人所享有的除房价款外的任何优惠。

第十条 买受人确认本合同所填写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等均为准确有效。如买受人信息发生变更,买受人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方可有效;如买受人地址和电话等不准确,或发生变更未通知出卖人,造成出卖人任何通知和信件未能实际送达,视为出卖人已合法有效送达买受人(包括地址不详、查无此人、拒签等),未能实际送达的责任及因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就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卖人按买受人在本合同中注明的通讯地址寄出的函件即视为出卖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十一条 买受人须遵守本项目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对购买的

商品房及附属阳台、车位进行搭建、改造、改装或转为他用,否则按违反物业管理协议处理。电梯出现故障需入户维修,买受人应积极配合维修工作,否则按违反物业管理协议处理;在遇突发事件无法及时联系买受人的情况下需经公安或有关部门见证后可采取非常规方式处理(电梯轿厢困人等),买受人对此予以认可。买受人未购买车位、出卖人也未赠送车位的,买受人如需在小区内停车,必须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停车费及车位服务费。

第十二条 如发生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变更,买受人在接到变更通知后15日内未向出卖人提交书面退房申请和相关资料的,视同接受变更且不要求补偿。因公建、配套部分变更,买受人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不再调整,并不再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 特别提示:除本合同内容以外的资料、文件及承诺,均须经出卖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出卖人公司公章方可代表出卖人,其他任何形式的资料、文件及承诺或任何人员的口头承诺均不代表出卖人。

第十四条 特别提示:在本合同签订后,出卖人对本项目其它商品房随市场情况进行价格调整的,与买受人无关。买受人不得因前后差价问题对出卖人提出任何补偿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同时出卖人有对买受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买受人对所购房屋内及地下室内所含管、线不存在任何异议。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所约定的房屋的楼栋、楼层编号及房号在办理产权证明时有可能变更,该房屋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实际楼号、楼层编号及房号以有关部门核定为准。该变更不影响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履行

第十七条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房屋所在楼栋的屋面和外墙面设立项目标志、企业标识以及有关企业和项目信息的其他形式的广告标识。

第十八条 本补充协议项下物业服务公司或管理公司有权直接援引本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向买受人主张权利,买受人对此没有异议。

第十九条 关于合同解除的特别约定:

1、如买受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的,双方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20%的违约赔偿金,出卖人因签署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而承担的全部税、费(包括所得税、营业税、城市建设附加费、教育附加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以及交易手续费等)、销售佣金、签约律师费及因此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有权在退还买受人购房款(无息)前将违约赔偿金和上述税、费予以扣除。

2)如合同解除后需办理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撤销手续,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之日起10日内,配合出卖人办理相关撤销手续。如买受人在前述期限内未能配合出卖人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撤销手续,出卖人有权暂缓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至办理完毕时止。

3)如合同解除,如买受人腾还该房屋的,出卖人书面允许保留的装修(出卖人无需补偿装修费)外,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发出腾退房屋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该房屋恢复至交付时原状,解除该房屋所设定的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他项权利、租赁等),将该房屋交还给出卖人。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则除继续承担前述责任外,买受人应每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赔偿金。出卖人有权在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前扣除前述违约赔偿金。如买受人在前述期限内未腾退房屋,出卖人有权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并有权通过公证等形式,自行腾空该房屋内买受人物品,由此造成损失或责任、费用(包括公证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2、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如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则出卖人按照本合同其他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买受人解除合同,则双方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系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或者分期付款方式购房,则出卖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自出卖人收到房款日计至退款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买受人交予出卖人的代缴税、费(不计利息)。

2)如买受人系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则出卖人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自出卖人收到房款日计至退款日,其中买受人首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执行。银行按揭贷款利率按银行与买受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执行);买受人交予出卖人的代缴税、费(不计利息)。买受人明确同意,前述出卖人应返还款项中买受人尚欠银行的按揭贷款及利息,出卖人有权直接自买受人购房款中扣除并返还给贷款银行。

