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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刑事犯罪找律师有作用吗,未成年犯罪的客观原因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9 03:13:30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0日下午,被告人徐某、徐某某、张某某在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抢劫行人刑某,张某某将刑某某的手机抢走。经鉴定,刑某某被抢走的手机价值2300元。

【调查与处理】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徐某某、张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抢劫,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徐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并判处不同的刑期。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本案中,三被告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抢劫,属于情节恶劣,法院与此判处三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其中张某某、徐某某系未成年人,法院充分考虑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典型意义】

现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7项。本案就是典型的未成年人参与抢劫罪的情形且系共同犯罪。

近年来,伴随着犯罪“低龄化”趋势,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他们犯罪的对象大多也是处在同一环境当中的另一群未成年,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使得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不了解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不知道该如果保护自己的权利。

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转型期,他们普遍存在着许多形成犯罪前奏的危险心理,例如青春期的反叛心理、盲目从众的心理、强烈的猎奇心理、过度模仿成人心理。导致其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主要有以下6点:

1、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识薄弱甚至没有基本的道德观念;

2、交友不慎导致在一些损友的错误引导下走上歧途;

3、自我意识强烈;

4、家庭所起到的法制教育作用不够:

(1)单亲家庭的教育问题。单亲家庭组成结构单一,家庭生活压力通常只有一个人来承担,亲子关系不健康。父母任何一方的缺失,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都有着不可弥补的损失。一个紧张而不健全的家庭结构给子女带来的往往是极强的逆反心理和不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错误的家庭管教方式。骄纵溺爱带来的后果是未成年人性格的扭曲,个别父母忙于工作挣钱,只关注于孩子的物质生活,疏于对孩子精神世界的管理和教育。作为家长应给孩子起到一个模范作用,在潜移默化中给孩子带来好的影响。

5、学校的缺乏品德和素质及法制教育;

6、社会潜移默化的影响和作用: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固然有很多客观理由,但是直接决定他们违法犯罪的还是他们个人的思想意识、心理因素及性格特征等方面,主观意识才是违法犯罪的内在原因。

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社会阅历和实践经验,易流于幻想,冲动多于理智,在面对人生、社会往往心理失衡,产生困惑,容易走极端。

因此应从以下几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针对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采取的措施

有意识的主动使自己多读书,读好书,听名人讲座、看励志电影,时刻告诉自己要保持纯洁、健康的心理状态。除了树立正确的三观,未成年人应有正确的生活的态度,脚踏实地,正确对待自身人生目标的实现和人际关系的稳定平衡。

(二)针对外因所采取的措施

1、拥有一个温馨的家庭

良好而有效的沟通交流能够避免争吵和矛盾,因此家长应与孩子搭建一个良好的沟通交流环境,孩子可以与父母做朋友。学校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父母与学校之间的交流也是必不可少的。

2、正确发挥学校的教育功能

学校教育仍然要以正面教育为中心,给孩子积极向上的成长环境。在课堂上加大法制精神的宣传力度,以一个可以迎合孩子喜好的方式来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3、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要加强文化市场以及娱乐场所管理,严格审查各种文化和娱乐书籍、电影和电视作品,严格加强娱乐场所对未成年人的进入监管,政府和社会可加大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筹备力度,为未成年人提供课余时间的可去之处。

(三)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之中的特别程序一章中单独规定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程序, 彰显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保护。例如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不公开审理原则更是彰显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未来发展的长远考虑,尽可能的减少刑事案件给其未来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在附加条件之内的犯罪行为,尽可能避免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改过自新之后受到当时自己年少轻狂或者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误的影响。

作者姓名:谭代关

单 位:贵州磐桓律师事务所

手机号码:13984617108

编辑:周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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