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日常生产生活当中,正确认识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这会有什么法律意义呢?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债务;夫妻一方债务是指由夫或妻一方偿还、与另一方并无关系的债务。如果不能清晰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债务,那么往往就会出现接下来要说的“被负债”了。那该又如何解决夫妻一方“被负债”的问题呢?而作为债权人又该如何避免债权风险扩大化问题呢?上述问题都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都会让我们陷入不必要的麻烦当中。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另六十四条是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呢?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所负的债务都算夫妻的共同债务。不过,夫或妻能证明债务已经明确约定为夫或妻的个人债务的,或者能证明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已经对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方债权人又知道有该约定的,那么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但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无法追究夫妻另一方的责任,其适应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这加大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债权人的出借款项的风险,显然对债权人不利,为此,作为债权人,在出借款项的时候,有必要引起重视,否则可能要承担不必要的举证不能后果。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你是否依然还会感到困惑呢?
比如,在上述法律生效之前,在离婚时,往往存在因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实际上改债务却只是是夫或妻一方债务,一不小心你我可能就“被负债”了。你对此仅仅是感到困惑而已吗,众多的“被负债”离婚者已在“万人签名信”上签名要求对该规定进行审查。
针对以上的“被负债”问题,根据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该条第一、二款均不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这进一步说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说明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但为了更好的推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国家针对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夫妻一方“被负债”问题进行了回应,使得这一明显不公的社会问题得以在法律的层面得以解决,这符合法治精神,也符合公众期待,这是实现良法之治的具体体现。基于此,生活当中的你我,有必要认清一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债务才能够受到法律保护。反之,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
虽然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但因该补充规定依然不够清晰,导致夫或妻仍然会存在“被负债”的问题。在历经波折之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对此又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后,上述司法解释就被民法典吸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
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债务会被认定是双方的债务,也算是夫妻共同债务;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外。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又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所负的,还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五
在民法典的指定过程当中,相关的法律制定者针对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若您在离婚案诉讼中是“被负债”者,可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来解决“被负债”问题,以此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生活当中的如你、我这样的凡夫俗子,不管你是“被负债”者,还是债权人,都有必要对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有必要的了解,进而能够尽量避免不要陷入其中,即成为一个“被负债”者,也不要应出借巨额款项而承担需要自己举证证明所出借的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该款项用于了债务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当中,否则可能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作为出借人,也要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否符合法律之规定,否则,也可能存在出借款项不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
基于以上考虑,让我们与法同行,且行且珍惜!
一
在日常生产生活当中,正确认识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这会有什么法律意义呢?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债务;夫妻一方债务是指由夫或妻一方偿还、与另一方并无关系的债务。如果不能清晰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债务,那么往往就会出现接下来要说的“被负债”了。那该又如何解决夫妻一方“被负债”的问题呢?而作为债权人又该如何避免债权风险扩大化问题呢?上述问题都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都会让我们陷入不必要的麻烦当中。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另六十四条是怎样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呢?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所负的债务都算夫妻的共同债务。不过,夫或妻能证明债务已经明确约定为夫或妻的个人债务的,或者能证明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已经对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第三方债权人又知道有该约定的,那么就不算夫妻共同债务。但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无法追究夫妻另一方的责任,其适应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这加大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加大了债权人的出借款项的风险,显然对债权人不利,为此,作为债权人,在出借款项的时候,有必要引起重视,否则可能要承担不必要的举证不能后果。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你是否依然还会感到困惑呢?
比如,在上述法律生效之前,在离婚时,往往存在因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实际上改债务却只是是夫或妻一方债务,一不小心你我可能就“被负债”了。你对此仅仅是感到困惑而已吗,众多的“被负债”离婚者已在“万人签名信”上签名要求对该规定进行审查。
针对以上的“被负债”问题,根据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该条第一、二款均不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这进一步说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也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说明法律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但为了更好的推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设,国家针对司法实践当中出现的夫妻一方“被负债”问题进行了回应,使得这一明显不公的社会问题得以在法律的层面得以解决,这符合法治精神,也符合公众期待,这是实现良法之治的具体体现。基于此,生活当中的你我,有必要认清一点: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债务才能够受到法律保护。反之,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
虽然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但因该补充规定依然不够清晰,导致夫或妻仍然会存在“被负债”的问题。在历经波折之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司法解释对此又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之后,上述司法解释就被民法典吸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
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债务会被认定是双方的债务,也算是夫妻共同债务;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外。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又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所负的,还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五
在民法典的指定过程当中,相关的法律制定者针对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这不仅有利于维护自然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若您在离婚案诉讼中是“被负债”者,可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来解决“被负债”问题,以此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生活当中的如你、我这样的凡夫俗子,不管你是“被负债”者,还是债权人,都有必要对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有必要的了解,进而能够尽量避免不要陷入其中,即成为一个“被负债”者,也不要应出借巨额款项而承担需要自己举证证明所出借的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该款项用于了债务人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当中,否则可能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作为出借人,也要知悉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否符合法律之规定,否则,也可能存在出借款项不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
基于以上考虑,让我们与法同行,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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