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举报老师收礼找律师,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建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13:20:43

作者:蒋理

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明确要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健全教师标准体系。“双师型”教师是职业教育教师中的特定称呼,是指“双证”教师或“双职称”教师,即“教师+中级以上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如教师+技师(会计师、律师、工程师等)。

《通知》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认定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公示公开、第三方评估、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发挥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反馈渠道,确保过程透明规范、结果公平公正。教育部将对各地“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进行抽查。鉴于“双师型”教师的认定,不仅涉及教师本身的利益,而且也事关职业院校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以及地方发展职业教育的工作业绩评价,因此,如何确保“双师型”教师认定的科学性、真实性与公平性,是认定工作必须直面的问题。

“双师型”教师认定与职称评审不同,职称评审有明确的职数限制,因此,各地教育部门、具体院校在进行职称评审时把关比较严格。“双师型”教师认定虽有严格的标准要求,但由于“双师型”教师没有职数、比例限制,而是鼓励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并把“双师型”教师比例作为评价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因此,就很可能出现在具体认定时放宽认定标准,帮助或默许教师做认定材料,让不具备“双师”能力的教师,也被认定为“双师型”教师的弄虚作假现象。

通过加强对在职专任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推进产教融合,聘期工程师、会计师、律师等到学校兼职任教等方式,建设货真价实的“双师型”教师队伍,这是政策的导向,也是职业院校应该有的建设行动。然而这样的建设既需要投入,提高“双师型”教师的待遇,根据有关规定,在职务(职称)晋升、教育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应向“双师型”教师倾斜,课时费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同级别教师岗位,又需要花精力,建立产教融合的长效机制。有的职业院校就可能选择走捷径,按照认定标准要求,搞“速成”。

对此,《通知》要求实施主体要明确负责部门,组建由教育部门、行业企业、院校专家等共同组成的认定专家评议委员会,严格按照标准条件,规范程序,保证质量。认定结果经检查复核通过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但是,鉴于“双师型”教师认定,对于地方教育部门、职业院校、教师来说,会被认为是“多赢”,职业院校获得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师资建设成果,地方教育部门被认为重视职业教育发展,教师则获得“双师型”教师身份,在具体认定时就会声称严格,但实际并不严格。

所以,要确保货真价实的“双师型”教师的认定,让“双师”真正在职业教育教学中发挥作用,就必须建立并发挥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委员会(共同体)的作用,推进专业评价,以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评价申请认定“双师型”教师的教学能力与教学贡献,而不能只看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实施这样的评价,才能推进职业院校切实重视技能课程建设,重视职业教育教学的过程,如此,才能体现“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价值。(蒋理)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