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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找重大刑事律师收费标准,关于切实做好律师辩护代理黑恶案件指导监督工作的意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1 17:13:53

合肥律协官网5月13日发布文章《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风险提示》,文章指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少数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文章梳理了违反规定披露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等五类代理涉黑涉恶案件的风险点,希望全市律师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公开资料发现,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的风险当前已引发关注,多地发布风险提示和开展专题培训班。

合肥律协发风险提示,梳理五类风险点

上述文章梳理了五类风险点并给出风险提示。

在违反规定披露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方面,文章提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尤其是案件未正式移送起诉前),不得随意替犯罪嫌疑人传话,有关案卷材料信息,不得透露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传阅,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具体信息告知嫌疑人亲属、他人,防止委托人或家属从中知道对其不利内容,从而与同案犯进行串供或被害人造成伤害等行为,损毁、转移、消灭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影响案件侦查办理。

对于会见时违反监管场所传递信息、物品,文章提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私自为其与亲友、利害关系人之间传递信件等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有话要转达家属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与案件有关的不可转达。不得为其传递案件线索,如律师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案件线索,使其获得“假立功”情形,可能导致律师涉嫌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

对本人或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也被列为风险点之一。文章提示,律师在代理涉黑涉恶及重大敏感性案件时,要谨言慎行,依法依规履行律师职责。在案件审理判决前,不得擅自将案件的具体信息上传至网络,不得对案件进行歪曲、虚假性宣传。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情形,文章提示,由于涉黑涉恶犯罪大多为有组织和团伙犯罪,一些有组织犯罪及团伙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一般具有一定经济势力,往往为了逃避法律制裁会选择让律师诱导同伙包庇。律师在行使调查取证权利时不仅不能有意伪造证据,对于他人提供的证据也要注意甄别真假,以防被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另外,风险点还有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文章提示,律师在承办涉黑涉恶案件时,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如与办案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有关办案人员是朋友关系,在非工作场合、非工作时间见面时应避免谈论代理案件具体情况,否则便有违规会见的风险。

全国律协曾发意见要求六个“不得”,多地开展风险培训

早在合肥律协之前,2018年10月18日,石家庄律协就发布《律师办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辩护代理业务风险提示》。

石家庄律协在官网发文提示,律师在办理涉黑涉恶性质犯罪案件中,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应通过网络以本人名义或通过其他人及媒体发表声明、公开信、敦促书等炒作案件等等。

更早之前的2018年3月6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不久,全国律协就发布《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提出规范执业行为六个“不得”: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要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不得违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公开资料显示,当前多地已开展律师代理涉黑涉恶案件风险培训。如安徽律协官网显示,阜阳市律师协2019年4月8日举办涉黑涉恶案件律师辩护及风险防范专题培训;宁波律协官网显示,2019年4月27日,宁波市律协举办律师办理涉黑恶案件业务技能暨执业风险防范培训班;昆明市司法局官网显示,2019年1月15日,昆明市五华区举办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专题培训会,讲座围就律师的执业风险、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扫黑除恶”案件重律师辩护的机遇与挑战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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