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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死亡找律师,河南女大学生遇害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1 23:25:09

黄坚明律师:河南某高校某女大学生死亡事件,应否由120接线员全部“背锅”呢?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毒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坚明


近期有个法律热点问题,涉及一名高校女大学生死亡,以及一名120接线员是否有错,应否对此担责,以及应承担怎样法律责任的问题。对此,我们从一名刑事律师的视角,从因果关系视角,谈谈我们对此事的几点看法。具体分析如下:

一、涉案女大学生死因是什么呢?是死于疾病,还是死于120接线员的不作为?还是死于救援不及时而导致黄金抢救时间的错失?对此,广大网友提出了很多观点,但死者死于自身疾病及经13天抢救未果应是客观事实,也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将此案全部归责于涉案接线员的做法则明显不妥,此案属多因一果也是客观事实。

二、死者打120电话及未及时表述清楚其准确地址应是客观事实,接线员反复问其准确地址也应是事实,患者在通话过程中昏迷也是客观事实,在死者死亡的前提下,广大网友将“焦点”对准120接线员,在情绪上、立场上如此表达,没有问题,但在追责上不应如此机械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涉案接线员业务能力不行是客观事实,其错信患者“开玩笑”方式而打120电话的内心确认明显谬误也是客观事实,其八点回拨电话的后续补救措施犯了方向性错误也是客观事实,这恰好反证其业务能力不行,单位业务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缺失,恰好反证涉案接线员涉案行为性质属于工作失误,而非违法犯罪。

此外,患者无法准确表达确切地址的原因,可以反证死者发病突然,病情严重,这应是客观事实。

三、地址不明的原因,究竟是归责于死者,还是归责于接线员,还是归责于内部培训不到位,这是个人责任,还是单位责任呢?对此,我个人观点,首要责任是死者没有应急应付能力,没有第一时间陈述清楚其确切地址;次要责任是接线员发问方式有问题,浪费了患者宝贵的报案时间,更关键的是其任职单位内部管理有问题,据此我们坚持接线员是有严重过错的,起码是有过错的,而其单位应对此承担更大的责任,而非单位无责,员工背锅!

四、死者最后是被同学发现,然后才报案,才打120电话,然后才送医院抢救,错失最宝贵的抢救时机应是客观事实,但其在医院经抢救13天才死亡的客观事实,反证其病情具有复杂性,但救援不及时所占过错程度比例几何,有待通过解剖等专业研究方可得出权威结论。

五、死者死亡排序问题:疾病严重、表达不清、120接线员业务能力有限、事后补救方式谬误、错失月2小时黄金救援时间、经抢救13天无果、死亡结果发生,但多因一果应是客观事实,而非全部聚焦在接线员的过错上,业务流程出问题方是核心。

六、因果关系种类,是直接因果关系?是间接因果关系?是必然因果关系,偶然性因果关系,还是意外事件呢?个人判断,此事不是单纯的疾病死亡个案,不是单纯的业务犯错的问题,也是背后管理流程严重滞后所导致的必然后果,此案的实质应是管理问题,而非课以刑责的问题。

当然,此案背后还有哪些教训值得总结另谈,但死者疾病系主因,沟通不畅是起因,工作有失误属实,管理滞后,流程混乱是核心,全案具有意外因素也是客观事实,我们期待调查组能综合各种因素,妥善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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