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承办的一起抢劫案件终于拿到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这个案件前后耗时超过半年,其中所费心血与精力较多,因此有必要说一说,权作此文,一为记录,二为纪念。
因涉及到当事人隐私,且涉案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因此隐去相关信息,用化名代替,就称呼当事人为小A吧。
小A是一名高中毕业生,高考结束后,一日被其一女性朋友邀约至酒吧玩耍。一群年轻人正玩的起劲,忽旁桌一男青年加入,说人多热闹,都是年轻人,大家遂一起聊天、喝酒、玩游戏。渐渐的小A的女性朋友有点不胜酒力,频频倒在该男青年肩上,男青年面带绯红,主动提出送该女性朋友回家。大家见状遂分手回家。不料男青年见该女性朋友肤白腿长、面容姣好,心生邪念,将其带回了自己居住的房屋内,趁其酒醉昏乱之时“上下其手”,正宽衣解带欲更进一步之时,女孩猛然惊醒,又急又气,怒骂之摔门而去。因人身受辱,盛怒之下女孩想找人“教训一下”这名男青年。遂电话联系了十名男性朋友到场,以及我的当事人--小A。小A到场后也没做什么,作用也就是撑个场面、站个台而已。反倒是那十名男性对该男青年不断辱骂、拳打脚踢,男青年跪地求饶,后来被强行索要了5000元“赔偿”--完事后大家把钱一分就离去了。小A分了数百元。男青年羞愤交加,以为自己遇到了传说中的“仙人跳”,第二天一大早就到派出所报了警。
警方立马就将这些人全部抓获。值得一提的是,这十二个人,都是未成年人。
当小A的母亲火急火燎的找到我时,小A已被刑事拘留数日了。其母给我讲述了事发经过后,我判断可能属于抢劫,果然,刑事拘留通知书上写的罪名也是抢劫。
经过简要交谈家属便和我签订了委托协议。事不宜迟,我第一时间赶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小A。见到小A后,我详细向其了解了案情,发现其在本案中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既没有出谋划策,也没有动手打人,更没有提出索要“赔偿”,只是确实出现在案发现场,事后也确实分了赃款。除了了解案情,我还详细询问了小A的生活、学习等情况。我发现小A除了生活习惯不太好之外(也就是贪玩一点,喜欢上网吧和酒吧),其他方面表现尚可,甚至还很不错,比如学习成绩在高中的时候就一直居于前列,与人相处也非常融洽,品行还是很好的,高考成绩也不错,高考分数已经出来了,已经超过其报考的学校的分数线,录取几乎不成问题。
会见结束后,我找其母核实小A的具体情况,又找其老师核实了她在校期间的表现。确实如同我在看守所与小A会见的一样,换言之,小A并没有对我说谎,这孩子本性不坏。为了本案争取到最好的结果,我决定首先全力为其争取取保候审。
在撰写相关法律文书的同时,我决定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比如,我让家属找其老师和同学,为其出具了求情书和品行、学习证明,又让家属回到其居住的地方为小A开具了品行证明,这两份材料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这孩子一贯都是表现良好的,属于品学兼优的,这次事件只是一次意外和偶然。鉴于小A的未成年人身份,我又让家属手写了一份陈情书,陈情书的内容既表达感情,也表示能对小A进行有效监护,这样才好打消司法机关一旦决定对小A取保候审对其后续监管问题的顾虑。同时,我嘱咐家属,密切留意小A大学录取通知书的动向,一旦收到立马联系我。
一些证据材料因为客观原因迟迟未能到位,我决定先去派出所和承办民警沟通案情,并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记得第一次去的时候,承办民警态度非常冷淡,一听我是小A的辩护人,几乎不想接待我,并表示这个案件定为抢劫属于恶性案件,影响非常大,大约觉得律师也不用怎么辩护了。后来随着调查取证的深入,我一次又一次的前往派出所交纳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书,承办此案的民警态度终于有了很大的改观,不但收下了我的材料,还主动告知我案件的程序,具体程序的负责人,以及一些法律规定可以告知我的案情。要知道,我之前并不认识这里的任何一个民警。我后来总结,人心总是肉长的,那些警察也是人,你一次又一次的前往沟通案情,说话也在理,有凭有据,充分尊重,不胡来乱来,人家怎么可能真的讨厌这样的律师呢?这样的律师不仅不是来挑刺的,还是有益的呀!
