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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收入的地域分布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热电联产,具有区域性,其营业收入全部集中在浙江省嵊州市。
(4)营业收入的地域分布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按季度列示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释:2020年12月,发行人获得超低排放电价补贴1,211.93万元,若剔除该补贴金额的影响,发行人2020年各季度收入占比分别为17.95%、25.46%、26.07%、30.51%。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为国网浙江嵊州市供电有限公司及嵊州地区的服装领带、印染、造纸、医药公司,下游蒸汽客户连续生产的工艺特点决定了其对热负荷需求稳定,季节波动性较小。发行人各年度第一季度收入较低,其余三季度收入情况基本保持稳定,主要原因系第一季度春节假期的影响。
(5)主营业务收入增减变化的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数量较多且较为稳定,主营业务收入的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①蒸汽业务收入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蒸汽业务的销售收入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发行人蒸汽业务收入2019年较2018年增长5.19%,主要原因为:第一,下游客户用热需求稳定增长,2019年蒸汽销售数量较2018年增长4.73%;第二,因煤炭价格成本上涨及增值税税率下调,公司蒸汽销售单价有小幅增加,2019年蒸汽销售单价较2018年增长0.44%。发行人蒸汽业务收入2020年较2019年下降14.14%,主要原因为:第一,受疫情影响,下游客户用热需求有所下降,2020年蒸汽销售数量较2019年下降9.80%;第二,因煤炭价格成本下降及为支持下游企业妥善应对疫情冲击等因素,公司蒸汽销售单价有小幅下降,2020年蒸汽销售单价较2019年下降4.81%。
②电力业务收入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电力业务的销售收入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KWh
公司2019年电力业务收入较2018年增长906.65万元,增长幅度为5.64%,主要原因系:第一,2019年公司将多收的环保电费上交财政,金额为76.19万元;第二,2019年电力结算期间与2018年不同。
公司2020年电力业务收入较2019年下降1,335.62万元,下降幅度7.86%,主要原因系:第一,为受疫情影响,2020年的结算电量较2019年下降15.90%;第二,2020年电力销售收入包括1,211.93万元的超低排放电价补贴。2020年8月24日,绍兴市环境生态局向绍兴市发改委、国网绍兴供电公司印发了《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结果的函》(绍市环函〔2020〕153号),函告了对截至2020年一季度包括发行人机组在内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并提请国网绍兴供电公司及时支付相关燃煤热电企业超低排放电价款。2020年9月7日,绍兴市环境生态局向绍兴市发改委、国网绍兴供电公司印发了《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2020年二季度超低排放电价考核的函》(绍市环函〔2020〕163号),函告了2020年第二季度季度包括发行人机组在内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并提请国网绍兴供电公司及时支付相关燃煤热电企业超低排放电价款。该事项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属于经常性损益。
(6)营业成本的要素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直接材料主要包括煤炭、石灰石、天然气以及生产过程中经常领用的各类生产辅助设备及辅助材料等,在各年营业成本中所占比重较大,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各年占比分别为81.80%、82.78%和79.30%,2020年直接材料占比有小幅度下降,主要原因系受疫情影响,发行人2020年直接材料耗用金额有所减少,而直接人工金额和制造费用金额变动不大,导致直接材料占比下降,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占比提升。2019年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占比较2018年均有小幅增高,主要因为2019年其他业务成本占比较2018年有所减少。其他业务成本主要为公司租赁磅房计提的折旧费用,2018年销售了一批煤,该批煤的采购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导致当年其他业务金额较大。
报告期内,直接人工为生产车间的人工成本,报告期内各期占比分别为3.23%、3.45%和4.72%。2019年度直接人工较2018年增长48.70万元,2020年度直接人工较2019年增长219.36万元,主要因为车间员工人数逐年有所上升且生产员工平均薪酬逐年上升。
报告期内,制造费用各期占比情况为13.85%、13.76%和15.97%。2019年制造费用较2018年减少216.16万元,主要因为:(1)2019年修理费较2018年有所下降;(2)2019年计入制造费用的技术类员工人数减少,薪酬有所下降;2020年制造费用较2019年减少81.40万元,变动幅度不大。
3、毛利率分析
(1)产品毛利构成
报告期产品毛利构成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蒸汽、电力和其他业务的毛利占比变化较为稳定。报告期内,公司毛利总额分别为20,985.98万元、25,331.20万元和23,442.75万元。2019年毛利金额较2018年增长4,345.22万元,增幅20.71%。2019年营业收入较2018年增长4.93%,毛利增长20.71%,原因主要系2019年发行人煤炭平均采购价格较2018年下降6.17%,营业成本与2018年基本保持一致,进而导致2019年毛利金额较2018年有较大增长。
(2)综合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维持在33.00%至42.00%之间。2019年,公司综合毛利率为38.97%,较2018年度有所增长,主要因为:第一,2019年煤炭价格较2018年有所下降,公司采购煤炭的成本有所降低;第二,由于2019年4月起增值税税率再次降低,公司相应下调了中心汽价,蒸汽单价基本持平,但电力销售单价有所上升;第三,公司能耗进一步下降,其中供热煤耗基本持平,供电煤耗进一步下降。2020年,在蒸汽销售价格和煤炭采购价格同时下降的综合影响下,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和主营业务毛利率较2019年有小幅增长。
(3)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比、销售毛利占比及毛利率构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
