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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残找律师能评上吗,人身损害赔偿评残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4 18:50:46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伤到底什么时候评残,如何评残的问题常有朋友咨询,今天就一一回答一下。

一、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鉴定适用什么标准?

广东这边,2017年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发布通知(粤鉴协〔2017〕14号),自2017年6月1日起,广东省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当然,这个标准也是国家标准,全国通用。

(如果涉人身商业保险保单赔偿,则要适用原保监会分布的伤残评定标准)

二、鉴定残疾等级划分标准和依据是怎样的?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判断依据是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具体规定大家如有需要可以通过百度很容易搜到。

三、鉴定时机是如何规定的?

鉴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关键词:治疗终结,临床稳定。

那鉴定时机有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呢?是有的。2018年12月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指引(修订版)》规定,伤残评定的医疗终结时间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GA/T1088-2013)执行,该规定详文在百度中很容易搜到。比如规定头皮擦伤,治疗终结的时间为两周;锁骨骨折为3-4个月;手指骨折为3个月。

四、治疗终结时间的认定对赔偿有什么影响?

一是治疗时间往往与护理时间、住院期、营养期、误工时间有直接关系;二是治疗终结也是鉴定伤残的时机。

作为当事人并不需要对这类鉴定的专门问题进行研究,如有不清楚可直接向鉴定机构咨询,如有委托律师,则律师有义务及时跟进和引导评残。鉴定时机不是固定的,需要综合实际治疗效果和指导标准来认定,所以也不必纠结指导标准,在治疗结束(出院)后直接去一趟司法鉴定所是有必要的。深圳司法鉴定所做鉴定也很方便,市二医院、南天都是常用的鉴定机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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