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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找律师还是法院,借款纠纷找律师还是法院起诉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7 08:18:17

当今社会,亲戚朋友之间借钱十分常见,但是借钱不还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在协商无法达成还款合意的情况下,通过诉讼途径催讨便成为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提醒:切忌通过不合法、不合规的手段进行催讨,钱要不到的同时,可能触犯相关法律。
下面,孙律师通过本文向大家介绍如何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合法维权。
一、确定管辖法院

决定起诉前,借款人应明确向哪个法院起诉。

(一)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

(二)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贷纠纷系合同纠纷,因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亦具有管辖权。那么,如何理解合同履行地呢?

1.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实践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出借人和借款人也可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自行约定管辖法院,但不能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综上,因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双方因是否出借款项产生争议时,由借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是否归还借款及利息产生争议时,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准备起诉材料
1.民事起诉状: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原被告主体信息、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诉讼请求:写明诉讼请求中的具体金额及其性质,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保全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3)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原因、借款时间、借款过程、被告还款情况、原告催款情况等。

2.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条)、转账记录凭证/资金流水证明、原告催款证明、被告还款证明等材料。

说明: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一式两份或多份(法院一份+每名被告各一份),一份原本交由法院附卷,一份副本由法院送达被告。即需要准备1(法院)+x(被告人数)。

3.身份证明及委托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提供原告及被告的身份信息材料,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信息。(若无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可委托律师调取)。被告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调取的企业登记信息。

(2)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身份信息资料。

附:《民诉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包括:(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财产保全申请书。为了能够确保判决生效后的有力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原告出具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保函或原告自身提供担保。
三、诉讼流程

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流程包括:立案、案件受理、缴纳诉讼费、诉前调解、开庭审理、诉中调解、宣判等诉讼流程。
下面主要说下开庭审理环节:
开庭审理:当事人应当携带身份证件及相关诉讼材料,根据传票载明的开庭时间地点,准时准点参加庭审活动。庭审主要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1)审判员核对当事人信息,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等;

(2)法庭调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的展示等还原案件法律事实的过程。审理中,法官会针对案件事实部分分别向原告、被告进行询问;
(3)法庭辩论,在厘清案件法律事实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在法官的指引下,按照顺序,针对各争议焦点进行发言或答辩,表达各方观点。
(4)最后陈述,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或审判员会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四、执行阶段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一方当事人未按法律文书主文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执行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执行书;(2)已生效的法律文书;(3)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材料;(4)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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