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提前找律师和事后,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3 02:35:12

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向对方赠送的财物在恋爱关系终止后能否要求返还?

答: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原则上不允许撤销不应当要求返还。

2、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自愿赠送给另一方的财物在恋爱关系终止后能否要求返还?

答: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双方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3、恋爱关系终止后,当事人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答: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若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当予以支持。但若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以及一方对婚约的解除是否存在过错,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4、婚约财产纠纷中,能否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答:婚约财产纠纷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5、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520、521、1314、666、888”等含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后,能否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答: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转账“520、521、1314、666、888”等含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不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其系传达爱意、送出祝福或赠与性质,因此不能认定为借贷关系,对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6、恋爱关系终止后,能否主张“青春损失费”?

答:恋爱关系终止后主张“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予支持。

7、恋爱关系终止后,期间一方有终止妊娠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能否要求另一方赔偿?

答:恋爱关系终止后,期间一方有终止妊娠或遭受暴力伤害等情形,所发生的实际费用,比如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可以向另一方主张,但会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男方已自愿给付超过实际支出的相关财产,事后男方反悔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8、恋爱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财产,能否要求分割?

答:恋爱关系同居生活期间所得的收入或财产是基于双方共同法律行为所得,当事人要求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百典建议

男女恋爱期间,难免会涉及财产方面的赠与,但是并不是每对恋人都会顺利步入婚姻殿堂,在感情破裂的时候,随之而来的就是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问题。产生纠纷时,一般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等原则处理。

但在司法实践中,男女双方在感情破裂、分道扬镳之后,纠纷往往难以协调,最终会选择诉讼解决。笔者建议,涉及此类案件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全面分析、切实把握个案情形后,及时主张,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河南百典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承诺,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其他专业分析,敬请莅临本所现场咨询。另,本文所引案例为部分法院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 | 边凌云

编辑 | 新媒体运营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