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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律师为我们辩护,刑事案件律师不能教当事人怎么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1-23 15:58:11


“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的陈述和辩解,曾经被称为“证据之王”,意指口供这种证据对定罪发挥着重要作用。极端的是,没有口供,办案机关就没法定案了。因此,办案机关会想方设法获取被告人认罪的口供,甚至使用刑讯逼供手段。


这或许也影响到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口供的重视。当事人总是问律师,我在公检法面前该怎么讲,怎么讲才对我有利,即使在面对着不利的证据时,当事人也有这种想法,有时候给人的感觉是,当事人怎么讲决定了有罪还是无罪、罪重还是罪轻。


家属也让律师去会见时,教教当事人怎么说,当事人没遇到过这种情况,不会说话。有的家属就觉得自己的亲人不可能犯罪。


律师要不要教当事人辩解,本质上属于如何辅导当事人的问题,本文不予探讨,只是着重其中的原因。


面对导致自己失去自由的指控,一个人总是迫不及待地想说清楚,好让办案人员理解自己的冤屈,恢复自己的自由。或许没有人愿意行使沉默权。想说清楚,或许是沉默权的另一种表现,我可以不说话,也有权利把话说清楚。做个哑巴,总是不受人待见的。


应该说,当事人及其家属重视口供,是符合口供作为证据种类的规定的。有时候,当事人的辩解真的决定了其有罪还是无罪,比如发生在封闭空间范围内的强奸罪案件,被告人的说法与被害人的说法不一致,被害人的说法又与客观证据存在较大出入,指控被告人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把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如果明知他人是用于电信诈骗的,被告人可能会构成电信诈骗的共犯;如果以为他人是用于合法用途,那就不构成共犯。


但是,也要看到,口供只是证据的一种,不是证据的全部。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点,口供也不例外,也可能是不真实的。认定事实要综合所有证据,当事人仅凭自己的口供,就试图达到无罪目的,有时候可能并不现实。


比如,被告人在过海关通道时,行李箱被搜出一包冰毒,被告人辩解自己不知情,是别人放进去的,但是提供不了该人的具体名字、地址、身份等信息,上面可能还有自己的指纹,单纯靠自己的辩解就很难让人相信了。


这时候,辩解变成了狡辩,企图靠口供颠倒是非,并不现实。律师会发现,会见当事人的时候,他说自己没干过这件事。律师阅卷后,才发现这个当事人说谎了,于是形成一种观念:千万不要轻易相信自己的当事人。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要理解当事人。全世界的人都认为他是“坏人”,但律师既然为他辩护,还是要尽量去理解他,站在他一方。当然,这并不是说律师要对当事人所有的说法照单全收。


以真的犯错的人而言,有的人面对错误的指责,就是不认错,试图通过说谎来掩盖错误。这可能是一种人性。并不是所有人都有承认错误的勇气。法律会保障他拒不认错的权利。如果他真的那么理性,他可能就不会犯错了。


还有一种可能是,他从来不觉得自己犯错,这种观念根深蒂固,不是那么轻易地改变,即使是律师也不可能去改变。律师综合所有的证据,告知当事人的真实情况,他还是坚持自己的说法,应该得到尊重,而不是被强迫认罪。


作者:黎智鹏,广州律师,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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