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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5 14:14:26

编者按:

为严格贯彻落实关于学习好、宣传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律协关于各地方律协加强学习宣讲《民法典》的要求,益阳市律师协会与益阳日报社合作,开设了《以案说法·解读民法典》栏目,通过案例解说的方式,让《民法典》从文本走向百姓的生活,让《民法典》精神深入人心。

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债务,离婚时,债务方在协议中约定愿意将共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而且承担自己经手欠下的全部债务。那么,这种协议可否被撤销?

案情回放

2020年4月的一天,离婚一年多的陈某(女)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原告某电子公司将陈某的前夫李某作为被告,将她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陈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房产归属及登记在陈某名下的部分协议内容。为何这样?

事情是这样:2017年2月12日之前,某电子公司给李某发送铝电容器,李某收到货物后自行销售。2017年2月12日,双方签订了《还款计划》,约定:确认李某共欠某电子公司货款178万元,分36个月分期还款,每月还5万元。协议签订后,李某未按约定偿还货款,某电子公司于2019年将李某起诉至法院。原告某电子公司在申请财产保全过程中得知李某与陈某(第三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再要求法院撤销陈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房产归属及登记在陈某名下的部分协议内容。2019年9月30日,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支付原告某电子公司欠款120万元,同时,判决撤销了被告与第三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将案涉房屋归第三人所有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对被告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120万元,被告李某离婚时在无其他资产清偿原告某电子公司欠款的情况下,与陈某(第三人)约定将案涉房屋归第三人所有,未取得相应对价。故法院认为以上行为系被告李某对自己与第三人共有财产中应得份额所有权的放弃,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以案说法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被告与第三人间关于财产部分的协议无效,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蒋欣律师认为,这是《民法典》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一种有力保障,针对债务人这样处理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对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约定撤销。这在当今社会惩罚不诚信行为,规范交易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蒋欣进一步解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且必须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中。同时,如何判断债务人诈害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影响是撤销权能否成立的关键,如果债务人资金足够,即使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也不影响偿债,则债权人无权撤销。

文源:益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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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治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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