报告期内,电力业务的毛利率高于蒸汽业务的毛利率,公司蒸汽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70%以上,贡献了公司50%以上的毛利。蒸汽业务方面,报告期内,蒸汽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8.84%、33.09%和34.97%,变化相对平稳。2019年蒸汽业务毛利率较2018年增加约4.25个百分点,主要系煤炭成本价格下降和增值税税率下降所致;2020年蒸汽业务毛利率较2019年增加约1.88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1)2020年受疫情影响,发行人蒸汽销量有所下滑,用于顶峰的2台天然气锅炉的天然气耗用量大幅度减少,会提升发行人蒸汽毛利率;(2)2020年疫情严重期间,发行人供汽量有所减少,供热比相比2019年同期有所降低,导致分摊至蒸汽的成本比例下降,进而提升发行人全年蒸汽毛利率。电力业务方面,报告期内,电力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47.78%、53.41%和54.27%,毛利率较高且变化相对平稳。2019年电力业务毛利率较2018年增加约5.63个百分点,主要系煤炭成本价格下降和增值税税率下降所致,同时供电煤耗进一步下降。2020年电力业务毛利率较2019年增加约0.86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2020年电力销售收入包括1,211.93万元的超低排放电价补贴。若剔除该笔超低排放电价补贴,发行人2020年电力业务毛利率则为50.43%,较2019年有所下降,主要系2020年疫情严重期间,发行人供汽量有所减少,供热比相比2019年同期有所降低,分摊至电力的成本比例上升,进而拉低发行人全年电力毛利率。
公司电力业务毛利率远高于蒸汽业务毛利率主要以下原因:
一是电力产品的以热当量计的价格高于热力产品。电力与热力的价格对比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之“(二)热电联产行业发展情况”之“2、国内热电联产供热发展状况”之“(3)我国热电联产行业发展趋势”之“C. 热电联产机组也在向高参数方向发展”。
二是根据现行热电联产行业成本分摊规定,热电联产企业是“以热定电”,即根据下游客户的用热量调度机组的供热出力,同时确定了发电出力(由供热量决定发电量),热电联产行业一直以来都是以供热比作为成本分摊的计算依据,只考虑按一次能源热量的消耗比例来分摊成本,没有考虑按输出能源的品位高低(?值)来分摊成本,对于以供热为主的热电机组,较大比例的营业成本就主要由热力产品来承担。新中港公司每月计算一次供热比,报告期内每年供热比在0.8左右,意味着营业成本80%左右由蒸汽产品承担、20%左右由电力产品来承担,因此电力业务的毛利率较高。
(4)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对比分析
①发行人无完全可比上市公司,勉强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
A、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的选择标准
发行人采用热电联产的方式进行热力产品和电力产品的生产及供应,以化石能源为燃料(主要使用煤炭,少部分天然气作补充),热力业务客户主要是工业企业,发行人热力业务和电力业务构成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达到99%左右。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无完全可比上市公司。
行业分类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且对外供热的上市公司中较多从事的是供暖业务,从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等业务模式来看与以向工业园区供热为主的热电联产业务有较大不同;另外,有部分上市公司以纯发电业务为主,在财务信息披露上未单独区分热电联产业务。因此,为尽量可比,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标准定为:热电联产业务比重较大,且以向工业园区供热为主,同时热电联产业务相对独立、在财务信息披露上与纯发电业务或其他业务加以区分的上市公司。
据此,选取了富春环保(股票代码:002479)、宁波热电(股票代码:600982)、东方盛虹(股票代码:000301,曾用简称:东方市场),富春环保、宁波热电与发行人位于浙江省。其中,富春环保、宁波热电的行业分类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东方盛虹2018年8月完成重大资产重组且该次交易构成重组上市,行业分类变更为“化学纤维制造业”,考虑到重组后的业务包含热电联产业务,同时其2017年的行业分类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且热力用户为区域内的纺织企业,予以选取。
富春环保、宁波热电和东方盛虹的基本情况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之“(三)行业竞争情况”之“2、行业内的主要企业”。
B、发行人与所选取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完全可比的原因
发行人与富春环保、宁波热电、东方盛虹不完全可比的原因如下:
a、富春环保的热电联产业务仅占营业收入的50%左右,在包含了垃圾焚烧机组和污泥焚烧机组中的热电业务后占营业收入的70%左右。富春环保营业收入构成按行业划分为热电联产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煤炭(贸易)、纸制品销售、其他等,其中热电联产机组2018年、2019年占比分别为55.67%、45.81%;按产品划分为清洁热能、清洁电能、煤炭销售、冷轧钢卷、固废处置、纸制品销售、其他,其中清洁热能与清洁电能合计2018年、2019年占比分别为73.17%、56.62%。
富春环保有部分垃圾焚烧机组、污泥焚烧机组,该类机组政府补贴收入(为经常性收益,且计入收入)占比较大,同时供热汽价较低,而电价较一般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高。
b、宁波热电的热电联产业务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到50%。宁波热电营业收入构成按行业划分为热电行业、商品贸易等,其中热电行业2018年、2019年占比分别为45.80%、46.43%。
宁波热电的热电联产业务装机容量中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占比较大,该机组以天然气为原料,电力定价机制与燃煤热电联产不同。同时宁波热电还有业务主体除自产蒸汽外,还对外趸购蒸汽用于供热。
c、虽然东方盛虹2017年热电联产业务收入占比超过70%,但2018年占比不到2%。东方盛虹营业收入构成2017年按行业划分为电力热能、营业房租赁、平台贸易、房地产开发、广告业务、BT项目管理费、其他等,其中电力热能占71.37%;2018年按行业划分为化纤、热电、原材料贸易、房地产开发、其他等,其中热电占1.62%;2019年按行业划分为化纤、热电、石化、其他等,其中热电占3.52%。
除以上原因外,由于热电联产业务的区域性特点,发行人与富春环保、宁波热电、东方盛虹各自所在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不同,电力、热力销售价格和业务规模的不同,也导致不完全可比。
