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司法部自今年3月以来,先后发布三批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生动典型、务实权威,是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服务依法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生动实践。为了更好地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本版将陆续刊出其中典型案例,以期为广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八十七人工资被欠
绿色通道案结事了
2020年2月28日,聂某等5人来到辽宁省兴城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窗口,就被拖欠工资一事申请法律援助。接待人员了解到,聂某等87名务工人员经人介绍,从2019年4月起在一家建筑工地干电工、瓦工、木工等,与承包商约定楼房主体工程施工完毕后支付部分人工费,可一年过去了却没有拿到任何报酬。进一步询问聂某等人情况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立即为其开启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受理审批手续,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
4月7日,为避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员聚集,聂某等5人在经过体温检测、做好防护措施的前提下,代表87名务工人员参加了兴城市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4月25日,案件审结,兴城市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意见并作出支持聂某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聂某等人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要回了被拖欠的158万元,87名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人数众多,涉案数额大。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援助人员根据案情实际情况,一方面依法有序开展法律援助,为农民工提供热情周到的法律服务;一方面合理安排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疫情防控,迅速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诉讼帮助农民工讨回了被拖欠的劳动报酬,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公司停业员工被辞
薪资照发调解结案
甘某某等12人是北京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先后于2019年7月27日至10月29日期间入职,从事厨师、面点等工作,月工资3500元至1万元不等。
2020年2月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餐饮公司停止营业,甘某某等人不再上班,自2020年1月26日起就未领到工资。直到3月,甘某某等人仍未接到上班通知。餐饮公司老板电话通知他们已被辞退,并拒绝补发工资。突然被无故辞退,让员工们措手不及,甘某某等人多次找餐饮公司协商无果,无奈之下拨打“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3月10日,甘某某等人来到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遇到了在该委员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的许律师。说明情况后,许律师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帮助他们联系了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经研究,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受理他们的申请,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为避免人员聚集,要求员工代表收集12人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材料由许律师统一转交法援中心。法援中心审查材料后,提前办理12人的法律援助手续并预约时间请受援人现场签字。3月17日,经体温检测后,受援人来到通州区法援中心现场签字。法援中心当天完成审批,并指派许律师承办该案。次日,许律师与12人签订了委托书,并立即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了解,餐饮公司停业期间部分员工仍住在公司宿舍,因公司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员工拒绝搬离宿舍,双方僵持不下。许律师向受援人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业的,即使劳动者没有到岗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生活费。
随后,许律师联系了餐饮公司,就此法律纠纷反复与其沟通,公司最终同意调解。3月24日,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委制作了调解书。当天,餐饮公司即支付甘某某等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5万元。
【案件评析】
受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部分企业面临着生产经营困难,有的采取解除劳动合同、单方降薪、调岗、不支付工资等方式,由此产生劳动争议。本案中,餐饮公司12名员工被无故辞退,涉及人员众多。北京市通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在疫情期间及时受理了他们的申请,指派律师办理此案。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双方通过调解快速妥善解决了纠纷,切实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工作期间跌落身亡
确认工伤家属获赔
余某是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机修工。2020年2月22日,公司通知余某等员工复工复产。余某当日回公司上班,在进行厂房卫生清扫时不慎跌落致伤,于2月24日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太湖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得知情况后,了解到余某系农民工,于是主动通过电话与死者家属余某某取得联系,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在做好安抚死者家属工作的同时,宣讲了法律援助相关政策,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
2020年2月25日上午,余某某来到太湖县某某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孙伟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余某某联系,了解到余某2018年入职公司担任机修工,月工资4000元左右,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余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公司认为余某的死亡不构成工伤,公司已经垫付医疗费44662.7元,不同意对余某某进行任何赔偿与补偿。
随后,承办人员向余某某耐心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等政策法规有关工伤认定的程序、工伤保险待遇等规定,告知获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的法定程序。鉴于余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承办人员建议可通过与公司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让公司先行垫付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并对余某某等人给予补偿。
2020年2月25日,承办人员先来到医院,调取了死者余某的病例资料,后到公司向案发在场人员做了调查笔录。承办人员向公司负责人详细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表明余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清扫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希望公司能够先行垫付工伤保险待遇并给予余某某等人相应补偿。公司负责人同意本案按工伤程序处理,但拒绝先行垫付及对余某某进行补偿。
2月27日,太湖县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就本案再次进行调解,公司方最终同意余某某等人意见,先行垫付丧葬费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补偿余某某等人13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直接支付。2月28日,公司向余某某等人实际支付了补偿金及垫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的工伤(工亡)事故。太湖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践行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要求,做到真情服务,应援尽援;承办人员积极收集证据,证明本案构成工伤的事实,成功说服公司按工伤程序处理此案,使受援人获得利益最大化,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强制降薪逼迫离职
热线相助协商和解
疫情防控期间,广州的姚先生突然收到公司要求员工降薪25%的通知。公司表示,如果不愿意接受降薪,就必须自动离职。背负房贷、车贷的沉重压力,姚先生当然不愿意接受降薪的安排,更不想主动离职,在友人的建议下,他拨通了广东法律服务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寻求帮助。
在了解姚先生的情况后,值班律师明确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若公司没有与姚先生协商一致,单方面强制员工降薪,其有权拒绝。律师还提醒姚先生下一步要重点关注公司究竟以何种理由辞退自己。若以合法理由辞退,他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若以违法理由辞退,则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
几天后,由于与公司协商未果,姚先生再次来电求助。广东法律服务网的值班律师详细为其解释了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法定计算方式,同时提醒姚先生,必须看清楚书面辞退通知内容。
3月4日,姚先生第三次致电12348广东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称担心自己的谈判方案不可行,希望能得到律师的再次指点。值班律师认为,结合目前疫情的影响,若姚先生主张“N+1”的经济补偿金(N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1”是指因单位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需额外支付的1个月员工工资),与公司谈判胜算比较高。此外,通过仲裁或者诉讼处理会耗费比较多时间,律师建议姚先生认真考虑,再次跟公司进行协商。
经过律师的指引,姚先生最终与公司达成了和解,并拿到了相应的补偿金。
【案例评析】
面对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部分企业不得不考虑经营成本,对员工采取冻薪、降薪、裁员等措施。作为相对弱势的员工一方,面对减薪甚至失业困境,应当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疫情防控时期,广东法律服务网坚持为全省群众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法律服务,并通过远程在线服务系统,提升服务供给能力,通过打造粤省事“企业视频法律咨询”专栏等举措,帮助员工维护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复商复市,获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拒复工遭遇解雇
法律咨询提供建议
李女士于2018年12月3日起在河北省承德市某服装公司担任销售员。2020年2月24日,李女士接到其被公司解雇的电话通知,这使本就不富裕的李女士一家雪上加霜。为此,李女士求助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据了解,李女士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1月17日放假返回山西,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虽多次提出复工要求,但公司一直以她是外地人为由拒绝,并且没有发放在此期间工资。
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以及类似案例,建议李女士通过与公司协商解决此事,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优先安排年休假等带薪假或者在家通过网络办公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选择仲裁诉讼,但要注意通过网络、微信等方式进行证据收集与保存。同时,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向李女士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及所需要的资料,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帮助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本案是通过法律咨询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例。李女士受疫情影响未能如期复工,公司无故停发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通知精神,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工作报酬。
(本文资料选自司法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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