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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乱收费怎么找,付费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6 16:19:09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计费方式包括: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又分普通代理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收费是统一的吗?

1、关于法律服务的收费虽然有国家及地方出台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因各个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不会是固定金额,也没有统一的费率。有些地方的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文件的出台时间距今已经超过十年,已不适用于当下的市场环境。

2、律师收费来自律师报价+自由协商。绝大部分案件的律师费是可以商谈的,收费越高的案件,谈判空间越大。虽然客户是直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但是如果你了解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特殊关系,就应该明白,定价权掌握在与你商谈案件的律师手上,有关“遵从律所内部管理规定“或“特殊优惠要报合伙人审批”等说辞,可基本归结为“谈判技巧”。

3、不同的律师有不同的收费标准,甚至同一名律师对同类案件都会有不同的报价,定价策略取决于案件金额大小、难易程度、预估投入时间、案件渠道来源、亲疏远近、乃至对客户经济实力的判断等因素。资深律师不愁案源、报价无疑高于普通律师。律师身上的标签越多(担任某公职、高级合伙人、博士、某某专家、网红粉丝数等)身价自然越高。

并非收费越贵及执业年限越久的律师,服务质量越好或案件胜诉率更高。关键是选择与案件契合程度高的律师及考虑性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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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代理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哪个更有利?

在上篇文章《 购买法律服务之风险代理收费 》对于“什么样的案件适合/不适合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如何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前期律师费”、“风险代理收费的利弊”有过更详细的论述。

1、普通律师费在开庭前支付,金额是明确具体的。风险代理收费在裁判结果出现后支付,计算方法是明确的,金额是不明确的,与判决结果或执行结果相关联;

2、风险代理收费相对较高。为了节省成本,大部分案件适用于普通代理收费:通过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各个阶段的律师费,按程序付费,每个程序开始前支付该阶段的律师费,未实际发生的程序,不付费。

3、风险代理收费既要当事人接受,更要对律师有足够吸引力。律师对于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通常持谨慎态度。标的额大、对案件把握程度高、信任程度以及机构客户更容易采用这一计费方式。

4、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收费并非一成不变,律师方会基于各种原因要求增加(在之前发表的文章《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1)律师费为何总超支? 》中对此有过描述)。当发现案件难度增加后,当事人也可以考虑与律师协商变更收费模式,由普通转为风险代理。

5、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和律师不能完全预估案件走向,风险代理表面上是一种对赌,而实际上对当事人一方较为不利。如果案件顺利,比如开庭前后即协商和解,律师费赚得轻松而惬意。如果案件要经过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办案过程耗时耗力,律师费就赚得辛苦而漫长。第一次开庭过后,如果律师觉得案件大大偏离预期、后期收费计划难以实现或者因案件复杂程度(工作量)增加而自感收费偏低的时候,律师会降低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对案件减少投入),由此对当事人不利,因风险代理收费中途更换律师的成本非常高,而如果不增加付费,就要为可能更不利判决结果买单。因此,风险代理收费可能转变为普通代理收费或增加了前期付费。

6、关于风险代理收费的强制性规定:

(1)风险代理不适用于所有案件。不允许采用风险代理收费: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

(2)风险代理合同区别普通的代理合同,必须签署书面风险代理合同(由省律协制定合同范本);

(3)风险代理规定有收费金额上限。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司发通〔2021〕 87 号 第2-6条:风险代理律师服务费是最高金额进一步细化: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

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

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关于如何与律师商谈服务费这个话题,笔者基于多年的工作实践还有很多值得总结和分享的经验,后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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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文章回顾】

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1)律师费为何总超支?

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2)法律服务合同的解约风险

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3)关于法律服务质量

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4)关于风险代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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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优质案件为何都是由法律顾问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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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说法律服务行业属于供求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

律师和客户到底谁是“恶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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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2021年12月28日)

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 司发通〔2021〕 8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1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

为推进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管,引导广大律师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二、完善律师服务收费政策

(一) 提升律师服务收费合理化水平.律师服务收费项目、 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 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 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 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 市) 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律师协会对律 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

( 二) 提高律师服务收费公开化程度.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 扩大律师服务收费普惠化范围。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对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三、严格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四)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 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五) 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撒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六) 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接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顿(以下简称"标的额” ) 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七) 建立风险代理告知和提示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 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四、健全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八) 切实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九) 严格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收案管理、收费管理、财务管理、专用业务文书、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建立律师业务统一登记编码制度,加快推进律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数据采集,按照统一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杜绝私自收案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 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 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

(十) 压实对律师的教育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本所律师的教育管理,引导律师践行服务为民理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义利观,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遵守律师服务收费各项管理规定。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确保律师服务收费全流程可控,认真办理涉及收费的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五、强化律师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十一) 加强律师服务收费常态化监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要把律师服务收费作为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上一年度有严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依规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不少于5%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该所承办一定比例的案件倒查委托代理合同、收费票据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收费问题。

(十二) 加大违法违规收费查处力度。完善违法违规收费投诉处理机制,重点查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类律师服务收费投诉,确保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私自收费、违规风险代理收费、变相乱收费以及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据《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作出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市场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健全律师服务收费诚信信息公示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及时在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违法违规收费被处罚处分信息,定期通报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效果。

(十三) 健全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 律师协会应当成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依法依规开展调解。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四) 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指导,密切沟通配合,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举措。

(十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省级律师协会要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和示范文本,明确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载明的收费项目、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考虑的因素等事项,但不得直接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律师协会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律师风险代理书面提示和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示范文本,督促律师事务所严格规范风险代理收费行为。

本《意见》印发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本《意见》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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