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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聘请欠款纠纷律师哪里找,欠债不还已离婚 债权人该怎么办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6 02:10:18

红网时刻11月22日讯 夫妻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所负的债务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多,生活中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的现象越来越多,有的是“大难临头各自飞”,有的则是“假离婚真逃债”。那么,法律真的容忍这种明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吗?法律对此有何规定呢?

案例介绍

杨某与程某系表兄妹关系。2012年12月22日,妹夫欧某因资金周转向杨某借款,杨某于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汇款20万元至欧某指定账户。2016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欧某向杨某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借到杨某现款30万元(叁拾万元整)”。期间,欧某、程某于2014年1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由于欧某未偿还任何款项,杨某遂起诉至娄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欧某、程某偿还本金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程某共同承担本案债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被告欧某、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6年6月14日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欧某、程某负担。

专家点评

人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却想尽办法来逃债,“假离婚真逃债”就是一种惯常使用的方法。大多表现为:夫妻双方一般通过协议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一方把夫妻所有债务都负担下来,而把共同财产全部分给另一方;当债权人或法院执行时要求夫妻偿还债务,负债一方就以自己名下已无财产为由而不履行,有财产的一方则以离婚为由不负偿还责任,两人以此达到逃债的目的。待还债风波过去后,夫妻两人又共同生活在一起。

然而,这种自以为聪明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财产分割约定,其约定无效。

尽管离婚离不掉债务,但在实际生活中,这种现象令债权人非常头痛。那么,债权人如何有效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湖南人和人(娄底)律师事务所曾方萍律师表示,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对付“老赖”:

一是提起民事诉讼。只要债务确实是夫妻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将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人的财产约定无效,由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是将占有财产的一方追加为被执行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债权人一般只会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假离婚,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承担债务而将财产转移给原配偶,债权人就可申请执行法院将原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直接执行原配偶占有的共同财产。

三是追究逃债人的刑事责任。在有关司法解释中,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作为拒不执行的5种情形之一,债权人可以据此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判决生效后,“老赖”仍不还款,怎么办?娄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原额法官贺玉林对此表示,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或者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老赖”,将被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境、乘坐飞机和高铁等高消费行为,不得旅游、度假,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同时,其财产将被查封、扣押或拍卖,如被查封银行账户、养老金,拍卖房产、车辆,禁止转让知识产权等财产,以及冻结相应的股权、证券等账户。“11月6日,我们法院还与移动公司签订协议,专门定制了‘老赖’彩铃。只要拨打‘老赖’的电话,就会被提醒该机主已被人民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贺玉林说,只有给失信者最大的惩罚,让“老赖”们无所遁形,寸步难行,才能真正捍卫法律权威,引导社会风气良性发展。(作者/何雄 编辑/谭卫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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