②综合毛利率对比分析
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3.88%、38.97%和41.06%,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平均值,主要原因如下:
A、发行人热电联产业务占比高,主营业务突出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热电联产,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约99%。同行业上市公司业务结构较为综合,热电联产系其主要业务之一。发行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热电联产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B、发行人热电联产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热电联产业务毛利率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热电联产业务相比,发行人热电联产业务毛利率较高,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释: 宁波热电的热电行业中包含部分外购蒸汽用于对外销售。
综上所述,发行人热电联产业务占营业收入比重约99%,主营业务突出,并且其热电联产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热电联产业务毛利率,共同导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
③主要产品毛利率对比分析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释:1、富春环保 “清洁热能与清洁电能”的业务范围除涵盖热电联产外,还包括部分垃圾焚烧机组、污泥焚烧机组。
2、富春环保垃圾焚烧机组、污泥焚烧机组上网电价明显高于燃煤机组。
3、宁波热电的热力业务包含部分外购蒸汽用于对外销售。
A、电力业务毛利率
发行人电力业务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电力业务毛利率,主要原因如下:
a、发行人为全背压机组运行。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年供热比均在0.8左右,即煤炭成本的80%左右由蒸汽产品承担、20%左右由电力产品来承担。同行业上市公司仍存在抽凝式机组,供热比相对较低,分摊至电力业务的成本较高;
b、发行人供电煤耗低。如果排汽参数相同,蒸汽初参数(压力和温度)越高,锅炉热效率越高,供电煤耗越低。发行人为全背压高参数机组,全部采用新型第三代循环流化床锅炉,蒸汽初参数压力和温度较高,供电煤耗低。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抽凝式机组,且普遍采用高压、次高压参数的机组,供电煤耗较高;
c、发行人?效率高,即同样供热量下,热能转化为电能的效率高。发行人超高压参数机组占总装机量的50%,在同样供热量下,超高压机组比次高压机组的发电量几乎高一倍,而电力的经济价值是要高于热力的;而同行业上市公司普遍采用高压、次高压参数的机组,?效率较低;
d、发行人环保成本低。发行人采用半干法脱硫工艺,石灰石、氨水等用于脱硫、脱硝的原材料在耗用时由于无法直接归集至蒸汽或电力,也按照供热比在蒸汽和电力之间进行分摊。而同行业上市公司普遍采用大湿法脱硫,半干法较大湿法的运行成本较低。
B、蒸汽业务毛利率
发行人蒸汽业务毛利率高于可比公司蒸汽业务毛利率,主要原因如下:
a、发行人为全背压机组运行,而同行业上市公司中还有抽凝机组在运行,抽凝机组无法避免冷凝端能源损失,导致供热煤耗较高;
b、发行人蒸汽业务毛利率高于富春环保清洁热能业务毛利率,一方面系富春环保清洁热能业务包括热电联产机组、垃圾焚烧机组和污泥焚烧机组,而发行人蒸汽业务均源自其热电联产机组,二者业务结构不完全一致;另一方面系鉴于主要客户结构、同区域内同行业公司竞争等因素,富春环保蒸汽销售价格相对较低;
c、发行人蒸汽业务毛利率高于宁波热电,主要系宁波热电有部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该机组以天然气为原料,在天然气价格高位运行的情况下拉低了其蒸汽业务毛利率;而发行人2017年新投入了2台天然气锅炉,发行人的天然气锅炉生产的蒸汽不用于热电转换,仅在燃煤机组供汽量不足时直接对外供热,即作应急备用,对发行人蒸汽业务毛利率影响较小;
d、发行人环保成本低。发行人采用半干法脱硫工艺,石灰石、氨水等用于脱硫、脱硝的原材料在耗用时由于无法直接归集至蒸汽或电力,也按照供热比在蒸汽和电力之间进行分摊。而同行业上市公司普遍采用大湿法脱硫,半干法较大湿法的运行成本较低;
e、发行人热网损耗较低。由于采用气溶胶、垂直补偿、计算机网络远程监控,各支线汽温调节等多项供热管网节能新技术,发行人供热管网损失较小。
综上所述,发行人电力业务毛利率和蒸汽业务毛利率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原因系:一方面发行人采用全背压高参数机组,供热管网热损很低,供热煤耗和供电煤耗均较低,毛利率较高。而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抽凝式机组,且普遍采用高压、次高压参数的机组,供热煤耗和供电煤耗较高,毛利率较低;另一方面发行人半干法脱硫工艺,而同行业上市公司普遍采用大湿法脱硫,半干法较大湿法的运行成本较低。
4、利润来源分析
报告期公司利润构成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注:比例是指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净利润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产生的营业利润。
2020年较2019年相比,利润总额下降4.51%,而净利润上升0.70%,主要原因系:发行人2017年度实际发生对天乐集团(含天乐数码)担保损失3,227.30万元,因该年度未取得《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的证据材料,2017年度未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2020年度,发行人取得了该等担保损失税前扣除相关的证据材料,在2020年下半年进行了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抵税事项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属于经常性损益。
发行人2020年度取得担保损失税前扣除相关的证据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度,发行人就担保事项追偿权纠纷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天乐集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0年7月6日就该案((2020)浙0683民初989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发行人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四、诉讼或仲裁事项”之“3”,发行人取得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之证据材料。
