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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1 17:08:1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检察官,你们能对翻倍写借条的案件进行监督吗?”近日,陈某将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案件咨询。

据了解,2012年3月5日,陈某将因缺乏资金向陈某阳借款15万元,并按照陈某阳要求与担保人陈某福一起签写一张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填充式借条。

借款当日,陈某阳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后,通过银行转账144750元至陈某将账户。2015年8月,因陈某将未能偿还该笔借款,陈某阳持上述借条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将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陈某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某将、陈某福经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答辩。庭审中,陈某阳未向法官如实陈述实际借款金额,而是做虚假陈述,坚称陈某将借款30万元。最终,陈某阳获胜诉,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支持。随后,陈某阳申请强制执行,并分得陈某将房产执行拍卖款44893.26元、扣划银行存款4888元。

在德化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过程中,陈某阳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实际只出借144750元给陈某将。陈某将、陈某福在询问笔录中也说,陈某阳只向陈某将银行转账144750元。2021年1月,德化县人民检察院结合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材料,依法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1年8月,德化县人民法院对陈某阳与陈某将、陈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再审改判,撤销原判决,准许原审原告陈某阳撤回起诉,并对陈某阳分得的执行款进行执行回转,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借款一定要到正规可靠的贷款机构,不要向无经营资质的小额贷款公司、商贸公司尤其是陌生人贷款,杜绝签写翻倍借条,以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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