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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劳动合同职工)事后补签合同 仍需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剪刀手 劳动纠纷小常识 时间:2022-08-15 15:30:01

“没给年假赔偿”,“妄图根据补签劳动合同不付款双倍工资”,“提早解除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陈女士昨日向12351服务电话资询自己该如何维权。在得到侓师的意见后,她决定申请仲裁规定该公司给予补偿。

陈女士2010年8月上岗到该商贸有限公司做销售人员,那时候签了一份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2010年9月,陈女士试用期满后继续在该公司上班,但该公司并没有和她签订合同,直至上年3月,企业才给了她一份从2010年9月到上年4月的劳动合同书使其签名。陈女士觉得,在工作期限内,该公司未与自身签订合同,企业应给予双倍工资给予赔偿。公司在该合同书里的标明日期是员工试用期满后时长,即2010年9月,陈女士在签订时填好的则是签订合同当日的时间也,即上年3月。

以后,该公司又与陈女士签订了从去年4月迄今年5月的劳动合同书。但没想到,上年8月,该公司发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函,表明企业由于“土地征收的不可抗力”要素要提前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在10月份发工资时,该公司表明“毕竟在公司搬家环节中,职工发生各种不良行为”,因此没给员工经济补偿金。而员工觉得企业的经营场所根本就没有动迁,公司是为没给赔付找理由,由于以后有关部门介入调查,也没证据表明员工存有任何的违规操作。

对于此事,北京华泰法律事务所王志明侓师表明,该公司存有多种违反规定用人的现象,补签的劳作合同的效力时长要以最终签订的时间为准,即员工签订的上年3月,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每个月付款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外, 因为公司自身原因提早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是按一年给一个月工资。

(午报新闻记者闵 丹)

文中由法律知识劳动合同法 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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