2020年10月1日,发行人取得天乐数码破产管理人向各债权人发送的《通知》,要求对有关核查补充债权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表决。根据2020年10月20日嵊州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0683破12号),天乐数码已破产清算,发行人取得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之证据材料。
5、经营成果变化原因分析
报告期,公司利润表项目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期间费用金额及其占营业收入比重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比例指期间费用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1)销售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下游客户较为稳定,且公司在嵊州市本地具有一定的区域优势,公司的具体销售模式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四、公司主要业务情况”之“(三)主要经营模式”之“3、销售模式”。在上述销售模式下,公司只需要配备少量销售经理用于营销方面的工作即可。销售经理主要负责一定区域内的客户维护和开发工作。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为销售人员薪酬,无明显的波动或异常变化。
(2)管理费用
公司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薪酬、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费用分别为3,343.80万元、3,336.64万元和3,373.81万元。公司的管理人员职工薪酬约占管理费用的50%,其他费用占比较小。
(3)财务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逐年降低,由2018年的1,279.95万元降低至2020年的346.32万元,主要为银行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办理银行业务的手续费和融资租赁费用。另外,公司暂时闲置的资金存放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为公司财务费用的抵减项。2019年发行人利息收入较2018年有较大增长,主要系行人与华夏银行嵊州支行签订的“增利保”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融资租赁费用为金通租赁融资租赁业务确认的融资费用。
(4)利润表其他项目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①减值损失
减值损失包括资产减值损失与信用减值损失等利润表项目。报告期,公司资产减值损失与信用减值损失均为计提的坏账损失。新金融工具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后,坏账准备计提不再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须计入“信用减值损失”科目,且以“信用减值损失”进行列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对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2018年度因冲回多计提的坏账准备,导致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为正数。报告期内,公司资产减值损失与信用减值损失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0.23%、-0.35%和-0.13%,对利润总额的影响较小。
②投资收益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年度公司理财收益为51.88万元,对利润总额的影响较小。
③资产处置损益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处置损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资产处置损益金额分别为-1.53万元、0.64万元和-6.32万元,对利润总额的影响较小。
④其他收益
根据2017年5月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报告期内,公司其他收益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其他收益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⑤营业外收入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收入主要为政府补助,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的政府补助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⑥营业外支出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外支出主要为预提担保损失,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⑦所得税费用
报告期内,公司所得税费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19年所得税费用较2018年增加1,430.00万元,增幅为37.52%,主要原因系利润总额的增加导致所得税费用有所增加;2020年所得税费用较2019年减少1,049.72万元,主要原因系发行人2017年度实际发生对天乐集团(含天乐数码)担保损失3,227.30万元,因该年度未取得《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的证据材料,2017年度未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2020年度,发行人取得了该等担保损失税前扣除相关的证据材料,在2020年下半年进行了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内容参见本节之“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4、利润来源分析”。
6、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非经常性损益”。
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主要为政府补助和担保损失。报告期内,公司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分别为-479.84万元、191.19万元和711.11万元,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23%、1.22%和4.52%,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7、现金流量分析
