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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1 16:25:06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中有一种情况是,婚内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且该财产不能是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因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或受赠财产的,只要没有书面明确为只给继承人这一方,不包括其配偶的,那么在这对夫妻离婚时,所继承或受赠的财产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对半的标准予以分割。

但是也有一些情况比较特殊,往往会让人疑惑。

就举例来说,比如:夫妻婚内的一个时间,一方的父亲或母亲过世,本来对于父母名下的房产,作为遗产是可以进行分割的,但是因为父母的另一方还在世,为了亲情考虑,继承人暂时没有进行遗产分割。但是如果这期间,夫妻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了,另一方肯定要就该房产的遗产份额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就出现了前述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如何理解、操作的问题。

前述《民法典》规定的遗产是已经经过了分割,确定继承人接受继承,并实际落实的财产。在夫妻离婚时,自然可以以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予以夫妻间分配。

但是,后面我们举例的情况,则遗产继承实际并没有分割,财产也还没有切实落实到夫妻中一人的名下。

要知道在继承法律关系中,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遗产,也有权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在未进行遗产继承分割的情况下,对于继承人是同意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又或者将其可继承的遗产份额让与其他继承人,都还没有定论。也就是该继承财产还不能确定就能落实到夫妻中作为继承人的这一方的。

正因为财产状况不明确,还出于待定、待处理的状态,所以当夫妻离婚时,法院对此部分继承相关的财产也无法进行审判,好在也并不是对此就没有办法解决。

我国法律同样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也就是离婚案件中,法院会对其他已经确定的财产进行分割判决,而对此继承未分割的财产处理,则会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日后条件具备后再次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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