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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股需要找律师,股东入股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2 23:14:05

《民法典》第862条规定了“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结合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足以可 以得到以下知识要点:

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因为这资产都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这些非货币财产就可以作为出资的注册资本。

这里的“知识产权”,就包含着《民法典》第862条所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这个概念,这里的“技术”包含着专利,专利申请和技术秘密等,当然,知识产权里头也包含了商标,商号的权利!

因为知识产权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用货币进行估价,用货币的形式来衡量它的价值大小。与评估的价格来确定出资比例,从而确定注册资本。对那些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应该对这些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以后,作为出资资本。在评估过程中一定不得高估或者是低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照他的规定,

但有些知识产权或者是土地使用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除外,简单讲,有些划拨土地,有些国家需要用于军事密的知识产权等技术不得作为出资!

股东可以自己发明的使用新型专利权出资,股东以实用新型出资的,

首先要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第二,必须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以评估报告的形式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估价,对评估作价的专利技术必须经过各股东的核实并认可方可作为投资。

第三,公司成立以后,必须将该实用新型的专利转移登记到公司名下,必须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且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移,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简单讲,以专利权出资的股东还需要办理专利权的转移登记,并进一步将该专利相关的技术文件,技术资料等实际交付新公司,在交付之前,股东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由此可见,以实用新型专利出资的股东在未交付技术文件,技术资料等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股东的权利,只有股东的名义#硬笔书法#每日一典#听音乐学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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