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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职务侵占找律师,晋城中院开出虚假诉讼组合罚单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4 20:35:44

本报讯 记者马超 王志堂声称村委会欠自己的债务尚未偿还,于是伪造购房证明打假官司……近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郭某等人虚假诉讼一案予以严厉处罚,开出该院历史上针对虚假诉讼最重的组合罚单。

郭某称,其于2011年任晋城市泽州县某村委会主任,当时该村修建回迁房,他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完工而垫资。但完工后,这笔垫资并未得到偿还。郭某认为,自己直接从村委会拿钱或者拿房子都不合适,便想利用虚假诉讼的方式要回垫资。

郭某和子女合谋后,由子女找到苏某和卫某,让其在空白诉讼委托代理授权书上签字,并捏造其向村委会付款买房而未取得房屋的事实。随后,郭某找到其当律师的胞弟郭某甲,让其代理此案,以两人的名义起诉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向苏某、卫某交付房屋或者归还每人购房款各20万元。

2017年7月11日,此案诉至泽州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根据书面证据进行核查,并据此支持苏某、卫某请求,判决村委会败诉。一审宣判后,村委会不服,向晋城中院提出上诉。晋城中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苏某和卫某来到执行局领取执行款,执行法官感觉两人举止行为异常。经询问后,两人说出实情,此案被提起再审。

再审中,苏某、卫某出庭陈述证实,两人并未向村委会或时任村委会主任郭某交款,也未购房。本案关键证据,即村委会盖章、郭某书写并签名的房款收据,两人从未见过也未持有,该证据系他人伪造的。

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对郭某等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了相应处罚决定:

驳回诉讼请求。本案收据系伪造,基础法律关系即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存在,卫某、苏某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晋城中院依法裁定驳回卫某、苏某的起诉。

处以高额罚款。郭某及其子女伪造证据、假借他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晋城中院对郭某作出了10万元顶格处罚,对郭某子女也各罚款5万元。卫某、苏某不负责任地出借身份证,并在郭某子女提供的纸张上签名,为郭某及其子女虚假诉讼创造了条件,依法应予处罚。但鉴于卫某、苏某主动坦白、如实交代,使法院及时发现虚假诉讼,且认错态度诚恳,故酌情各罚款3000元。

移送公安机关。郭某及其子女借他人之名伪造收款收据、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企图以假乱真从村委取得执行款,该行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和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审结后,晋城中院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和处理。

列入虚假诉讼人员名单。将郭某及其子女、卫某、苏某纳入虚假诉讼人员名单。

曝光反面典型。在互联网、电视、报纸等各种宣传媒介,曝光被处罚人虚假诉讼行为和处罚结果,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处罚决定,必要时还将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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