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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2 14:16:15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2日以书面形式和电子邮件发出,会议于2021年4月14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号双喜广场27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广西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全体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听取了《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2020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并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报告和议案:

一、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三、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四、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验证,2020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84,669,792.13元,每股收益0.2019元;2020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044,274,654.88元,提取盈余公积金347,760,777.60元,加上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566,666,878.88元,2020年度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3,129,846,998.40元,资本公积金13,855,996,284.64元。

为保证偿债资金和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和生产经营。

五、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董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和执行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价,未发现公司存在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六、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董事会同意继续聘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其中:财务审计费用19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70万元。

七、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5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通过本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公司具体实际,预计2021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如下:

1、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2、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及类别

单位:万元

3、关联业务说明

(1)房产租赁业务: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租用控股股东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房产用于办公使用。

(2)商品贸易业务:公司所属企业新投华瀛石油化工(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持股49%股东的控股股东新疆新投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开展石化等商品贸易业务。

八、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九、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通知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的会计核算更为合理和有效,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业务范围和以往各年度及本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十二、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2020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1.44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4.85亿元,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各项财务指标稳定向好,且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经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9.1条关于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进行逐项排查,公司不存在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为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

以上第一至第四项、第六至第八项、第十一项报告和议案需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本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21年5月28日以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将听取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审议以下事项: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5、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6、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7、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8、关于2021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9、关于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10、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ST永泰 公告编号:临2021-034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鉴于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及的诉讼和执行案件依法结案,并全部得到有效化解,公司步入稳定向好的发展阶段;同时,随着子公司协议重组的推进,其涉及的相关诉讼事项将得到妥善解决。

●截止2021年4月14日,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共103件,涉及金额合计9,109,165,287.24元,其中:已和解、已结案的案件共77件,涉及金额合计7,644,941,689.45元。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管理团队稳定、经营发展态势良好,随着大多数诉讼事项的和解与结案,对公司损益和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20-056号),截至目前有关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进展情况表

(二)前次已披露诉讼案件主要进展情况

1、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5,000万元,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6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45,042,574.49元;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9日的违约金等。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70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华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7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10,000万元,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到期债务未能清偿且引起诉讼,存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为此,原告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7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92,712,110.23元;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自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25日的违约金等。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7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70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7永泰能源CP005”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3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8永泰能源CP001”本金1,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8永泰能源CP001”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0月2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13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5、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将《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件转让给原告,协议价款为15,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前述《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兴庆煤业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目前该案件一审已和解,正在履行。

6、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将《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租赁物件转让给原告,协议价款为15,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对前述《售后回租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苏州市分散燃煤锅炉耗煤量评估报告技术咨询,被告分期支付相关费用。2016年9月29日,评估报告获得了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认可,但被告只支付了80%即1,472万元的评估费,尾款368万元未付。为此,原告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3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1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件二审判决后,履行完毕,已结案。

8、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起租日为2015年10月22日,租赁期数为13期,租金(含租前息)总计226,943,040元。原告与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直接影响到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的还款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要求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要求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7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531号《民事判决书》: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04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37,089,466.89元、违约金(以18,177,546.8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8,911,92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年24%标准计算)、保全保险费64,299.92元。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0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531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9、华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约定起租日为2015年10月22日,租赁期数为13期,租金(含租前息)总计226,943,040元。原告与被告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直接影响到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的还款能力,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要求被告山西灵石华瀛金泰源煤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要求王广西、永泰集团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03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37,089,466.89元、违约金。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3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7532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1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16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1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1”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18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1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生银行贷款在到期日未结清的情况及“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已客观触发了被告存续期内的“17永泰能源CP007”等相关债券交叉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4月3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执130号《执行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移送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7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17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1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13,500万元,因到期未能兑付,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9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4.75%股权的冻结。

2020年11月20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19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14、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与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经济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提供苏州市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耗煤量评估报告,并明确报告需得到苏州市环保局认可。在苏州市环保局核定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返还原告多支付的评估费187.04万元。由于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属于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给付义务应由被告江苏星霖碳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为此,原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3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终16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该案件二审判决,已结案。

