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沧州商标纠纷律师找哪家,沧州明珠(002108)股吧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2 21:46:05

智通财经APP获悉,据证监会官网消息,12月24日,证监会对沧州明珠(002108.SZ)、沃顿科技(000920.SZ)、和胜股份(002824.SZ)、永兴材料(002756.SZ)等四家企业发出再融资申请反馈意见。

原文如下:

2021年12月17日-2021年12月23日发行监管部发出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21年12月17日-2021年12月23日,发行监管部共发出4家再融资申请的反馈意见,具体如下:

一、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商誉和无形资产。2019年12月23日,申请人子公司青岛明珠捷高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增资及股权受让方式取得西安捷高51%股权,确认商誉4,855.27万元,同时因客户合同权利确认无形资产(客户关系)1,000万元。经测试,2019年末,公司因合并西安捷高形成的商誉不存在减值情形,2020年末,公司商誉计提减值准备443.34万元。请申请人:(1)说明西安捷高收购前的登记设立、股东背景、商业模式、核心技术、盈利模式、资产质量、业绩水平等情况,西安捷高与申请人现有业务的 区别与联系,收购西安捷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收购后的整合计划及经营情况;(2)收购西安捷高51%股权相关的评估、定价、业绩承诺、形成商誉等情况,结合标的公司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等说明收购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3)结合业绩承诺完成比例、商誉减值测试主要参数选取等说明2019年及2020年商誉减值计提的充分性,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4)西安捷高收购时确认“客户关系”相关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原因及定价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行业内是否存在类似案例,结合收购后西安捷高的业务开展和业绩表现说明该项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减值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预付设备及工程款。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其他非流动资产金额分别为861.87万元、2,121.36万元、3,518.35万元和20,413.80万元,主要为预付设备款和预付工程款,其中2021年9月末金额较高,主要包括: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建的年产4亿平方米湿法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预付设备款10,523.04万元,以及沧州明珠母公司为本次募投项目预先支付的设备保证金6,162.34万元,该款项预计于2021年12月退回沧州明珠。请申请人补充说明预付设备及工程款的明细情况,包括主要对手方情况、支付背景、期后结转、合同交付结算约定等情况,是否存在商业合理性,相关款项是否是否存在支付给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情况,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况,相关款项对手方是否与申请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将已出租房屋建筑物由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并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相关房屋建筑物的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变化的具体时点、原因及审批决策情况,后续计量模式的合理性及对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应收账款。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81,534.86万元、90,572.87万元、104,228.24万元和96,964.73万元,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金额较大且逐年上升,且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相反。请申请人:(1)区分业务板块补充说明应收账款主要客户情况,应收账款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相反的原因及合理性;(2)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情况,与申请人实际经营情况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比是否合理;(3)结合客户资信、诉讼仲裁、账龄结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比例是否一致,并测算如按同行业公司比例计提对公司净资产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存货。报告期内,申请人存货余额分别为48,334.41万元、31,049.13万元、44,015.01万元及51,293.73万元,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1,368.67万元、3,155.52万元、821.59万元和656.74万元,主要系公司结合锂电池隔膜市场平均销售水平及毛利率情况对隔膜原材料、库存商品进行存货跌价准备测试,计提了相应存货跌价准备。请申请人区分业务板块补充:(1)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2)说明存货构成情况,存货余额与存货跌价准备波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业务毛利率、存货构成、库龄结构、期后销售等说明报告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并测算如按同行业公司比例计提对公司净资产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云信和迪链。自2020年4月起PE客户中燃物资及其子公司向申请人采用中企云链(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云信方式用于部分货款结算,自2020年6月起隔膜客户比亚迪向申请人支付迪链凭证用于部分货款结算。云信可持有至到期兑付,也可将云信进行拆分转让也可融资变现,迪链凭证类同,因此公司对云信和迪链凭证参照商业承兑汇票按照1%的坏账计提比例单独计提坏账。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云信和迪链结算模式下应收账款对应的债务关系归属方、实际支付资金来源方及其信用风险,并结合业务流程和业务实质说明将云信和迪链作为应收账款核算的交易对方情况及原因,是否与会计准则和市场同类案例处理方式一致;(2)对客户中燃物资及比亚迪相关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期后回款等情况,在采用不同结算模式下,云信和迪链部分作为单项而非账龄组合计提但计提比例较低的原因和合理性,坏账计提比例是否与市场同类案例一致,并测算如按市场同类案例比例计提对公司净资产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关于财务性投资。截至2021年9月末,发行人持有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94%股权,账面余额为110,196.71万元,属于财务性投资,占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比例为29.87%。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对沧州银行的投资确认及后续计量等情况,财务性投资金额的认定依据及合理性;(2)报告期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结合本反馈意见相关问题对净资产的影响说明申请人能否持续满足再融资监管问答有关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根据申请材料,年产38,000吨高阻隔尼龙薄膜项目(芜湖)未取得项目用地。请补充取得用地的计划、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已取得项目用地的,请申请人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土地规划用途。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9.请申请人列表说明公司及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1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二、沃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请申请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申请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申请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拟引入龙源环保作为战略投资者。请申请人说明:(1)按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对“具有同行业或相关行业”“较强的重要战略性资源”“双方协调互补的长期共同战略利益”“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等有关要求,逐项说明引入相关认购对象是否符合规定;(2)引入战略投资者是否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是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3)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在持股期间是否有类似的战略投资计划;(4)结合战略投资者的自身业务,说明是否会与申请人自身业务产生竞争,相关竞争是否对申请人的经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说明并按照《监管问答》要求明确发表意见。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对象为控股股东中车产投和拟引进的战略投资者龙源环保。请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应当披露各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请说明询价失败无法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是否继续参与认购,如参与,说明发行价格如何确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申请人子公司贵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因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被贵阳市应急管理局对作出(筑)应急罚[2019]第(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以60万元的罚款。请申请人说明具体情况及整改情况,结合监管问答要求,说明是否构成《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七)项。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关于申请人用地。(1)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尚未完全取得募投项目用地。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募投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2)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有2宗土地及4项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书。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或土地的具体情况及占比,是否属于核心经营资产,未能取得权属证书的主要原因,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存在不能继续使用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请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发行对象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8.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4.075亿元,投资于沙文工业园三期项目及补流还贷。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情况,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及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等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2)募投项目效益预测情况,具体测算过程、测算依据,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3)结合货币资金(含理财产品)持有及未来使用计划、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等情况,说明本次融资的必要性、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9.2019年7月,公司与涂刚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将中车绿色环保纳入合并范围。