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听到有人说这样的话:我自己又不懂法,所以我太冤屈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已经说了很多年了,但是还有很多人并不清楚自己遇到涉法问题该怎么依法解决,这主要的原因是法制宣传还不到位,造成有法律服务需求的群众与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服务者的服务不能有效衔接,一般群众还不知道怎样去正确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
老孙头是一个典型的北方汉子,耿直、豪爽,但是,最近却是十分焦躁。原来他遭遇了一场官司,因为自己的盲目,致使自己承担了刑事责任,并损失了一大笔钱。
事情是这样的:2018年仲夏的一天中午刚过,老孙头从县城买好农药,顶着烈日开车往家赶,准备在傍晚前给庄稼喷洒农药。出县城后驶入国道,车流、人流明显减少,谨慎的老孙头仍然保持“安全第一”的心态驾驶着自己的面包车,大约行驶了有10公里左右一个丁字路口附近,老孙头车辆右前方约20米的摩托车驾驶员张三突然左转,向左方的小路驶去,老孙头赶紧刹车并左打方向,但事出突然,老孙头没有避开,面包车的右侧前方与摩托车左侧中部发生碰撞,造成张三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虽然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成因及车速进行鉴定,但是,在没有收到并确认鉴定结论时,交警部门已经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老孙头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对老孙头采取了羁押措施。老孙头在看了事故认定结果后,因信任办案人员而没有对认定结论申请复核,随即赔偿了受害人17万元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最终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底,老孙头一个朋友发生相似的交通事故,被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老孙头拿着朋友的事故认定书和自己的事故认定书来回比对,百思不得其解:为啥相似事故自己却负事故主要责任而且被判刑?是不是鉴定错误了?老孙头带着疑惑通过自己努力找到当初交警部门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期间辛苦可想而知。在老孙头说明了来意和自己的疑惑后,鉴定人员给老孙头复印了当年的鉴定结论书,告诉老孙头,根据鉴定判断,受害人车辆当时是向左转弯的情况下两车发生碰撞,而且老孙头的车速在限速范围内不构成超速,事故认定责任可能过重。回来后老孙头拿着鉴定报告和事故认定书开始找交警部门和受理案件的法院、检察院讨要说法,因案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而无法再更改。于是老孙头开启了漫漫上访路,在信访过程中,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问题属于涉法事项,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可以找律师代为申诉。
2021年底,老孙头找到律师,听完老孙头的叙述,看了老孙头的材料,律师告诉老孙头,如果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他不构成犯罪,从而原审判决的依据错误,可能导致最终会宣告无罪的,虽然超过两年,仍然可以提起申诉,通过申诉来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律师分析】
根据老孙头提供的鉴定报告和事故认定书,结合老孙头对事发当时的陈述和现场的描述,律师进行了初步的推断,提出法律意见:
第一,两车车距较近(一二十米),老孙头没有确保两车的安全驾驶距离,但是老孙头没有超速、吸毒、酒后驾驶等违法或违规驾驶情形,事故发生后也没有逃逸,所以老孙头驾驶行为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评价为主要责任显然不当。
第二,受害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突然左转时,应该提前开启转向灯,并且在准备左转时,首先确保通行安全,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但是,受害人并没有确保安全,主动礼让直行,其行为应该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被评价为主要责任。
第三,虽然老孙头服刑完毕已过两年,但是据以认定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程序错误,该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提起申诉,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老孙头仍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案例中的老孙头因为不懂法,不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直接签了事故认定书,最后承担了不该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在明白过来之后,已经时过境迁,好在法律给予每个人一个救济的途径,让他有了申诉的机会。
让专业的人作专业的事。不管是什么人,都不可能掌握社会上所有专业的知识,我们每一个人可以学习法律知识,做到遵纪守法,但是不可能我们每一个人都成为法律专业人士。人一般都会生病,为身体健康、防止生病,我们都会去学习一些医学知识,但是我们不可能因此而成为专业医生,生病了找医生这一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习惯。那么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我们只要去找专业的律师咨询和委托律师办理就可以了,而且这一观念也要逐步深入人心,成为习惯,这样距离我们的法治社会就不远了。
【法条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3.《刑事诉讼法》第252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53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1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七)在没有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第五十二条:……(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七条:……(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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