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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找律师谈话,法官找律师谈话怎么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3 01:54:5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日前,经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以下简称《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两个《意见》的出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客观要求,是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要制度成果,对于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队伍建设,构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更好地肩负起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职责使命,具有重要意义。

《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结合近年来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新的表现形式,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基础上,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禁止私下接触、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绍案源、禁止利益输送、禁止不当交往、禁止利益勾连等。《禁止不正当交往意见》对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发现查处机制、加强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律师执业监管机制、推动正当接触交往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预警、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法院、检察院要完善司法权力内部运行机制,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月报告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律师执业监管,加快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律师因不正当接触交往受处罚处分信息,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

《规范离任人员从业意见》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务员法》和中组部关于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作出进一步规范。一是完善离任人员从业限制制度。在重申法院、检察院各类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一般性限制规定基础上,对法院、检察院被开除公职人员、辞去公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限制作出具体规定。法院、检察院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相关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二是推动建立“双向预警”机制。明确法院、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离任人员信息库和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信息库,司法行政机关依托离任人员信息库,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和实习登记的审核把关,法院、检察院依托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信息库,加强对离任人员违规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甄别、监管。三是健全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监管机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审核把关。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对从事律师职业的离任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法院、检察院发现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违反离任人员从业限制规定的,要通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并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的监管,对律所接收不符合条件的离任人员到本所执业或工作,或者指派本所律师违反从业限制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对离任人员违规从业情况开展核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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