单位:万元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①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情况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现金流入占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比例分别为99.05%、98.55%和94.32%,显示出公司主营业务创造现金的能力较强,经营情况良好。其中,2020年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主要为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票据保证金的收回。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商品、接受劳务收到的现金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07.62%、103.13%和105.39%,公司现金流入与收入较为匹配。
②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情况
单位:万元,%
公司为生产型企业,购买原材料、员工薪酬及支付的各项税费为其成本和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报告期内,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占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比例为80.67%、73.03%和72.57%,占比较高。2019年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为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票据保证金的支出。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
①投资活动现金流入情况
单位:万元,%
2018年度,发行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金额较大,主要因为赎回银行保本理财产品。2018年度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20,000.00万元,主要由于2017年12月续购的1亿元银行保本理财产品于2018年1月到期赎回,2018年1月、3月初分别再次购买5,000万元保本理财产品并于2月、3月底到期赎回,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共20,000.00万元,投资支付的现金共计10,000.00万元。
②投资活动现金流出情况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是投资支付的现金和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2018年度,发行人投资支付的现金主要因为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具体情况见“7、现金流量分析”之“(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析”之“A、投资活动现金流入情况”。
2020年度,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金额较大,主要原因系:2020年,发行人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开始施工,发行人支付给供应商的设备购置款、土建工程款等大幅增加。
(3)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①筹资活动现金流入情况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是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和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018年度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为收回融资性票据保证金。2019年度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为收回银行借款质押保证金。
②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情况
单位:万元,%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为公司于报告期内偿还银行贷款支付的现金。2018年度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为支付到期的融资性票据、支付担保赔偿款和融资租赁分期付款。2019年度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为融资租赁分期付款和支付银行借款质押保证金。2020年度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主要为融资租赁分期付款。
8、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未来趋势分析
(1)热电联产行业发展前景向好
《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都要求发展热电联产;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鼓励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规定热电联产尤其是背压型热电联产为鼓励类产业;国家发布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政策,把发展热电联产作为煤炭减量替代的重要措施。具体情况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六节 业务和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之“(一)行业管理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之“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战略地位不断提升,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政策加大对大气环保、尤其是锅炉供热的治理支持,明确提出淘汰小锅炉,支持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高效、清洁利用煤炭成为大趋势。浙江省等地方政府环保执行力度较大,淘汰小锅炉政策彻底全面,而且将其作为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要举措。《浙江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到2020年,确保全省热负荷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
(2)加强经营管理以优化成本支出