由于跟警方沟通顺畅,在案件第一时间被送往检察院申请逮捕时我便知晓。准备好新的法律意见书和证据材料我便火速前往检察院,一是提交这些材料,二是要求和具体承办检察官沟通。
好在这个时候小A的大学录取通知书已经下来了,我及时提交给了检察院。由于审查逮捕的期限只有七天,时间非常紧张,一旦检察院决定对当事人逮捕,后续判刑坐牢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了。一旦争取到检察院不逮捕,当事人便会被取保候审。在随后的七天内,我接连数次跟本案的承办检察官沟通了案情,因为检察官本身也是一名年纪较长的女性,除了法律和专业层面上的沟通,我还跟其进行了情感层面的沟通,我说:检察官,我想您也一定有子女,当您的子女犯了错肯定也不是一棒子打死,况且我们这个小孩这次案发纯属偶然,平日里她都表现较好,学习成绩也不错,这不,刚刚还被大学录取了。虽然抢劫罪是重罪,但是她平时的表现一惯都很良好,以及她这次参与的程度的确很浅很浅,您一定要手下留情,一旦将她逮捕,这个孩子就完了,到时候大学肯定就上不了了,如果判刑坐牢,出来对社会也不是一件好事。
刚开始跟检察官沟通的时候,检察官并未跟我透露过多。直到多次沟通后,也许是我的情理法沟通起到了一定效果,检察官说:放心吧,这个案子毕竟是未成年人犯罪,我们会慎重,也不会一棒子打死的,这个案子中一定会有一部分人逮捕和另一部分人不逮捕的。
听到这里,我明白了检察官的言下之意。看来,当事人取保有望。
果不其然,七天期限一到,当事人被取保候审,终于从看守所走了出来。
取保候审并不代表案件就终结了,特别是本案的定性还是抢劫罪,还是聚众结伙抢劫,性质是非常恶劣的。
取保之后案件仍在侦查阶段,我继续跟进本案。而小A也如期拿着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去报到了。
后来了解到,本案据说是当地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曾经吸引到央视《焦点访谈》栏目的关注,由此导致当地非常重视这个案件,检察院提前介入指导侦查活动,这是非常少见的。事后回想,幸亏我们将所有工作及时做到了前面,所以所有的办案机关一开始就看到了本案的全貌,特别是小A这个孩子的全部情况!这也是本案小A最终得以取保候审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本案还有几个犯罪嫌疑人最终被逮捕了。
等到侦查机关终于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便立马到检察院申请阅卷,待阅卷后跟检察官再进行详细深入的沟通。
阅卷后,我才发现,侦查机关对此案的重视。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方面,他们做的都非常细致,表现在案卷即多达数千页。
我花数日看完案卷,整体上跟我之前会见小A的内容差不多,不过细节更丰富一些。基于此,我确定了为其争取不起诉的辩护目标。辩护思路则主要是这么几点:一、辩护人认为小A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应当不起诉;二、即便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那么小A至少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也可以不起诉;三、小A在整个事件中起的作用、地位、表现等;四、小A的学习状况,一贯表现,监护条件等。
由于小A的未成年人身份,加之前期已被取保候审,初始跟检察官沟通争取不起诉的时候,检察官认为,鉴于小A的情节,最多也只是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对于特定领域的轻罪案件,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可以给予其六个月到一年的监督考察期,监督考察期内须遵守一定的规定和要求,如果违反,就起诉到法院定罪量刑,如果期间没有违反,到期就不起诉),并表示本案影响很大,特别又是抢劫这一恶性犯罪,不起诉是不可能的,之前在当地检察院也没有过这方面的实践与先例。虽然附条件不起诉已经很不错了,也是实践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常见的处理方式,但我不想让我的当事人继续承担至少半年以上的“严格考验期”,一旦这期间出现什么意外谁都说不准,况且,她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我要将本案对她的影响降到最低。基于此,我只得持续跟检察官沟通,我说:即便我们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讨论本案,也可以不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案件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就算您起诉到法院,也会被判免予刑事处罚,而这本身就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检察官说会考虑我的意见。
司法机关对本案非常慎重,本案光审查起诉就进行了好几个月,比一般的案件时间要长(当然,中途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了一次)。
作为小A的辩护人,除了本案刚移送审查起诉我阅完卷跟检察官的沟通交流,以及后续提交了数份法律意见书,我定期都会跟检察官保持联系,每月约有2-3次的电话交流。交流的内容除了法律上、专业上的沟通,我还会做两件事,一是了解本案的动态进展,因为随着办案的深入,司法机关的态度和意见会有变化;二是每月跟小A及其母亲交流,了解小A最新的学习、生活、思想状况,以及小A通过这次事件而有所改变、有所成长的具体表现,然后将这些情况跟承办检察官进行详细的报告。
由于本案还存在被害人的因素,后来在检察院的主持之下,我们也酌情给付了被害人(也就是那个男青年,这个男青年在派出所先抓了我们这十二个未成年后,没超过一星期也被刑事拘留了,罪名是强制猥亵罪,后来因本罪被起诉到法院)少量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再后来,距离本案案发已经过去大半年,终于,检察院对小A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可以说,这个案件也刷新了当地检察院的记录。小A也终于可以不用留下案底,快快乐乐的学习成长了,相信她的人生道路不会因此有所羁绊。
当我写完本文,再过几天,放完寒假的小A就又要去上学了。经过这一事件,我发现小A变得更加有礼貌了,待人接物也有所改观,确实有所成长,祝福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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