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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要找哪方面的律师,诈骗罪辩护要特别重视对主观要件的审查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4 01:11:10


我们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从行为人是否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来进行综合评价的,任何一个行为都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方可构成犯罪,缺乏任何一个要件都不可能构成犯罪,更不能评价为犯罪行为。

诈骗罪同样如此。我们评价一个行为若构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虚构事实证明、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和主观故意。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和主观故意是构成诈骗罪的必备要件,不可或缺,否则就不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务中,对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和主观故意的审查主要是根据行为人事前、事中及事后的一系列行为来进行推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规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均以此为依据,根据行为人事前、事中、事后的行为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和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上述情形或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上述情形的,就不能评价为诈骗罪,我们就应当理直气壮地为当事人作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力图说服法官取得成功辩护的效果。

但是,本律师发现很多辩护律师在诈骗罪的辩护过程中,多重视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的客观要件的审查,而忽视了对主观要件的审查。这是完全不应该的。一个专业的负责任的刑事律师的辩护是全方位,既要重视对客观要件的审查和辩护,也要重视对主观要件的审查,力图挖掘出更多的案件疑点,找到案件新的突破口,实现辩护的新突破。

从本律师办理过的诈骗案件来看,相当一部分诈骗案件,不光客观要件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观要件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很多案件起诉书(判决书)仅列举了指控被告人客观方面构成诈骗罪的事实和理由,对于主观方面,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主观故意的相关事实和理由却极其薄弱,有的只是轻描淡写一笔带过,有的是列举的事实和理由根本不属于纪要列举的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故意的情形,有的列举的事实和理由仍然属于客观要件的范围,属于典型的客观归罪法;有的干脆连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主观故意的事实和理由也懒得列举,只是简单一句被告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一笔带过,这显然是无法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主观故意的。行为人如果缺乏诈骗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是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的。

辩护律师如果抓住控方上述薄弱环节,重拳出击,穷追猛打,以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诈骗罪所必须的主观要件为突破口,打破控方的指控体系,是完全可以实现案件的新的突破的。

本律师办理的多起诈骗案件,就是在加强对客观要件的审查和辩护的同时,强化了主观要件的审查,找到了控方的重大失误,以行为人不个有诈骗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为突破口,作出了强有力的辩护,动摇了控方的指控体系,从而实现案件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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