①强化采购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
公司的成本主要是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以及工程项目的修建工程成本,公司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强化采购管理及工程建设管理,提升专业化运营,追求安全、环保、高效运营。财务成本方面,将加强成本控制,优化成本结构,以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②追求安全、环保、高效运营
国家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公司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不断提高。公司将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加强和完善预案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工程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虽短期内公司成本及建设支出有所提高,但公司正常运营的安全稳定性得到保障。
(3)募集资金到位将改善财务状况、提升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得到进一步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更趋合理,财务安全边际提高,融资能力进一步增强。同时,随着募投项目的逐步完工投产,公司的盈利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六)股利分配政策
1、公司现行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本公司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实施。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其中,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报告期内公司股利分配情况
公司2018年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合计80,090,200.00元;公司2019年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合计80,090,200.00元;公司2020年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合计80,090,200.00元。
3、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根据本次发行上市进度,至公司发行上市完成之前,董事会还可以结合期间审计情况拟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之“五、利润分配”之“(一)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除拥有1家全资子公司即能源科技外,没有控股、参股其他公司,亦没有分公司。能源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本次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8,009.02万股,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A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投资于以下项目: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如果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项目建设,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前期已经以自筹资金进行的实际投入予以置换。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量小于上述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缺口部分由本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量大于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则资金余额部分依法经内部决策程序后决定其用途。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发展前景分析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后,公司的销售收入、净利润也将随之上升。在项目全面投入运营前,公司净资产收益率、每股盈利等财务指标将面临一定压力,但从长远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济效益良好,上述财务指标也将逐渐好转,公司的盈利能力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风险因素
参考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之“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子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公司业务、未来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具体情况参见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二、重大合同”。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诉讼或仲裁事项
1、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涉及发行人的新增重大诉讼案件情况如下:
(1)2020年5月28日,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就垄断定价纠纷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发行人,请求判令发行人赔偿因垄断行为给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造成的2012年以来的蒸汽差价损失合计52,332,021.24元及各期差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至起诉时损失加利息暂计为59,412,021.24元),由发行人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2020年10月30日,宁波中院对本案作出(2020)浙02知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发行人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超高定价”和“差别待遇”行为,驳回好运来的诉讼请求,由好运来承担诉讼费用。