3)买受人应按照本条第1项约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撤销手续,腾退并向出卖人交还房屋,否则应承担本条第1项约定的相关责任。

3、除双方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外,如出现法定或约定的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事由,出卖人自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则视为买受人放弃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解除权及责任追究权。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关于房屋质量、装修标准、设备标准的补充约定:

1、双方确认,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问题仅指经权威部门鉴定确认的房屋地基基础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

2、如买受人收房后该房屋发生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经该房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结论,认定房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并经出卖人复核确认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3、如房屋出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质量问题,经权威部门鉴定确属保修期内房屋质量问题,并经出卖人复核确认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但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否则视为已交付,并由买受人承担房屋延期交付的责任,与出卖人无关。

4、如买受人收房后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经权威部门鉴定,确属保修期内出卖人依法应保修范围,并经出卖人复核确认的,出卖人应负责保修。

5、因买受人使用不当(含不当装修)造成的房屋质量、消防问题,无论该房屋是否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对此不承担保修责任及其他任何责任,概由买受人自行负责维修。由此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出卖人及第三人损失的,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6、在出卖人或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第三人对买受人或其毗邻业主履行保修义务时,买受人应当予以配合。因买受人不配合保修工作导致的扩大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7、该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交房条件后,出卖人需发出房屋交付通知。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应签署房屋交接单并履行领受房屋的义务,不得以房屋、装饰、设备不符合要求及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完善为由拒绝接受房屋,否则按买受人原因造成房屋未能按期交付执行,并按照合同约定交房日开始计算物业费,出卖人就此不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8、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及使用功能(含消防设施、公共烟道、外墙、外门窗、阳台栏板及其墙面等部分的颜色、形状、规格和材料);买受人不得遮挡、封闭室内燃气阀门及管道井的检查口;如买受人需安装防盗网,则应按房屋所在本项目物业服务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9、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出卖人负责达到附件六约定的标准,但不予赔偿。但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或推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否则视为已交付,并由买受人承担房屋延期交付的责任,与出卖人无关。

第二十一条 未计入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会所、酒店、综合楼、学校、商业街、配套楼、停车场(地上及地下)、架空层、市场、超市等配套建筑,其所有权、收益权属于出卖人。

第二十二条 关于本合同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的补充约定: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如遇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地震、台风、海啸、冰雹、沙尘暴、战争、恐怖行为或其他暴力行为、事故、罢工、瘟疫及检疫管制、政府行为、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发生的影响而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这种不履约行为应不视为违约,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为止,并按照相关法律及政府政策执行;

2、买受人提出的本合同工程变更并经出卖人同意执行的;

3、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的;

4、政府有关部门(如雾霾等环境治理停工)原因造成的,遇天气等出卖人不可抗力的原因;

5、施工期间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的。

第二十三条 关于本合同第四章第十条的约定:

1、关于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的其他约定:

1)供暖、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网络在商品房交付时管线敷设到户,买受人自行申请开通并承担费用,具体开通事宜以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2)该商品房室外道路(市政规划路除外)在商品房交付时达到业主车辆可进入小区,不限于道路、绿化、景观等全部施工到位。

2、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承担责任,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房屋价款的万分之壹承担违约责任(因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等单位造成逾期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二十四条 特别提示: 该商品房与相同户型的样板房因所在楼栋、楼层或地形等不同,局部结构、层高、面积可能存在差异。实际交付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样板间、沙盘、宣传资料仅作为参考,不作为交房依据。

第二十五条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所在楼栋规划为住宅,局部为商业,买受人对此已熟知,并对此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关于通知: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约定的书面通知包括:书面签收送达通知、邮寄送达通知、报刊公告送达通知。

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各种协议书、说明书及与销售相关资料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为准。

本附件合同补充协议共计二十七条。

买受人: 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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