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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结账找律师有用吗,公司有劳动争议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20:18:35

说到罪,打了双引号,因此并不是罪,而是在见过很多劳动争议后,有少(duo)数公司存在的问题,指出问题,主要还是想通过这篇文章来告诉劳动者避开一些一厢情愿的想法,也便于普及法律知识,改变公司存在一些损害劳动者的想法和行为,毕竟法治社会,应该懂法,也应该依法行事。

第一宗罪,不签劳动合同,但却将责任推卸给劳动者

少数公司,特别是餐饮、偏远工厂等,还有现在用人最多的物流、快递、环保、园林等劳动力密集型行业,招用员工,又想管理员工,但却不与员工签合同,但等到员工受了工伤、仲裁请求赔偿金等等需要公司付出很多金钱的时候,这时公司大多会将不签劳动合同的责任推给劳动者。

当然还有些公司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外包协议、合伙协议等等,但小聪明毕竟耍不过国家大法律。

第二宗罪,要求员工加班,但却不付或者少付加班费

加班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特别是中国人民多勤劳,在西方国家,公司可加不起班,但在我国还是比较普遍,虽然国家已规定了一周必须有一天休息,一周工作不超过40个小时,但有多少公司是严格按规定。特别是一些餐饮、软件、工厂、快递等行业(还是一样)不加班,公司可能都生存不下去。

因此对于公司加班,法律规定得很死,但在具体实践中,却比较灵活,想要加班费真的很难,公司给加班费、调休的都算不错了,就不要有太多奢望。当然对于国企、效益好的公司有的甚至规定不许加班,因为加班费着实太贵。

第三宗罪,工资拖到下月发,美名其曰按照合同约定

网上有个段子,月底和下月1号发工资的,都是好老板;下月5号发工资的是政府机关和国企;下月10号发工资的是效益好的公司;下月15号发工资的是普遍现象;下月20号发工资的纯粹是耍流氓。

国人都是好人,竟然认为下月15号发工资已经是正常的了。为什么本月的劳动所得要等半个月之后才能得到?签合同时,为什么公司能理所当然的约定条款就是下月中旬发工资?难道作为劳动者,我们要消费、要请人做个啥事,可以告诉他:emm....,半个月之后我再结账哈。

第四宗罪,离职时不结算,你要是不去仲裁那就甭想

这个非常普遍,离职时告诉你,下个月将你的工资结算了,或者就直接告诉你这个月工资要扣掉,甚至直接了当说你去仲裁吧,我不怕你。有的劳动者一厢情愿、苦苦等着,月中过了等月末,5月过了等6月,今年过了等明年,有的过了诉讼时效,得,啥都要不回来了,才知道啥也不是。

离职了、交接了,就是拖着工资不给,罪过较大,甚至有的劳动者告诉我,好几次离职工资都没发(默默沉思:一定被欺负惯了),同时还要浪费司法资源,一次仲裁,伤筋动骨100天,给劳动者、仲裁委造成多大困扰。

第五宗罪,明明是要解雇,却以各种理由让员工辞职

不懂法的公司,一定简单粗暴炒鱿鱼,明天你不用上班了,或者一冲动就告之劳动者你给我gun吧。这种财(qi)大气(cai)粗(chu)的,在如今大家法律意识很强的年代越来越少,因此玩套路的越来越多。

我要解雇你,那么找寻你的错误解雇你,工作中各种刁难让你受不了自动离职,编造理由说不合格你走吧,还有先告诉你解雇你但离职证明上马上给你来个“个人原因离职”,这一来一回都是钱。

第六宗罪,明明是要降薪,却变着花样变相达到目的

当然,近两年公司受疫情影响效益不好是客观原因,因此产生的大量公司倒闭、裁员、降薪等等。而有些公司为了达到降薪目的,则往往不会直接告诉你下个月工资少发,而是采取其他方式。

比如,调动你的工作岗位,从高薪岗位调到低薪岗位;调动你的工作地点,从高成本的调到低成本的;改变你的工作内容,让你每月能少拿工资;有的甚至直接给你换家公司等等。各有各的招,最终达到的目的就是一个---降薪。

第七宗罪,宁愿请律师打官司,也不愿请顾问防风险

经常听说,哪家公司因为员工索要赔偿,涉及金额太大而只能宣布倒闭,确实少数公司做不下去压倒他的最后一根稻草不是业务问题,而是员工赔偿太多,赔不起只能倒闭。

这时,一些公司铤而走险,心存侥幸,宁愿花钱请律师打官司(当然,想法是赢得官司),也不在平时做好风险防范。有的咨询一下律师,在乎那几百元,却从不在乎是不是在按法律规定用人,一朝出了问题,被告得体无完肤,导致满盘皆输。

第八宗罪,宁愿请律师打官司,也不愿给员工发工资

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涉及到金额较大的劳动争议仲裁,一般作为公司一方,都会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当然也是因为涉及的金额较大,再当然也有些因为请了律师最终确实赢了官司。

但为什么公司一定要和员工成为对立面(当然也有少数员工存在问题),有的真是恨得牙痒痒,破口就骂:即使公司(lao zi)花大价钱请人打官司,即使官司输了,也不愿给员工钱。真不知谁惹谁了。

第九宗罪,仲裁败了乱撒气,还将责任推给了仲裁委

只指少数公司。真事,好几次听到公司的人刚出完庭,骂骂咧咧:真不知仲裁干啥,我交了税、交了会费,最终却用自己交的钱把自己打败了,颇有一副谁有钱谁说了算的姿态。

当然,一段时间,XX确实受了影响。劳动法本来就是保护劳动者,违法本来就应该付出代价,其实开公司招人用人就得知道哪些法律是不能碰的,大部分劳动者还是比较通情达理,只要感情上过得去,工资上过得去,一般都还不愿意走法律渠道解决。但高高在上的姿态确实容易激化矛盾,那么到了仲裁,只能按法律来,你说应该咋办。

第十宗罪,仲裁或调解完了赖账,毫无法纪道德可言

这指更加少数的公司,当然也包括和解。和解完最后和解协议不执行的,导致劳动者又要再次仲裁,劳心费力,也达成了一些公司的心愿,最后劳动者干脆就不去请求仲裁了。

和解还是私下协议,反悔好像还是商业行为。但仲裁员参与制作了调解书的,也赖着不给,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公司眼中就是一张废纸,能拖就拖,能不给就不给,有的偏要等到最后执行才给。而裁决书就更是法律文书了,但也到等到劳动者申请执行,或许申请执行了也可以拖着,各种招式用尽,害惨了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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