15、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16,000万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兑付“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16,0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承诺。为此,原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6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05执453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60,000,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7,400元。执行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万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227,400元等。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16、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横琴华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之间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原告共向联合承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30,000万元,联合承租人共同向原告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证明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原告。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90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到期未付及全部未到期租金共计255,659,687.5元和留购价款1元;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产生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7月6日,以到期未付租金1,600万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为13,600元;最终金额以截至实际清偿日的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本金、分别按各期到期日距实际清偿日的逾期天数以日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后再相加合计,各期情形详见生效判决书附表);③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00万元;④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⑤负担诉讼案件1,317,172元和本案的执行费用等。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90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冻结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账户等。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9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划拨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账户款项。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9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中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152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17、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原告持有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8,000万元,因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兑付“17永泰能源CP007”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相关承诺。为此,原告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6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苏05执452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80,000,000元及一般债务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7,400元。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执行费147,400元等。

目前该案件已申请执行。

18、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017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原告支付转让款20,000万元,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同时向原告租回租赁物,并向原告支付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向原告提供了《保证函》,为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1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利息等。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名下资金或相应价值资产等。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1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执行和解。

19、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0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4,279.8万元及利息等。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0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44.75%股权的冻结。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67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65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0、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5日,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不超过1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利率按照年利率8.1%计算。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对前述《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作为委托人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约定将本信托项下全部资金用于向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实质性债务违约触发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条款,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担保权利等一并转移至原告。为此,原告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19年10月2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9)赣执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本院(2019)赣执79号案移送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2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兴铁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万元及利息等。

2020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62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7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1、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4月18日,原告、协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本金10,000万元。后原告与协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受让了上述全部租赁权益。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王广西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56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2,461,706元、违约金等。

2020年9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56号《结案通知书》: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2、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永泰集团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1日,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本金10,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对前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55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等。

2020年9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55号《结案通知书》: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3、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及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9,000万元,“16永泰01”本金5,000万元、“16永泰02”本金14,5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兑付到期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9,000万元及利息,并提前兑付“16永泰01”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6永泰02”本金14,5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9月4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544号《民事判决书》: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二审案件受理费81,514.25元,由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4、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8号《执行通知书》:①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本金3,000万元和利息210万元;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四期短期融资券”截至2018年7月26日的违约金132,300元,以及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21‰的标准计算);③负担诉讼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本案的执行费用等。

2020年10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沪0115民初666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终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248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5、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欧盛世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5,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171号《执行通知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6、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0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触发了存续期内的相关债券交叉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7永泰能源CP005”本金20,000万元及利息。为此,原告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7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执2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晋07执28号案件的执行。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27、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4”本金3,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7永泰能源CP004”,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内保理合同》,约定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转让应收账款,以向原告申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为被告华熙矿业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应向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总计20,000万元。原告与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对前述《国内保理合同》及附件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转让价款20,000万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发生逾期支付应付款款项的情形,且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其他债务违约情形,已经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出具(2018)沪74民初95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目前该案件二审已和解。

29、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持有被告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1”本金30,00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期兑付“15永泰能源MTN001”,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月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2018)沪民初8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0、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本金37,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5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9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1、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1”本金35,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本金28,00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完成相应抵质押登记手续或落实追加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书面文件,已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

2020年7月15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①原告平安资管持有永泰能源发行的“15永泰能源MTN002”票面金额人民币280,000,000元;②原告同意应向其兑付债券本金280,000,000元及利息的期限,自“15永泰能源MTN002”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展期五年并分期兑付;③被告永泰能源分期支付利息;④其他条款。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7民初82号《民事裁定书》:①解除对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徐州垞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额度为16,11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44.75%)的冻结;②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目前该案件已结案,已按重整计划执行。

33、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19,920万元,因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19,920万元及利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4、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6永泰02”公司债券本金15,568万元,因被告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5”构成实质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兑付“16永泰03”公司债券本金15,568万元及利息,并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原告向上海市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35、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纠纷

原告持有被告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7永泰能源CP006”本金2,000万元,因“17永泰能源CP006”第一次持有人会议表决结果不符合表决生效条件,导致“17永泰能源CP006”立即到期,构成实质违约。为此,原告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案件进展情况(下转D1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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