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在各国刑事司法制度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份量。这项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也是保障和尊重人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加以规定,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与完善。同时也为律师在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时努力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完整的办理好一件刑事案件,首先要以法律理论为基础,对刑事法律制度非常熟悉,还要对具体承办的案件有清晰的判断,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以及调查取证努力寻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充分有效的辩护。
律师办理一件刑事案件,大致有以下步骤:
一、签订刑事委托合同,确定委托关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多数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多处于被关押状态,律师事务所往往是与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也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的,为此《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作出了规定,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在签订委托合同后,律师应该主动向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了解他们已知的案件情况,以及案件承办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在何处等。
作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可以直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律师为其担任辩护人。
依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当然地成为作辩护人的第一选择。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律师接受委托后,就应当以辩护人的身份立即开展工作,尽快安排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首先对自己接受其近亲属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的情况作出介绍,同时应告知如实向律师陈述涉案的基本情况,在作案过程中有无其他嫌疑人的参与,辩护律师应当尽可能详细的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向侦查机关交待的,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案情向他解答法律的规定是否构成犯罪,罪轻或者罪重,可能判处徒刑的期限,并告知这只是律师根据目前所了解的情况作出的初步判断。提醒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后,要认真核对笔录所记的内容后再签名捺手印。
辩护律师在每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都应该作好会见记录,必要时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读后签名捺手印。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对案情基本了解后,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转达家人的关切,了解他在看守所的情况。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本人签委托书并捺指模。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些亲属或本人会向律师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为犯罪嫌疑人带物品进去,或将犯罪嫌疑人的东西带出来,这些不符合看守所监管规定的要求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坚决拒绝,因为遵守看守所的监管规定对于辩护律师来说也是必须的。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上比以前的规定更加充分的保障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基本解决了困扰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会见难的问题。辩护律师只要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就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不受会见次数和会见时间的限制。
目前,只有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作为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亲属都具有不再被关押的期盼,实现不再关押的途径就是取保候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实现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是少数。虽然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但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照该条的规定:只有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可以取保候审。而对于其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能取保候审的规定较为原则,对此,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亲属作必要的解释。
四、向办案机关提交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经过对案情的了解以及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获知的情况,已经有了自己对案件的初步判断,大致形成了辩护的思路。辩护律师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辩护观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意见,应当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意见。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及时向检察院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调查取证,寻求受害人谅解。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是受到某些条件限制的,律师无论是向证人、有关单位调查取证均需要获得他们的同意,这一规定使得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受到较大的制约而无法达到目的。如果辩护律师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不仅需要得到他们的同意,还要得到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辩护律师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而无法获取时,就只好申请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了。
如果辩护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在法庭对案件审理之前,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他们的亲属沟通,积极退赃,主动足额的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求得受害人的谅解,这些都会成为法庭在进行量刑时所考虑的因素。
六、详细查阅卷宗材料,开庭辩护。辩护律师在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时从公诉机关获取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对这些案件材料辩护律师应当认真仔细的查阅,从中挖掘出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不放过任何可以作为辩护理由的细节和证据。对其中的疑问,有时还得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核实。对案件材料了解的程度决定了律师开庭辩护时的效果,所以律师对案件材料的查阅也是刑事辩护工作中重要的内容。
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是刑事诉讼活动中极其重要的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都要通过法庭的审理予以确认。公诉机关会就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证据进行指证,辩护律师则会努力为被告人作无罪、罪轻的辩护,控方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交锋。法庭上的交锋往往是围绕着控方所指控犯罪的定性、指控犯罪的证据以及如何适用法律进行的。在这一过程最能检验出辩护律师对法律理论的掌握程度、对所承办案件的了解以及应对庭审的综合技能。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定案的证据也要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辩护律师应当机智地把握住这一规定,对于有疑问的证据大胆的提出合理的怀疑。竭尽全力地尽到辩护人的职责。
庭审结束后,辩护律师还应该把自己对本案的认识,结合开庭的情况作出全面的梳理,形成一篇有质量的书面辩护词提交给审判庭。
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在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中按照以上的步骤,尽职尽责、一丝不苟地完成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自己当是问心有愧了,相信委托人也不会有什么怨言,毕竟案件的最终裁量权在法院那里。
律师就是在认真踏实、全身心投入的办理每一个案件过程中成长的。
小伙伴们,让我们一起努力吧!
202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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