好运来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上诉状》。发行人于2020年11月17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转送的《民事上诉状》,好运来“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原告已上诉,发行人尚未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该案一审代理律师、二审代理律师所在的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基于了解到的案件事实,于2020年11月23日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嵊州市好运来印染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知民初18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好运来公司在上诉状中未提出新的权利主张及核心观点,未提供新的实质性的关键证据,其‘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难以实现,结合贵公司提供的证据文件及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所律师对二审结果的基本判断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好运来实际用汽主体为其印染车间租赁户,本案一审以来,发行人向好运来印染车间租赁户供汽、好运来公司付款等业务环节均正常开展,未影响发行人与好运来实际用汽主体之间业务合作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2)2020年10月12日,发行人以好运来无权代理车间租户签订合同为由将好运来起诉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双方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的《供用热补充协议书》,并要求好运来退还发行人已支付的补偿款人民币509.9万元,由好运来承担该案诉讼费用。由于发行人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浙0683民初56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2020年12月9日,发行人以好运来无权代理车间租户签订合同为由将好运来起诉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双方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的《供用热补充协议书》,并要求好运来退还发行人已支付的补偿款人民币509.9万元,由好运来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
(3)发行人就追偿权纠纷向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乐集团”),请求判令天乐集团立即偿还发行人担保责任款1,333.30万元,并赔付发行人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且由天乐集团承担该案诉讼费。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20年7月6日就该案((2020)浙0683民初989号)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发行人通过协议书、参与政府协调会议等方式确认放弃了向天乐集团主张追偿的权利,天乐集团对发行人丧失追偿权的抗辩法院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发行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798元由发行人负担。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2、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均不存在涉及作为当事人一方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3、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4、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司不存在未决仲裁。
5、截至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均未涉及刑事诉讼。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的情况
二、发行人与有关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股权关系和其他权益关系
平安天煜持有发行人14,226,500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4.44%。平安天煜为股权投资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平安财智,平安财智为发行人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嘉兴煜港持有发行人1,422,650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0.44%。嘉兴煜港系根据平安财智《平财发〔2016〕4号——跟投管理制度(1.0版,2016年)》由平安财智及其时任员工以自有资金投资设立,执行事务合伙人亦为平安财智。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在本次发行承销期内,下列文件均可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办公场所查阅。
1、发行保荐书;
2、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6、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7、公司章程(草案);
8、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9、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查阅
(一)查阅时间
本次股票发行期内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
(二)查阅地点
1、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罗东路28号
电话:0575-83184266
传真:0575-83181278
联系人:王幼妃
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电话:010-56800253
传真:010-59734978
联系人:韩鹏、徐圣能、刘劲、孙春雨、张伟龙、兰俊龙
浙江新中港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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