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太和找律师事务所,律师有权上门调查取证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3 07:12:06

大洋网讯 律师能否随意上门调查取证?不可以,谨记要依法取证。广州一律师称,其与助理前往某公司依法调查取证时,被对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两个半小时。期间,还遭到对方非法阻挠、恐吓,且其车辆、手机也被扣押,最终报警后才脱身。该律师称其精神上备受折磨,作为律所的律师和主任,无法正常处理工作事务,损失严重,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2.1万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2017年12月4日14时40分许,李律师驾驶车辆进入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某厂房内进行调查取证,期间与谢某等人发生争执,李律师、谢某均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处理后,于当日14时50分将双方从现场带至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太和派出所。

李律师主张其受当事人委托,在涉案现场调查委托人的厂房及资产情况时遭谢某限制人身自由。谢某则认为,李律师未进行来访登记,未经身份证实即擅自闯入涉案场地,其依法制止李律师行为,并非限制李律师人身自由。

法院调取公安机关对双方所作的询问笔录,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虽然李律师主张谢某对其实施了无理谩骂、威胁、恐吓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但除了自我陈述以及报警回执之外未能提交其他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李律师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在本次纠纷中,双方均未保持情绪的克制,且态度强硬,导致发生口角、互相抢夺手机等情况,最终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方能平息事态。因此,李律师、谢某双方在本次事件中的处理方式均有不妥,今后应予改正。律师应严格依法规范行使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谢某则应在律师依法表明身份和来意后积极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

对于李律师主张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失,法院结合双方的陈述及举证,均不足以证实谢某对李律师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故予以驳回。李律师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法院就此表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律师应当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规范地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在调查能力有限或对方不配合的情况下,可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广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