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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8 09:42:32

2018年9月18日下午,服刑19年再审改判无罪的“江西投毒案”当事人李锦莲收到了江西省高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李锦莲律师给界面新闻提供的(2018)赣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江西省高院将支付李锦莲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精神损害抚慰赔偿金900000元,合计2935036.78元。

江西省高院认为,关于李锦莲提出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根据最高法的相关通知,各级人民法院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为284.74元。据此,江西高院应支付7147天的赔偿金为200万余元。李锦莲提出的1090万余元的赔偿金不予支持。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在李锦莲递交的赔偿申请中,李锦莲认为,江西省高院第一次启动再审之后,仍然于2011年11月10日维持了错误的有罪判决,导致他又被错误关押了2395天。由此,李锦莲要求,在此之前的4780天,应当按照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即284.74元的三倍计算赔偿金。启动再审之后,在出庭检察员也认为证据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江西省高院仍然错误维持了有罪判决,导致他被继续关押2395天,故赔偿金应当按照日平均工资的十倍计算。

李锦莲的女儿李春兰9月18日告诉界面新闻,关于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江西高院决定按照7147天支付,他们认为,这是不合理的,“父亲被带到乡政府受到刑讯逼供,他不堪折磨,从乡政府逃跑,在山上躲了二十多天。那时候,天气特别冷,父亲穿着短袖,被雨淋,过着野兽一样的生活。这二十多天,也应该计算上。”

关于李锦莲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江西高院认为,李锦莲因错判名誉受到损害,其日常生活、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严重负面影响,属于遭受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决定支付9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李春兰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通过计算,是45%左右。一般来说,人身受禁锢时间越久,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越大。“乐平案、念斌案等,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高达百分之六、七十,我的父亲失去人身自由19年,精神损害抚慰金却赔偿得很低,非常不合理。”李春兰说,父亲李锦莲被抓之后,母亲也被乡政府带去刑讯逼供,回来后,没到半个月就去世了。李锦莲无罪释放之后,受到极大的精神创伤,每天抱着妻子的照片,上坟也哭个不停。

《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对于李锦莲提出的其他赔偿请求,江西高院不予支持。

江西高院认为,首先,关于损害生命健康权赔偿金的请求,应以侵权机关为赔偿义务主体,不属于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范围,应予驳回。关于申诉费用的赔偿请求,不属于赔偿法规定的范围,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界面新闻曾报道,李锦莲要求,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媒体上赔礼道歉,以消除错判带来的影响。

对此,江西高院认为,在李锦莲再审改判无罪的当天,高院已向李锦莲赔礼道歉,并在李锦莲所在村委会张贴公告,公告了再审判决的判决结果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发布了新闻稿件,在媒体上进行了刊登或转发。江西高院认为,已履行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李锦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义务,故驳回李锦莲的此项请求。

9月18日下午,江西高院官方微信“江西法院”也发布了李锦莲获赔293万余元国家赔偿的决定。李锦莲的女儿李春兰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对于赔偿决定,他们非常不满意。之后,李锦莲打算亲自去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父亲无罪释放后,我们老家的房子成了危房,我和父亲目前居无定所,在亲戚家借住。今天,父亲听到赔偿数额后,接受不了,非常痛苦。一直说不公平。冤案对于一个家庭的毁灭,太大了,一般人根本无法承受。”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在递交国家赔偿时,李锦莲还向江西省监察委递交了两封刑事控告书。第一封是控告江西省遂川县民警丛桂武、郭冬生等人在办理李锦莲案中实行了非法拘禁与刑讯逼供。第二封则是控告五名遂川县民警对其妻陈春香以“盘问留置”的名义进行非法拘禁,进行了刑讯逼供,导致其不堪压力,于1998年10月31日自杀。

李锦莲的律师刘长告诉界面新闻,这两封刑事控告书至今也未收到回复。除了控告书,李锦莲还递交了《追责申请书》,要求对当年的办案人员严肃追责。目前,李锦莲及其家属,还不知晓追责程序是否启动。

李锦莲案发生于1998年10月9日,当时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一起中毒事件。该村11岁的李某林和10岁的李某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翌日,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锦莲被警方带走。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0年5月,江西省高院驳回李锦莲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2月24日,经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院决定再审该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江西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此后直至2017年7月9日,最高法决定第二次再审此案。2018年5月18日上午,“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再审开庭。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第二次再审宣判:法院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服刑19年后,68岁的李锦莲终获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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