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帮忙的人身份,专业点的叫法是“代理人”。
代理人分两种,
一是法定代理人,其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比如说未成年人的父母,植物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和植物人没有能力去参加诉讼,监护人就相当于当事人本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如果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民诉法第57条)
如果法定代理人觉得自己也搞不定官司,那也可以寻找支援,再委托别人来代理。(民诉法第58条第1款)
二是委托代理人,其权利是按约定赋予的,这也是我们今天这篇文章主要讨论的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必须要有授权委托书,最迟要在开庭前提交,委托书里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授权又分两种,
一是普通授权,
二是特别授权,
只是帮忙跑腿打杂的是普通授权,
能够直接替当事人拿主意的是特别授权。
授权的种类很关键,
代理人没有出庭的权限,那就不能出庭,
没有调解的权限,那就不能参加调解,
没有上诉的权限,那就不能代为提起上诉。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民诉法第59条)
如果偷懒,授权委托书仅写了“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话,那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民诉法解释第89条)
如果中途反悔了,想解雇/变更委托代理人,那要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民诉法第60条)
讲了这么多,
那到底谁才有资格担任委托代理人呢?
我把种类和所需材料做了个表,非常直观。
委托代理人总共就六种,授权委托书这种必写的材料我就不写进去了。
种类
材料
律师
1.律师执业证
2.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2.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
3.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近亲属
1.身份证件
2.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1.身份证件
2.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
1.身份证件
2.推荐材料
3.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身份证件
2.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这个下面再解释)
接下来我再详细讲解一下。
什么是近亲属呢?
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就是这里所说的近亲属。(民诉法解释第85条)
举一些例子吧,
老婆被告,老公可以当委托代理人。
孙子被告,奶奶可以当委托代理人。
侄子被告,舅舅可以当委托代理人。
养子被告,养父可以当委托代理人。
女婿被告,岳父可以当委托代理人。
当然了,不仅被告可以有委托代理人,原告也可以有委托代理人。
近亲属按照上面的定义去理解就可以了,
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社区证明之类的。
什么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呢?
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就是工作人员(废话)……
需要提供员工证、单位证明,还可以提供劳动合同。(民诉法解释第86条)
什么是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呢?
这种委托代理人也被称为“公民代理人”,
也就是俗称的赤脚律师、无证律师,
很多没通过法考/司考的人就是通过这种形式来担任代理人。
司法实务中产生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民诉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但并没有对公民的具体范围作出限定,因此只要经社区组织推荐,社区内外的任何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认同这种观点的话,只要当事人的居委会/村委会肯开推荐证明,赤脚律师就可以担任代理人。
但还有种观点认为,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7条关于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所需条件的限定及民诉法的基本立法精神来看,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代理人应当与社区有一定关联。
没有关联的话(比如说跨区域推荐),社区根本不了解被推荐人的专业知识、诉讼能力、道德品行,这样的推荐理由能充分吗?所以被推荐对象至少应限定在“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公民”。很明显,这种观点大大限制了赤脚律师的活动空间。
赤脚律师跟正牌律师比起来,真的是“自由”太多了,因为没有证,所以不用受司法局管理,不用被律协约束,而正牌律师因为怕被处罚,所以不敢乱来(也懂法,不会乱来)。
一些赤脚律师因为法律知识不够,无知者无畏,更加无所忌惮一些,这也是为什么刑事诉讼当中,很多事情为什么只有律师辩护人才能做,其他类型的辩护人不能做。
而且更重要的是,赤脚律师可以私自收费,收费更低,不开发票,不用缴税……对正牌律师来说,是不小的冲击,所以律师大多肯定是不希望赤脚律师存在的。
具体采用什么观点,就看立案庭负责人的观点咯。
我个人觉得有些专攻某类案件的地区公民代理人,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平确实不比律师差,收费也比律师低,一刀切地禁掉,不太妥,要从具体实际出发考虑问题……
什么是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呢?
这个比较复杂,要符合下列条件:(民诉法解释第87条)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举个夸张点的例子,山东烧饼团的团员之一被别人拖欠烧饼款,团主挺身而出,可以担任该团员的委托代理人提起诉讼。
广场舞基金会被别人告上法庭,基金会聘请的会计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刚好可以做委托代理人来出庭。
听说还有加入地方法学会,然后尽情担任该地区的代理人的。
关于社会团体的定义,请查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最后再说两个特别的知识点吧,
一,一个案子里最多能委托多少个代理人?
按照《民诉法解释》第75条和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子是指十个人以上,可推选二到五位诉讼代表人,每位代表人又可委托一到两名诉讼代理人,也就是一起民事诉讼当中,一方当事人最多能委托十个委托代理人。
二、法院的工作人员能担任代理人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院的工作人员离任两年内绝对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代理人,不管是在哪家法院。
法院的工作人员离任后不管多久都不能到原法院担任代理人,除非是以监护人或近亲属关系身份担任代理人。
那法院的工作人员在没有离任期间,可以担任代理人吗?
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禁止,
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只要不会造成徇私枉法,那就OK。
在职法官在非任职法院为其近亲属代理民事诉讼,完全是可以的。
至于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说得很清楚了,法院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不得在其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怕的就是间接利用了法院工作人员的职权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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