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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买到假酒应该找律师吗,买了伪劣产品消费者怎么索赔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9 15:03:18

现实生活中,我们作为消费者几乎每天都因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然而,不少消费者在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后如何运用法律进行索赔知之甚少。今天,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诉讼部将结合相关典型案例,为您答疑解惑。

案情概述

2015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翟X成以每瓶450元的价格从被告张X安处进货500ml装53%vol“贵州茅台酒”,并销售给原告共计216瓶,销售额为151256元。上述“贵州茅台酒”由被告张X安向被告刘X友处进货取得。另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桂0303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216瓶“贵州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张X安、翟X成进货、销售时知晓上述“贵州茅台酒”为假茅台酒。为此,原告苏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购茅台酒款人民币176148元;2.判令三被告按约赔偿原告17614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生产者、销售者负有保障其所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刘X友生产、销售假酒的行为,被告张X安、翟X成明知为假酒仍销售的行为致使涉案酒水处于国家食品质量监督体系之外,从而使该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的风险提高,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潜在风险也提高。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刘X友、张X安、翟X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该院认定涉案的216瓶“贵州茅台酒”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案被告刘X友、张X安虽未直接向原告销售食品,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二者作为涉案酒水的生产者、经营者,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刘X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水,被告张X安明知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水而销售,应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被告翟X成作为直接销售者,明知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酒水而销售,应向原告退还购酒款并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故该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翟X成退还购酒款、三被告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的诉请予以支持,购酒款金额为151256元,并以此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知,刑事处罚不能替代民事赔偿,故对被告认为受过刑事处罚不应再审理本案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的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翟X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苏X购酒款151256元;二、被告翟X成、张X安、刘X友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X赔偿金1512560元;三、驳回原告苏X的其他诉讼请求。随后,上诉人张X安、刘X友因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2017)桂0303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实体处分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一、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食品的生产者采用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以企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法律分析

本案中上诉人张X安和被上诉人翟X成明知刘X友销售的500ml装53%vol“贵州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上诉人翟X成仍将假“贵州茅台酒”销售给被上诉人苏X的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禁止生产、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当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而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本案中,被上诉人苏X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上诉人张X安、刘X友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1512560元。被上诉人苏X一审诉请上诉人张X安、刘X友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规则总结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恶意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受害人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司法实践中,生产者、销售者负有保障其所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来源:广西律师协会

作者: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 廖毅

编辑: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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