2021年9月,涂刚将其持有的中车绿色环保10%股份转让给夏君,并与公司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丧失对中车绿色环保的实际控制权,由此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中车绿色环保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申请人合同资产金额大幅降低。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持股比例、董事会安排、董监高任命、一致行动协议签订及解除等情况,说明中车绿色环保纳入及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纳入合并报表不久又不再纳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调节业绩的情形。(2)报告期内中车绿色环保的主要经营情况,合同资产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纳入及不再纳入合并范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主要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公司2019年扣非归母净利润较低,非经常性损益较高。请申请人:(1)结合新生产线建设、业务模式调整等情况,量化说明2019年业绩出现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此后年度业绩提升的原因。(2)非经常性损益的具体内容,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三、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于201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和业绩不达标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申请人结合资产负债率水平、货币资金持有及未来使用情况、净利润及现金流状况等,分析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4.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均逐年增加,但扣非归母净利润波动较大。请申请人结合公司主营业务变化、毛利率变动等情况,补充说明2018年和2019年扣非归母净利润较低,2020年和2021年前三季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大幅提升的原因。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和存货余额均较高。请申请人:(1)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等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结合存货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2)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存在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前述事项相关的账务处理过程及其相关的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谨慎,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根据申请材料,实际控制人李建湘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1)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2)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8.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四、永兴特种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申报材料,截至2021年9月30日,申请人有对外担保事项,未提供反担保。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请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担保行为,履行必要的程序,严格控制担保风险;(2)对于前述担保事项对方未提供反担保的原因;(3)申请人是否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揭示风险;(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董事或股东是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回避表决;(5)对外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的数额是否超过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6)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7)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8)担保对申请人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与久立特材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该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2)关联交易对申请人独立经营能力的影响;(3)是否存在违规决策、违规披露等情形;(4)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申报材料,赣州亚泰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钨业”)认为江西永兴新能源所使用的碳酸锂生产工艺技术与其拥有的“一种从低品位锂云母中提取碳酸锂的方法”专利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诉讼。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对本次募投项目有重大影响专利、商标、品牌的来源,取得或使用方式;(2)是否有效及有效期限;(3)使用专利、商标是否合法合规;(4)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对申请人生产经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重大潜在风险;(5)专利、商标、品牌权属存在的瑕疵是否影响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等。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未决诉讼。请申请人就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补充说明:(1)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包括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诉讼或仲裁请求,判决、裁决结果及执行情况;(2)诉讼或仲裁事项对申请人的影响,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申请人败诉或仲裁不利对申请人的影响;(3)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是否会构成再融资的法律障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于2020年7月,公开发行可转债。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等证监会有关规定;(2)是否存在过度融资的情况;(3)本次募投项目和前次募投项目是否存在产品相同或生产线共用的情况;(4)是否存在重复投资的情况;( 5 )募投项目达产后新增产能的具体消化措施。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根据申报材料,我国不锈钢行业存在产能过剩风险,需要不断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品结构以促进产能消化。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3)是否会新增过剩产能;(4)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当前市场情况,项目实施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7.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部分工序处于高温环境,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且会产生废水、废气、固废和噪音等。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申请人目前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情况,申请人是否曾发生产品安全事件;(3)有关申请人产品安全的媒体报道、诉讼、仲裁事项,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4)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5)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6)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7)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及“节能减排”政策;(8)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申请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9)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10)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1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8.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在报告期内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2)是否存在房地产开发项目;(3)是否具有房地产业务收入;(4)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房地产开发;(5)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

9.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11亿元,用于年产2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等4个项目。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本次募投项目新能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0.申请人存在参股小贷公司等情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1.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较高。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应收票据的构成情况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应收票据逾期未兑付情形,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2.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无法销售等情况;(2)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3.申请人存在重大未决诉讼。

请申请人结合上述诉讼进展情况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4.申请人最近三年一期关联采购、销售金额较高,存在购买关联方资产情形。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最近三年一期关联采购、销售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关联交易具体内容,是否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并结合向无关联第三方采购价格、采购商品市场销售价格等说明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2)购买关联方资产具体情况,转让价格确认依据及过程,转让价格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5.申请人最近一期末商誉账面余额7332万元。

请申请人结合商誉的形成原因、最近一期末的明细情况,并对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进行充分说明和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6.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货币资金充裕,资产负债率低。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账面货币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2)利息收入情况,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余额是否匹配;(3)在各期末货币资金充裕、资产负债率低的情况下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过度融资。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本文选编自“中国证监会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徐文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