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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不找助理,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16:58:46

来源:中工网

8月17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了3年的小刘来电咨询称,他持有职业律师证,现他担任该律师事务所某合伙人助理,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劳动合同,每月领取固定工资6000元,年终的时候由合伙人支付1至2万元不等的年终奖,其中月工资是通过律师事务所的账户支付,年终奖由合伙人个人直接支付给小刘。但律师事务所一直没有给小刘缴纳社会保险费。小刘问,作为律师的他和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小刘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允知律师事务所邓文博律师。邓文博律师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劳动关系,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践中大致会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律师事务所一般会有四类人员,即合伙人、提成制律师、授薪制律师和行政后勤人员。在实践中,行政后勤人员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是没有争议的,但持有律师执业证的其他人员与律师事务所是否有劳动关系则要区分不同情形对待。

首先是合伙人,合伙人是律师事务所的投资人,在法律上是承担律师事务所责任的主体,实践中认为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不建立劳动关系。其次是提成制律师,目前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实行提成制,提成制律师占大部分,在实践中提成制律师是否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有比较大的争议,但从最近一些案件的判决来看,人民法院多认定对于提成制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没有劳动关系,其主要理由是提成制律师除受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以外,不受律师事务所劳动管理,收入也是靠本人的业务收入提成所得,本质上是独立的,因此不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最后是授薪制律师,现在的观点一般认为,授薪制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支付基本的劳动报酬,接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等律师的管理,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可以认为授薪制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

邓文博律师还说,《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律师也纳入工伤保险保障的范畴。(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责任编辑:刘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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