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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01 11:54:37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浙0503破11号

因湖州华金康协鑫水产饲料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经债务人申请,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经执行转破产,于2021年8月16日裁定受理对湖州华金康协鑫水产饲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因本案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符合适用简易审理程序。

湖州华金康协鑫水产饲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前,向湖州华金康协鑫水产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劳动路567号龙鼎大厦8楼;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3732399098/18768260170;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6:30)。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湖州华金康协鑫水产饲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湖州华金康协鑫水产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14时30分在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林中路8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位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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